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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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發〔2008〕42號|2008-06-02發布|2008-06-02實施|現行有效
保監發〔2008〕42號
一、本通知所稱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業務,是指保險公司接受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等團體客戶的委托,為其提供方案設計、咨詢建議、委托基金管理、醫療服務調查、醫療費用審核、醫療費用報銷支付等經辦管理服務。
保險公司依據委托管理合同,開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業務,收取委托管理費用,不承擔委托基金的虧損和盈余。
二、保險公司開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業務,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管理合同,列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雙方的法律關系。
三、保險公司開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業務,應當符合《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經營健康保險的各項條件,并在開辦地區設有分支機構或營銷服務部和相應的醫療服務合作網絡。
四、保險公司開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業務的,應由總公司開發產品,并向中國保監會備案。備案材料應不遲于產品銷售后7日內報送中國保監會。備案產品名稱應符合以下一般格式:
保險公司名稱+說明性文字+健康保障委托管理產品
五、備案時,應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健康保障委托管理產品備案報送材料清單表》,加蓋保險公司公章;
(二)委托管理合同文本;
(三)本公司法律責任人的聲明書;
(四)產品可行性報告;
(五)包含所有報告材料電子文檔的光盤或者磁盤;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委托管理合同文本應當至少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委托管理內容、委托管理期限、管理費用、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
六、開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業務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應按照總公司報備的“健康保障委托管理產品”,簽訂委托管理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總公司應當對委托管理合同的簽訂進行指導。
七、保險公司開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業務,以委托基金及增值額作為理賠限額。如果結算年度內委托基金出現節余,節余部分滾存下一年度;如果結算年度內委托基金出現不足,應由委托人予以彌補,保險公司不得墊付基金。
委托人將委托基金劃歸保險公司管理的,保險公司應當設立單獨賬戶管理基金。根據委托人的委托,保險公司可以對委托基金進行投資管理,但不得對委托基金提供增值保證。如果賬戶有節余,而委托人在下一保單年度不再進行委托管理的或合同履行期間委托人要求終止合作的,保險公司應以轉賬或支票方式將余額轉入委托人賬戶。
八、保險公司開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業務,應根據實際成本情況,收取委托管理費用。管理費用可按比例或約定金額從委托基金中提取,或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委托管理費用可以根據管理成本進行浮動,浮動辦法應當在委托管理合同中列明。
九、保險公司開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業務,不需計提保險責任準備金,不納入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范圍。
十、保險公司開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業務,應遵循積極穩妥、量力而行、收支平衡的原則,充分發揮商業保險精算管理、風險管理和理賠管理的優勢,保證委托基金安全,并注重提高管理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完善業務管理流程,簡化理賠手續,縮短等待時間,不斷提高客戶滿意度。
十一、保險公司開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業務,應加強與醫療服務機構的合作,建立醫療信息共享機制,提高委托基金的使用效率。
十二、保險公司在開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業務的同時,可以為委托人提供承擔風險保障的健康保險產品,但應分別簽訂委托管理合同和保險合同。
保險公司可以開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與健康保險相結合的業務,此業務應當拆分管理的,分別按照有關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業務和健康保險的規定進行產品管理;不應拆分的,按健康保險產品進行管理。
十三、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在本通知下發前已開展的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業務,按照原合同約定執行。
附件:1、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業務產品備案報送材料清單表
2、法律責任人聲明書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八年六月二日
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業務產品備案報送材料清單表
法律責任人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