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關于規范人身保險公司產品開發設計行為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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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人身險〔2017〕134號|2017-05-11發布|2017-05-11實施|現行有效
保監人身險〔2017〕134號
一、保險公司開發設計保險產品時應當遵循并堅持以下原則:
(一)以消費者的需求為中心,發展有利于保障和改進民生的人身保險產品;
(二)以我國國情和行業發展為實際考量,發展符合自身規律,符合國家發展戰略導向的人身保險產品;
(三)以保險基本原理為根本,借鑒國際經驗,發展保障功能突出,符合損失分擔、風險同質和大數法則的人身保險產品。
二、支持并鼓勵保險公司大力發展下列人身保險產品:
(一)保險公司開發的定期壽險產品、終身壽險產品,應重點服務于消費者身故風險的保障規劃,并不斷提高此類產品的風險保障水平。
支持并鼓勵保險公司在定期壽險產品、終身壽險產品費率厘定時,區分被保險人健康狀況、吸煙狀況等情況進行差異化定價,提高產品的科學定價水平。
(二)保險公司開發的長期年金保險產品,應重點服務于消費者長期生存金、長期養老金的積累,并為消費者提供長期持續的生存金、養老金領取服務。
(三)保險公司開發的健康保險產品,應重點服務于消費者看病就醫等健康保障規劃,并不斷提高保障的覆蓋面和保障的針對性。
(四)保險公司為特定人群開發的專屬保險保障產品,應重點服務于支持國家實體經濟發展、國家脫貧攻堅戰略等國家發展重大領域。
三、保險公司開發設計的保險產品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兩全保險產品、年金保險產品,首次生存保險金給付應在保單生效滿5年之后,且每年給付或部分領取比例不得超過已交保險費的20%。
(二)萬能型保險產品、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設計應提供不定期、不定額追加保險費,靈活調整保險金額等功能。保險公司不得以附加險形式設計萬能型保險產品或投資連結型保險產品。
(三)護理保險產品在保險期間屆滿前給付的生存保險金,應當以被保險人因保險合同約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礙引發護理需要為給付條件。
(四)失能收入損失保險產品在保險期間屆滿前給付的生存保險金,應當以被保險人因合同約定的疾病或者意外傷害導致工作能力喪失為給付條件。
(五)團體醫療保險產品中,保險公司收取的醫療保費應全部用于醫療保險責任的保險金給付,且產品定價利率應符合相關監管規定要求。
(六)保險產品名稱應當清晰明了,突出保險產品責任特點。保險產品定名、產品說明書以及相關產品宣傳材料中不得包含“理財”“投資計劃”等表述。
(七)保險公司對產品進行組合銷售的,應在產品銷售和產品宣傳材料中明確告知消費者為“保險產品組合”或“保險產品計劃”。
四、保險公司違反監管規定開發設計人身保險產品,或通過產品設計刻意規避監管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進行行政處罰,采取一定期限內禁止申報新的產品、責令公司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業務等監管措施,并嚴肅追究公司總經理、總精算師等責任人責任。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中國保監會此前印發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本通知發布后,新報送審批或備案的保險產品需嚴格遵照本通知要求執行,對已經審批或備案的產品,保險公司需在2017年10月1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
中國保監會
2017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