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人保系統養老保險統籌暫行辦法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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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1994-02-26發布|1994-02-26實施|現行有效
一、統籌范圍和對象
(一)統籌范圍
人民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人民保險公司、總、分、支機構,及所屬企、事業單位。
(二)統籌對象
列入統籌范圍的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和符合國家規定的離休、退休、退職職工。已由民政部門管理和支付退休費用的退休、退職職工不屬于統籌對象。
二、基本養老保險統籌
(一)統籌項目
1、按國家規定發給的離退休金和退職生活費;
2、按國家規定發給離退休人員的生活補貼;
3、按國家規定發給離退休人員的各種物價補貼;
4、按國家規定發給離退休人員的冬季取暖補貼;
5、因公致殘人員離退休后,按國家規定發給的護理費、傷殘撫恤費;
6、離退休人員去世后,按國家規定發給的喪葬補助費、遺屬撫恤金;
7、經各總行(司)統籌辦公室核定的其它工資、津補貼;
未列入統籌項目的其它費用,按現行規定由原單位從原開支渠道支付,不得從統籌基金中列支。
(二)統籌基金的征集和管理
1、本著“以支定收,略有節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合理確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提取比例。具體提取比例由各總行(總公司,下同)提出意見,報勞動部、財政部批準。
2、各參加統籌單位按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口徑)和各總行確定的提取比例,按月向統籌辦公室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各級行從“業務管理費科目”列支,事業單位從原退休費支付渠道列支。
養老保險費,以后隨著職工工資的調整,再逐步提高。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發工資時代為扣繳。
4、統籌基金實行總行、省分行、(含計劃單列市分行,下同)、地(市)分行三級管理。總行對省分行實行差額繳撥。省分行要制定對地(市)分(支)行的具體結算管理辦法,報總行統籌辦公室批準后實施。
5、統籌基金按季解繳或彌補差額,逾期解繳加收滯納金。所收滯納金并入基金。
6、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轉入統籌辦公室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實行專項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動用。存款利息并入基金。
7、為確保統籌基金專款專用,保值增殖,統籌基金財務管理設在統籌辦公室。
8、根據國家政策規定,參照在職職工工資水平增長情況,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發放標準適當調整,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9、統籌辦公室對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安全有效的保值增殖。所得收益并入基金統一使用。
10、養老保險基金和管理費不計征稅費。
三、補充養老保險
(一)各行在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可根據自身的經濟能力為本單位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所需費用,從公益金中提取。有條件的單位,職工個人也可繳納一定的比例。
(二)在國家政策規定的范圍內,由各總行制定補充養老保險具體辦法。
(三)補充養老保險由統籌辦公室經辦。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存入統籌辦公室在銀行開設的“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并由統籌辦公室按本息記入職工個人“補充養老保險帳戶”。
(四)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屬于單位和職工所有。職工退休時,補充養老保險金由統籌辦公室一次或分次發給。
(五)補充養老保險的提取比例原則上不超過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五。
四、統籌機構和職責
(一)成立銀行、人保系統保險統籌委員會,負責協調各家銀行(公司)的統籌政策。保險統籌委員會下設辦公室。
(二)銀行、人保系統的統籌工作實行三級管理,總行、省分行,地(市)分行設統籌辦公室,人員編制由各總行確定。統籌辦公室掛靠人事部門。
統籌辦公室可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提取一定的管理服務費,管理服務費主要用于支付必要的辦公業務費用。
(三)統籌辦公室負責編制本系統養老保險發展計劃;編制年度統籌基金和管理服務費預決算;實施本系統統籌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承辦上級統籌辦公室委托或授權辦理的其它事宜。
五、統籌管理
在銀行、人保系統養老保險統籌辦法的基礎上,由各總行(司)制定實施細則及有關制度。各總行(司)實行系統管理。
六、離退休職工的管理
實行系統統籌后,離退休職工的管理仍由原所在單位負責。各級行(公司)要加強對統籌工作的領導,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進一步做好離退休職工的管理工作。
七、本辦法由銀行、人保系統保險統籌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