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5號:證券回購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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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發〔2004〕153號|2004-12-24發布|2004-12-24實施|現行有效
保監發〔2004〕153號
引言
1.本規則規范保險公司的證券回購業務在償付能力報告中的編報。
2.本規則不涉及投資連結保險獨立賬戶中的證券回購業務。
定義
3.本規則使用的下列術語,其定義為:
(1)證券回購,指交易雙方進行的以證券為權利質押的一種短期資金融通業務,包括封閉式回購和買斷式回購。
(2)封閉式回購,指資金融入方(正回購方)在將證券出質給資金融出方(逆回購方)融入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日期由正回購方按約定回購利率計算的資金額向逆回購方返還資金,逆回購方向正回購方返還原出質證券的融資行為。
(3)買斷式回購,指證券持有人(正回購方)將證券賣給證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雙方約定在將來某一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證券的交易行為。
(4)到期結算金額,指在到期結算時,按照回購協議正回購方向逆回購方支付的資金額。
認可標準
封閉式逆回購
4.保險公司(逆回購方)應當在封閉式回購協議生效時,確認一項新的金融資產(買入返售證券)。
5.買入返售證券為認可資產。保險公司在證券交易所市場進行封閉式逆回購取得的買入返售證券,以賬面價值作為其認可價值;保險公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封閉式逆回購取得的買入返售證券,以賬面價值與質押證券的市價的低者作為其認可價值。
6.除銀行、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郵政儲蓄機構、社保基金理事會外,保險公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與其他交易對手進行封閉式逆回購取得的買入返售證券為非認可資產。
買斷式逆回購
7.保險公司(逆回購方)應當在支付款項時,按照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確認一項新的金融資產(買入返售證券款)。
同時,逆回購方應當在購入待返售證券時按照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確認一項新的金融負債(應付返售證券)。待返售證券應當并入相應證券類別進行認可。
8.買入返售證券款為認可資產,以賬面價值作為其認可價值。
9.應付返售證券為認可負債,以賬面價值作為其認可價值。
10.逆回購方在買斷式回購期間售出待返售證券,應當減少待返售證券的賬面價值。
11.買斷式回購期間證券派息,應當視同正回購方提前償還部分融資款,逆回購方應當沖減買入返售證券款的賬面價值。
12.買斷式回購協議到期時,逆回購方應當將到期結算金額與買入返售證券款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13.買斷式回購協議的任何一方違約,逆回購方應當終止確認買入返售證券款和應付返售證券。
封閉式正回購
14.保險公司(正回購方)應當在封閉式回購協議生效時,確認一項新的金融負債(賣出回購證券)。
15.賣出回購證券為認可負債,以賬面價值作為其認可價值。
16.保險公司進行封閉式正回購所形成的質押證券為認可資產,以賬面價值作為其認可價值,同時,應當遵循本規則第23條的修正性認可標準。
買斷式正回購
17.保險公司(正回購方)應當在售出證券時以售出證券的賬面價值確認一項新的金融資產(待回購證券)。
同時,在收到款項時按照實際收到的款項確認一項新的金融負債(賣出回購證券款)。
18.待回購證券為認可資產,以賬面價值作為其認可價值,同時,應當遵循本規則第23條的修正性認可標準。
19.賣出回購證券款為認可負債,以賬面價值作為其認可價值。
20.買斷式回購期間證券派息,正回購方應當沖減賣出回購證券款的賬面價值。
21.買斷式回購協議到期時,正回購方應當將到期結算金額與賣出回購證券款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22.買斷式回購協議的任何一方違約,正回購方應當終止確認待回購證券和賣出回購證券款,并將待回購證券的賬面價值與賣出回購證券款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修正性認可標準
23.如果賣出回購證券和賣出回購證券款的賬面價值之和超過債券投資和待回購證券的賬面價值之和的50%,保險公司應當將質押證券和待回購證券的認可價值修正為零。
披露
24.保險公司應當在償付能力報表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
(1)正(逆)回購業務資金融入(出)的目的及交易策略;
(2)本規則第5條中質押證券市價的確定方法及確定方法在不同期間的一致性;
(3)證券回購業務重大事項(如違約)的特別說明(如有)。
25.保險公司應當在償付能力報告明細表中披露以下信息:
(1)報告期內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和證券交易所市場從事回購業務的類型、累計結算金額、未到期余額和相關資產負債的認可價值;
(2)報告期內單日交易金額居前十位的各類回購業務的交易日期、交易金額、交易類型、交易場所;
(3)報告期內累計結算金額居前五位和報告期末未到期余額居前五位的正回購期限、逆回購期限以及相應的結算金額;
(4)報告期內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從事的各類回購業務中累計結算金額居前五位的交易對手及結算金額、未到期余額。
附則
26.本規則及相關問題解答等規定未涉及的有關證券回購業務的編報要求,適用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27.本規則自2004年度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起施行。
28.《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3〕1號)中有關證券回購業務的規定同時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