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關于進一步加強人身保險公司銷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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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人身險〔2017〕136號|2017-05-17發布|2017-05-17實施|現行有效
保監人身險〔2017〕136號
一、各人身保險公司應當高度重視銷售管理工作,認真貫徹落實“保險業姓保”要求,堅持正確經營理念,強化公司主體責任,把合規經營和防控風險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進一步加強內部管控和人員教育培訓,為保險消費者提供優質的保險產品和服務。
二、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各人身保險公司應當立即對2016年以來公司銷售管理合規情況開展自查自糾,重點針對產品管理、信息披露、銷售宣傳、客戶回訪、續期服務和投訴處理等業務環節,排查相關經營行為是否依法合規、內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信息資料是否真實完整,對捏造散布“返還型健康險被叫停”、“部分重大疾病將列為免責病種”等虛假信息的炒作行為和通過虛假宣傳引誘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等違規銷售問題開展全面清查和責任追究。各人身保險公司總公司應于2017年6月30日前將自查整改和責任追究情況向中國保監會報告,省級分公司應向當地保監局進行報告。
中國保監會將對公司自查整改情況進行全面核查。對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中國保監會將免于處理。對認真自查自糾,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理。對自查自糾走過場、不真查實改以及遲報、瞞報的公司,中國保監會將依法嚴肅處理,采取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等措施。
三、各保監局應當切實履行好屬地監管責任,始終保持監管高壓態勢,重點針對公司銷售合規情況開展現場檢查,在日常監管中采取多種調查取證方式,切實加大監管力度,加快調查程序,對公司銷售行為存在違法違規問題且一經查實的,應依法從嚴從速進行處罰。
各人身保險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各保監局應當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省級分公司停止接受新業務3個月至12個月,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一)對與保險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作虛假宣傳;
(二)以保險產品即將停售為由進行宣傳銷售;
(三)對保險產品的不確定利益承諾保證收益,以歷史較高收益率披露宣傳并承諾保證收益;
(四)以銀行理財產品、銀行存款、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其他金融產品的名義宣傳銷售保險產品;
(五)未經客戶同意擅自簽訂、變更保險合同;
(六)因銷售行為存在違法違規問題而導致非正常給付與退保群體性事件;
(七)通過虛假客戶信息阻礙投保人接受回訪、誘導投保人不接受回訪或者不如實回答回訪問題;
(八)保險機構及其高管人員指揮、決策、組織、實施銷售違法違規行為,或者指使、教唆、幫助、授意他人實施銷售違法違規行為,以及有直接管理職責,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或糾正銷售違法違規行為;
(九)采取委托銷售、產品包銷、層層分銷等方式,通過無合法資質的第三方平臺銷售意外傷害保險和其他人身保險產品;
(十)其他因銷售行為存在違法違規問題而造成嚴重負面影響,或引發較大風險的情形。
人身保險公司一年內因上述情形有2家以上省級分公司被保監局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總公司負有直接責任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責令總公司停止接受新業務3個月至12個月。
四、各人身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與薪酬和職級掛鉤的內部問責制度。對于出現銷售違法違規問題、侵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機構和個人,應當從嚴從重給予經濟處分和紀律處分,對直接責任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采取限薪、降職、停職、撤職等措施。
人身保險公司總公司應當對銷售管理工作承擔首要責任,從制度層面查漏補缺,不斷強化合規經營管理,因制度規定缺失、監督執行不到位、合規管控不力等原因導致銷售行為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追究總公司相關部門和高管人員責任。省級分公司經營區域內發生本通知第三條所列情形的,應當對省級分公司相關高管人員進行追責;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本通知第三條所列情形的,還應當對省級分公司主要負責人進行追責。
五、各人身保險公司應當做好銷售管理的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主動接受新聞媒體和社會輿論的監督,加強輿情監測和信息溝通。對于市場出現的不實宣傳和虛假信息,應當及時主動澄清事實,并向監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中國保監會
201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