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關于強化保險監管、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整治市場亂象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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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發〔2017〕40號|2017-04-28發布|2017-04-28實施|現行有效
保監發〔2017〕40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和李克強總理關于金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規范保險市場秩序,保監會將于近期組織開展集中整治行動。現就有關工作事項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義
黨的十八大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保險業實現了持續較快增長,保障能力不斷增強,服務實體經濟能力不斷提升。但是,由于部分市場主體動機不純、急功近利、貪快求全,加之一些監管人員位置不正、責任不強、履職不力等原因,金融市場亂象問題在保險業同樣存在,集中體現為部分保險機構資本失實、治理失效、投資失控、營銷失信、數據失真等方面,嚴重損害了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擾亂了保險市場秩序,甚至可能引發重大經濟金融風險。面對這些市場亂象問題,保監會將堅持不回避、不遮掩,以更強擔當精神履職盡責,從嚴整治、從快處理、從重問責,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確保國家經濟金融安全穩定。
二、工作部署
(一)著力整治虛假出資,切實解決資本不實問題。
集中整治保險公司股東利用保險資金自我注資、循環使用;通過增加股權層級規避監管、使用非自有資金出資;入股資金未真實足額到位或抽逃資本金。
各保險機構要對入股資金來源認真核查,確保入股資金真實、自有、合法。如存在提供虛假信息或故意隱瞞的情況,自愿接受監管部門的處置措施。
監管部門要開展資本真實性專項整治,重點關注股東是否直接或間接通過以下方式向保險公司投資:銀行貸款及其他形式的債務資金;信托資金、委托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利用保險公司投資信托計劃等金融產品的有關資金;利用保險公司存單質押獲取的資金;通過質押保險公司股權獲取的資金。對存在入股資金來源或股東關聯關系申報不實,以及編制提供虛假材料等違規行為的股東,一經發現,依法采取限制行使表決權、派駐董事等股東權利,直至責令轉讓或拍賣股權等監管措施,并將有關當事人列入保險業黑名單,限制其在保險業開展投資活動。
(二)著力整治公司治理亂象,提升治理機制有效性。
集中整治股東之間或股東與管理層之間,因控制權爭奪或重大利益分歧導致公司無法正常經營;決策機制缺乏制衡,形成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一言堂”的情形。
各保險機構要提升對公司治理理念的認識,培育優秀的公司治理文化,完善公司治理架構,明確職責和權力邊界,嚴格落實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和報告要求,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并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
監管部門要深入推進保險法人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加強投資人背景、資質和關聯關系穿透性審查,禁止代持、違規關聯持股等行為。重點核查公司是否建立適合自身情況的治理架構、公司治理機制的合規性和有效性,排查公司治理潛在風險。
(三)著力整治資金運用亂象,堅決遏制違規投資、激進投資行為。
集中整治保險資金投資多層嵌套的產品,模糊資金的真實投向,掩蓋風險的真實狀況;非理性連續舉牌,與非保險一致行動人共同收購,利用保險資金快進快出頻繁炒作股票;違規開展資金運用關聯交易,向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輸送利益;盲目跨境跨領域大額投資和并購;將短期資金集中投向非公開市場的低流動性高風險資產。
各保險機構要嚴格落實“審慎、穩健和服務主業”的監管導向,強化資產負債匹配管理,持續評估自身資產負債匹配狀況和資產配置能力,防范資產過度錯配的風險。要加強內部控制建設,健全投資決策機制,提升投資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
監管部門要組織開展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排查專項整治工作,全面核查保險資產質量和安全性,投資決策和交易的合規性,以及內部控制健全和有效性。重點檢查資金運用比例合規、產品嵌套和杠桿投資、關聯交易、重大股票投資和不動產投資等情況,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四)著力整治產品不當創新,堅決清退問題產品。
集中整治產品創新不規范,炒作概念和制造噱頭;產品設計偏離保險本源,保障功能弱化。
各保險機構要堅守保險保障本位,強化保險產品保障屬性,體現保障特征。要不斷優化產品和業務結構,規范產品開發管理。
監管部門要部署各財產險公司對在用的備案產品進行全面自查,及時清理違規產品。針對財產險產品開展首次非現場檢查,對問題產品嚴格采取監管措施予以強制退出。要嚴格規范人身險產品開發設計行為,對違法違規問題堅決查處,采取一定期限內禁止申報新產品等監管措施,對履職不到位的高管人員從嚴從重追究責任。
(五)著力整治銷售誤導,規范銷售管理行為。
集中整治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以及保險從業人員欺騙消費者、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夸大保險責任或保險產品收益、以其它金融產品的名義宣傳銷售保險產品、不履行責任免除及特別約定條款的說明義務、不告知提前解除合同可能產生損失、客戶信息失真等銷售誤導問題。
各保險機構要對銷售管理情況開展自查自糾,重點針對產品管理、信息披露、銷售宣傳、客戶回訪、續期服務和投訴處理等業務環節,排查相關經營行為是否依法合規、內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信息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監管部門要組織開展打擊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的“亮劍行動”,在對保險機構電網銷業務專項檢查的基礎上,延伸至保險銷售交叉領域中投訴集中、業務量大、分支機構多的銀行類兼業代理機構重點檢查,規范新興渠道的保險銷售業務。組織各保監局針對銷售誤導和客戶信息真實性等問題開展檢查,依法從嚴從速處罰。要強化責任追究,在對直接責任人依法予以重處的同時,嚴肅追究公司高管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的,對省級分公司依法采取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等監管措施。
(六)著力整治理賠難,提高理賠服務質量和效率。
集中整治理賠手續繁多、流程較長、告知不到位、未按法定時限核賠給付、理賠尺度不一、爭議化解不及時以及服務體驗不佳等理賠難問題。
各保險機構要對理賠服務中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開展自查,重點關注人為操控導致的惡意拖賠惜賠、無理拒賠。要完善調處機制,加強理賠爭議的內部協調處理,有效化解合同糾紛。
監管部門要開展理賠服務專項整治工作,加強對保險公司理賠管理和客戶服務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處理違法違規行為,追究各級負責人的責任。開展保險小額理賠服務質量監測工作,及時公布評價和監測結果。
(七)著力整治違規套取費用,規范市場經營行為。
集中整治違規套取費用,開展不正當競爭行為;經營農險業務的公司與基層政府部門勾結,通過虛假承保、虛假理賠等方式套取財政補貼資金。
各保險機構要從制度、機制和系統等方面加強違規套費行為的識別和管控,重點關注商業車險、農業保險和大病保險等業務,對相關人員利用虛假發票、虛假業務、虛假人員等違規套取費用行為開展自查。
監管部門要組織開展2017年車險市場現場檢查工作,對問題突出的公司開展重點檢查,發揮監管引導市場預期的功能作用。組織開展大病保險專項檢查、農業保險承保理賠檔案專項檢查,嚴肅查處違規經營問題。組織各保監局對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及兼業代理機構進行財務業務真實性合規性檢查,嚴罰重處違法違規問題,妥善化解風險隱患。
(八)著力整治數據造假,摸清市場風險底數。
集中整治償付能力數據不真實問題,具體包括資產不實;準備金不實,不按規定的折現率曲線和精算方法及假設進行準備金評估,人為調整利潤或償付能力;風險綜合評級(IRR)基礎數據不實,不按照規定口徑報送數據、“報喜不報憂”、數據質量偏低;償付能力信息披露不及時、不真實、不完整等。
各保險機構要對財務、承保、理賠、投資、信息系統等開展全面清查,摸清數據不實的底數。按照監管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地報送相關報告和數據。
監管部門要開展償付能力數據真實性專項治理工作,在公司自查整改的基礎上,組織實施現場檢查,突出對重點公司、重點領域的監管整治,對存在問題的機構和人員,依法頂格處理,嚴格責任追究。要進一步加強監管信息和數據的審查,重點關注遲報、錯報、漏報等問題,切實提升監管信息數據質量。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單位要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治理金融亂象、整頓金融市場秩序的決策部署,把市場亂象整治作為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的工作重點,扎實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各單位主要負責人要親自負責,加強對整治工作的領導。保監會各相關部門要在2017年5月31日前制定下發專項整治工作方案,進一步明確整治重點、職責分工、工作安排及監管要求,提出具體的時間表、路線圖。各保險公司要切實承擔起整治市場亂象的主體責任,客觀認識自身存在的問題,圍繞整治重點,制定自查整改方案,盡快開展自查。
(二)堅持“嚴”字當頭。
監管部門要充分利用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手段,對重大違法違規的保險機構實施更加嚴格的監管、更加嚴厲的處罰、更加嚴肅的問責,對違法犯罪行為絕不手軟,堅決移送司法處理。要加強對監管行為再監督,嚴肅監管紀律,對于有法不依、有章不循、任性執法、內外勾結等行為,一經發現,一律依法從嚴問責。各保險公司要認真自查整改,強化責任落實。對在專項整治行動中走過場、瞞報、漏報或整改不到位的機構和相關責任人,監管部門要依法嚴肅追究責任。
(三)注重長效機制。
監管部門要針對整治發現的問題和風險,深入分析原因,梳理排查監管漏洞,研究提出完善監管制度的政策建議,盡快彌補監管短板,避免監管空白,提升行業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各保險機構要利用自查契機,將問題反映出的內部管控漏洞一挖到底,健全內部管控制度,營造依法合規經營的長效機制,從根本上杜絕屢查屢犯、越藏越深的違法違規問題。
中國保監會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