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對《關于做好保險公估機構業務備案及監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來源:
- 作者: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17-04-25發布|2017-04-25實施|現行有效
一、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5號中國保監會中介部監管一處(郵政編碼:100033),并請在信封上注明“保險公估機構業務備案及監管工作征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傳真方式將意見發送至:
010-66288105或010-66288188。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7年5月7日。
中國保監會
2017年4月25日
關于做好保險公估機構業務備案及監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各保監局,各保險公估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以下稱《資產評估法》),切實做好保險公估機構業務備案及監管,促進保險公估行業健康穩定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行分級備案管理
從事保險公估業務,必須符合《資產評估法》要求并向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全國性保險公估機構可以在工商注冊登記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之外設立分支機構,區域性保險公估機構不可以在工商注冊登記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之外設立分支機構。保險公估機構采用公司形式的,全國性機構向中國保監會進行業務備案,區域性機構向工商注冊登記地保監局進行業務備案。合伙形式的保險公估機構向中國保監會進行業務備案。
保險公估分支機構,應在取得工商登記后10個工作日內向注冊所在地保監局進行報告。
保險公估機構可登錄中國保監會官網相關信息系統查詢業務備案申請及相關材料、程序等事項,并按要求向保險監管部門備案,領取備案表。
二、
營運資金真實、合法
保險公估機構應根據業務發展規劃,具備日常經營和風險承擔所必需的營運資金并實施托管。營運資金應真實、合法。其中:全國性保險公估機構營運資金為200萬元以上;區域性保險公估機構營運資金為100萬元以上。
保險公估機構應在大型商業銀行或股份制商業銀行等具有托管經驗的銀行中選擇1家,簽訂托管協議,開立托管賬戶,將全部營運資金存入托管賬戶,并在備案時提交托管協議復印件、托管戶入賬憑證。
營運資金在機構正常經營期間應處于持續托管狀態,用途如下:(一)投資大額協議存款、定期存款,金額不少于營運資金的10%,且不得質押;(二)購置不動產;(三)向基本戶轉賬,用于與業務相關、經營規模相符的日常運營等開支;(四)其他資金運用。
三、專業資質人員執業
保險公估機構應具備一定數量的保險公估師執業。公司形式的保險公估機構應當有8名以上保險公估師,合伙形式的保險公估機構應當有2名以上保險公估師。
保險公估機構業務備案時,應提交保險公估師名冊及相關證明材料。在保險公估師制度建立前,相關人員持有中國保監會頒發的有效《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可以在備案時予以認可。
四、規范現存保險公估機構監管
現存保險公估機構要盡快符合《資產評估法》有關規定及本通知中關于營運資金托管、專業資質人員的要求,并最遲不晚于2017年11月30日交回許可證,完成業務備案。未按規定備案的,不得繼續開展保險公估業務。許可證在2017年11月30日前到期但受客觀條件所限未備案的保險公估機構,可在備案完成前繼續開展保險公估業務。
現存保險公估機構根據自身業務及資金情況,轉換為區域性保險公估機構并進行業務備案的,其在工商登記注冊地以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已設立的分支機構可以繼續經營,但不得在未設立分支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設分支機構。
現存保險公估分支機構應在其法人機構完成業務備案后,及時向所在地保監局交回許可證,并進行報告。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保險監管部門要按照法律法規及本通知要求,認真做好保險公估機構業務備案及監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