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報送《銀行、人保系統養老保險統籌暫行辦法》的函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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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已變更)|銀函〔1994〕85號|1994-02-26發布|1994-02-26實施|現行有效
銀函〔1994〕85號
根據《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統籌問題的批復》(國函〔1993〕149號)精神,現將《銀行、人保系統養老保險統籌暫行辦法》報上,請速批復。統籌基金提取比例近期另行報送。
附文:
銀行、人保系統養老保險統籌暫行辦法
為適應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銀行、人保管理體制的需要,合理解決離退休費用均衡負擔問題,保障銀行、人保系統職工離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和《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統籌問題的批復》(國函〔1993〕149號)的規定精神,結合銀行人保系統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統籌范圍和對象
(一)統籌范圍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總、分、支機構,及所屬企、事業單位。
(二)統籌對象
列入統籌范圍的在職職工和符合國家規定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已由民政部門管理和支付退休費用的退休、退職人員不屬于統籌對象。
二、基本養老保險統籌
(一)統籌項目
1.按國家規定發給的離退休金和退職金;
2.按國家規定發給離退休人員的生活補貼;
3.按國家規定發給離退休人員的各種物價補貼;
4.按國家規定發給離退休人員的冬季取暖補貼;
5.因公致殘人員離退休后按國家規定發給的護理費、傷殘保健金;
6.離退休人員去世后,按國家規定發給的喪葬補助費、遺屬撫恤金:
7.經各總行(總公司,下同)統籌辦公室核定的其他津、補貼,未列入統籌項目的其他費用,按現行規定由原單位從原開支渠道支付,不得從統籌基金中列支。
(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集和管理
1.本著“以支定收,略有節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合理確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提取比例。具體提取比例由各總行提出意見,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核后統一報勞動部、財政部批準。
2.銀行、人保系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固定職工與合同制職工兩項基金合并使用。
3.各參加統籌單位按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國家統計局規定口徑)和各總行確定的提取比例,按月向所在行統籌辦公室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各級行從“業務管理費科目”列支,事業單位從原退休費支付渠道列支。
4.職工個人暫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后隨著職工工資的調整,再逐步提高。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發工資時代為扣繳。
5.統籌基金實行總行、省分行、(含計劃單列市分行,下同)、地(市)分行三級管理。總行對省分行實行差額繳撥。省分行要制定對地(市)分(支)行的具體結算管理辦法,報總行統籌辦公室批準后實施。
6.統籌基金按季解繳或彌補差額。
7.逾期解繳基金的要加收滯納金,所收滯納金并入基金。
8.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轉入統籌辦公室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實行專項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動用。存款利息并入基金。
9.為確保統籌基金專款專用,保值增值,統籌基金財務管理設在統籌辦公室。
10.統籌辦公室對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安全有效的保值增值。所得收益并入基金統一使用。
11.養老保險基金和管理費不計征稅費。
三、補充養老保險
(一)各級行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同時,可根據自身經濟能力為本行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有條件的單位,職工個人也可按一定的標準繳納。
(二)在國家政策規定的范圍內,由各總行制定補充養老保險具體辦法。
(三)補充養老保險由各級統籌辦公室經辦。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存入統籌辦公室在銀行開設的“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并由統籌辦公室按本、息記入職工個人“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帳戶”。
(四)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屬于單位和職工所有。職工退休時,補充養老保險金由統籌辦公室一次或分次發給。
(五)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和自身的經濟能力,由各總行、總公司確定補充養老保險的水平。
四、統籌機構和職責
(一)成立銀行、人保系統保險統籌基金委員會,由人民銀行總行分管勞動人事工作的行長任主任,其他總行、總公司分管勞動人事工作的行長、總經理參加。委員會負責銀行、人保系統保險事業發展規劃的審核;重大問題的決策;統籌基金的調劑;基金運行情況的監督;重要政策的協調。保險籌基金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人民銀行總行。
(二)銀行、人保系統的統籌工作實行三級管理,總行、省分行、地(市)分行設統籌辦公室,人員編制由各總行確定。統籌辦公室掛靠勞動人事部門。統籌辦公室可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提取一定的管理費。管理費主要用于支付必要的辦公、業務費用。
(三)統籌辦公室負責編制本系統養老保險發展計劃;編制和審核年度養老保險基金和管理費預、決算;實施本系統保險統籌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承辦上級統籌辦公室委托或授權辦理的其他事宜。
五、統籌管理
在銀行、人保系統養老保險統籌辦法的基礎上,由各總行、總公司制定實施細則及有關制度。各總行、總公司實行系統管理。
六、離退休職工的管理
實行系統統籌后,離退休人員的管理仍由原所在單位負責。各級單位要加強對統籌工作的領導,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進一步做好離退休職工的管理工作。
七、本辦法由銀行、人保系統保險統籌基金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八、本辦法從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