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銀行、人保系統養老保險統籌會計核算管理暫行辦法》、《銀行、人保系統養老保險統籌統計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來源:
- 作者:
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95〕214號|1995-07-07發布|1995-07-07實施|現行有效
銀發〔1995〕214號
根據《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統籌問題的批復》(國函〔1993〕149號)和勞動部、財政部《關于中國人民銀行等單位職工養老保險費用統籌問題的批復》(勞部發〔1995〕140號)精神,現將《銀行、人保系統養老保險統籌會計核算管理暫行辦法》和《銀行、人保系統養老保險統籌統計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一:
銀行、人保系統養老保險統籌會計核算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銀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人保)系統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保證養老保險基金的合理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勞動部有關文件規定,結合銀行、人保系統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銀行、人保系統各級保險統籌機構(以下簡稱統籌機構)管理的養老保險基金和管理費。
第三條
養老保險基金屬于專用基金,專項存儲,??顚S谩H魏螁挝缓蛡€人不得擅自動用。
第四條
養老保險會計核算的基本任務:
一、及時、合理、準確地編制、執行統籌機構財務收支計劃。
二、認真做好養老保險基金與統籌機構管理費的核算工作。及時記帳,按時結帳。做到憑證合法、手續完備、帳目齊全、數據真實準確,并妥善保管會計檔案資料。
三、根據國家財政法規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對養老保險基金和統籌機構管理費實施會計監督。
四、如實反映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為科學管理提供可靠的信息。
第五條
各級統籌機構根據會計核算工作的需要,配備相應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本辦法。各級領導及有關部門要保障會計人員依法、按制度行使職權。
第二章
會計核算
第一節
基本規定
第六條
會計核算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條
養老保險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以人民幣核算。金額以“元”為單位,“元”以下計至角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第八條
養老保險會計核算實行“收付實現制”。
第九條
養老保險會計的記帳方法,采用借貸復式記帳法。
借貸記帳法以科目為主體,“借”、“貸”為記帳符號,“有借必有貸,借貸必相等”為記帳規則。
資金運用類科目、資金結存類科目增加記“借方”,減少記“貸方”,余額反映在“借方”。
資金來源類科目增加記“貸方”,減少記“借方”,余額反映在“貸方”。
記帳時先記“借方”,后記“貸方”。
借貸記帳法的平衡原理:資金來源=資金運用
借貸記帳法的平衡公式:
各科目借方發生額合計=各科目貸方發生額合計
各科目借方余額合計=各科目貸方余額合計
第十條
各項養老保險基金和統籌機構管理費等要分別進行會計核算與管理。
第二節
會計科目
第十一條
會計科目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科目。為保證核算口徑一致,各級統籌機構必須按本辦法規定的會計科目設置帳戶,處理帳務。一級會計科目不得隨意變動,二、三級科目除本辦法已有規定者外,省分行、分公司(含計劃單列市分行、分公司、總行直屬院校、印鈔造幣總公司,下同)統籌機構可根據會計核算的需要予以補充。
第十二條
運用一級會計科目編號時,可以與會計科目名稱同時使用,也可以只用會計名稱,不用會計編號;但不得只填科目編號不寫會計科目名稱。
第十三條
養老保險會計科目編號及名稱:
一、養老保險基金部分
(一)資金來源類:
編號科目名稱
0101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
0102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收入
0103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收入
0110基金利息收入
0112基金其他收入
0113調動轉移收入
0119積累金收入
0120上級補助收入
0121下級上解收入
0130基金結存
0141基金暫存款
(二)資金運用類:
0201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
0202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支出
0203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支出
0210提取管理費
0212基金其他支出
0213調動轉移支出
0219劃轉積累金
0220補助下級支出
0221上解上級支出
0241基金暫付款
(三)資金結存類:
0301庫存現金
0302銀行存款
0304庫存有價證券
二、統籌機構管理費部分
(一)資金來源類:
編號科目名稱
0150固定基金
0151管理費收入
0152利息收入
0160上級補助管理費
0161下級上解管理費
0170管理費結余
0180暫存款
(二)資金運用類:
0251管理費支出
0254其他支出
0260補助下級管理費
0261上解上級管理費
0280暫付款
(三)資金結存類:
0351固定資產
0352現金
0353庫存材料
0354管理費存款
0356有價證券
第十四條
養老保險會計科目主要核算內容和方法:
一、資金來源類(本類各科目為貸方余額)
0101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簡稱養老金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參加養老保險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時記貸方;年終結轉時記借方,并將本科目貸方余額全部轉入“基本結存”科目中相應明細科目的貸方。年終本科目無余額。平時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當期養老保險基金收入累計數。
本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質設置二級科目,按“單位”、“個人”設置三級科目。
0102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收入(簡稱補充養老金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單位按規定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時記貸方;年終結轉時記借方,并將本科目貸方余額全部轉入“基金結存”科目中相應明細科目的貸方。年終本科目無余額。平時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當期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收入累計數。
本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質設置二級科目。
0103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收入(簡稱儲蓄養老保險金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職工繳納的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時記貸方;年終結帳轉出時記借方,并將本科目貸方余額全部轉入“基金結存”科目中相應明細科目的貸方。年終本科目無余額。平時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當期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收入累計數。
本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質設置二級科目。
0110基金利息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養老保險基金各種款項存入銀行和兌付有價證券所得利息收入及結余基金的投資收入。收入時記貸方;年終結轉時記借方,并將本科目貸方余額全部轉入“基金結存”科目中相應明細科目的貸方。年終本科目無余額。平時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當期基金利息收入累計數。
本科目按基金性質設置二級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質設置三級科目。
0112基金其他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在征繳各項養老保險基金過程中發生的罰款、滯納金等其他收入。收入時記貸方;年終結轉時記借方,并將本科目貸方余額全部轉入“基金結存”科目中相應明細科目的貸方。年終本科目無余額。平時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當期養老保險基金其他收入累計數。
本科目按基金性質設置二級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質設置三級科目。
0113調動轉移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調入人員轉來的養老保險基金。轉入時記貸方;年終結轉時記借方,并將本科目貸方余額全部轉入“基金結存”科目中相應明細科目的貸方。年終本科目無余額。平時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當期養老保險基金調入轉移收入累計數。
本科目按基金性質設置二級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質設置三級科目。
0119積累金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按規定劃轉的養老保險積累金收入。收入時記貸方;年終結轉時記借方,并將本科目貸方余額全部轉入“基金結存”科目中相應明細科目的貸方。年終本科目無余額。平時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當期積累金收入累計數。
本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質設置二級科目。
0120上級補助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收到上級統籌機構撥入的調劑性基金。撥入時記貸方;年終結轉時記借方,并將本科目貸方余額全部轉入“基金結存”科目中相應明細科目的貸方。年終本科目無余額。平時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當期養老保險基金上級補助收入累計數。
本科目按基金性質設置二級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質設置三級科目。
0121下級上解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收到下級統籌機構上解的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時記貸方;年終結轉時記借方,并將本科目貸方余額全部轉入“基金結存”科目中相應明細科目的貸方。年終本科目無余額。平時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當期養老保險基金下級上解收入累計數。
本科目按基金性質設置二級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質設置三級科目。
0130基金結存
本科目核算養老保險基金歷年滾存結余(含積累金)。年終轉入收入時記貸方;轉入支出時記借方。貸方余額反映養老保險基金的滾存結余。本科目平時無發生額。
年終結轉時,將基金來源類各科目(不含“基金暫存款”)及相應明細科目貸方余額全部轉入本科目及相應明細科目的貸方;再將基金運用類各科目(不含“基金暫付款”)及相應明細科目的借方余額全部轉入本科目及相應明細科目的借方沖銷。
本科目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存”、“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結存”、“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結存”、“積累金結存”設置二級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質設置三級科目。
0141基金暫存款
本科目核算統籌機構在基金收支過程中發生的養老保險基金臨時存款。發生時記貸方;沖轉或結算退還時記借方。貸方余額反映尚未結算的養老保險基金暫存款數額。
本科目按發生款項的基金性質設置二級科目,并按單位和個人設置明細科目。本科目應及時清理,年終應無余額。
二、資金運用類科目(本類各科目為借方余額)
0201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簡稱養老金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按規定支付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費用(統籌項目范圍內)。支出時記借方;年終應將本科目借方余額全部轉入“基金結存”科目中相應明細科目的借方沖銷。年終本科目無余額。平時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當期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累計數。
本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質設置二級科目。
0202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支出(簡稱補充養老金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按規定實際支付給參加補充養老保險人員的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時記借方;年終應將本科目借方余額全部轉入“基金結存”科目中相應明細科目的借方沖銷。年終本科目無余額。平時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當期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支出累計數。
本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質設置二級科目。
0203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支出(簡稱儲蓄養老金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按規定實際支付給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人員的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金。支出時記借方;年終應將本科目借方余額全部轉入“基金結存”科目中相應明細科目的借方沖銷。年終本科目無余額。平時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當期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支出累計數。
本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質設置二級科目。
0210提取管理費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總行及省分行按財政部核定的數額,從養老保險費中提取的管理費。提取時記借方;年終結轉時記貸方,并將本科目借方余額全部轉入“基金結存”科目中相應明細科目的借方沖銷。年終本科目無余額。平時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當期提取管理費累計數。
0212基金其他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養老保險基金在收繳和支付過程中按規定實際支付銀行的手續費、郵電費等。支出時記借方;年終結轉時記貸方,并將本科目借方余額全部轉入“基金結存”科目中相應明細科目的借方沖銷。年終本科目無余額。平時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當期養老保險基金其他支出累計數。
本科目按基金性質設置二級科目。
0213調動轉移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職工調出本系統時,按總行的規定轉給系統外社會保險機構的養老保險基金。實際轉出時記借方;年終沖轉時記貸方,并將本科目借方余額全部轉入“基金結存”科目中相應明細科目的借方沖銷。平時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當期調動轉移支出累計數。
本科目按基金性質設置二級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質設置三級科目。
0219劃轉積累金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按規定實際劃轉的養老保險積累金。劃轉時記借方;年終沖轉時記貸方,并將本科目借方余額全部轉入“基金結存”科目中相應明細科目的借方沖銷。年終本科目無余額。平時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當期劃轉積累金累計數。
本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質設置二級科目。
0220補助下級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撥給下級統籌機構的養老保險基金。撥出時記借方;年終沖轉時記貸方,并將本科目借方余額全部轉入“基金結存”科目中相應明細科目的借方沖銷。年終本科目無余額。平時借方余額反映當期補助下級支出累計數。
本科目按基金性質設置二級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質設三級科目。
0221上解上級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上繳上級統籌機構的養老保險基金。上解時記借方;年終沖轉時記貸方,并將本科目借方余額全部轉入“基金結存”科目中相應明細科目的借方沖銷。年終本科目無余額。平時借方余額反映當期養老保險基金上解上級支出累計數。
本科目按基金性質設置二級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質設置三級科目。
0241基金暫付款
本科目核算統籌機構在養老保險基金收撥過程中發生的暫付款項。發生時記借方;結算收回或核銷轉列支出時記貸方。借方余額反映尚待結算的暫付款數額。
平時要及時清理回收,年終原則上無余額。
本科目按基金性質設置二級科目,按單位和個人設置明細科目。
三、資金結存類科目(本類各科目為借方余額)
0301庫存現金
本科目核算養老保險基金的庫存現金。收到現金時記借方;付出現金時記貸方。借方余額反映現金的庫存余額。
0302銀行存款
本科目核算養老保險基金在銀行的各項存款。存入時記借方;從銀行轉出時記貸方。借方余額反映養老保險基金在銀行存儲的實有數。存款利息并入基金。
本科目按“定期存款”和“結算戶存款”設置二級科目。
0304庫存有價證券
本科目核算用養老保險基金購買的國庫券和其他有價債券。購進證券時記借方;兌付證券本金時記貸方。借方余額反映尚未兌付的有價證券本金。
本科目按購買債券的種類設置二級科目。按基金性質設置三級科目。
第十五條
統籌機構管理費會計科目的主要核算內容和方法規定如下:
一、資金來源類科目(本類各科目為貸方余額)
0150固定基金
本科目核算購置、自制、無償調入或接受捐贈固定資產所形成的固定基金。增加時記貸方;減少時記借方。貸方余額反映擁有固定資產的原值總額。
0151管理費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總行、省分行統籌機構按財政部核定的數額從養老保險費中提取的管理費。提取時記貸方;年終結轉時記借方,并將本科目貸方余額全部轉入“管理費結余”科目。年終本科目無余額。平時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當期管理費收入累計數。
0152利息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統籌機構管理費存入銀行和兌現有價證券所得利息收入。收入時記貸方;年終結轉時記借方,并將本科目貸方余額全部轉入“管理費結余”科目的貸方。年終本科目無余額。平時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當期利息收入累計數。
0160上級補助管理費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收到上級統籌機構撥給的管理費。收到撥款時記貸方;年終結轉時記借方,并將本科目貸方余額全部轉入“管理費結余”科目的貸方。本科目年終無余額。
0161下級上解管理費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收到下級統籌機構上解的管理費。收入時記貸方;年終結轉時記借方,并將本科目貸方余額全部轉入“管理費結余”科目的貸方。平時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當期下級上解管理費累計數。
0170管理費結余
本科目核算統籌機構管理費收支結余額。轉入收入時記貸方;轉入支出時記借方。貸方余額反映管理費滾存結余。
年終結帳時,將“管理費來源類”各科目(不含“暫存款”)的貸方余額全部轉入本科目的貸方;將“管理費運用類”各科目(不含“暫付款”)的借方余額全部轉入本科目的借方沖銷。
0180暫存款
本科目核算統籌機構臨時發生的管理費暫存款項。發生時記貸方;沖銷或結算退還時記借方。貸方余額反映尚未結算的管理費暫存款數額。年終原則上無余額。
本科目按單位或個人設置明細科目。
二、資金運用類科目(本類各科目為借方余額)
0251管理費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統籌機構發生的管理費用的實際支出數。支出時記借方;年終沖轉時記貸方,并將本科目借方余額全部轉入“管理費結余”科目的借方沖銷。年終本科目無余額。平時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當期管理費支出累計數。
本科目按總行規定的管理費支出項目設置二級科目。
0254其他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業務支出外,符合國家規定的一些必要支出,如經批準注銷的呆帳損失等。支出時記借方;年終沖轉時記貸方,并將本科目借方余額全部轉入“管理費結余”科目的借方沖銷。年終本科目無余額。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當期其他支出累計數。
0260補助下級管理費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補助下級統籌機構的管理費。撥出時記借方;年終沖轉時記貸方,并將本科目借方余額全部轉入“管理費結余”科目的借方沖銷。年終本科目無余額。平時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當期補助下級統籌機構管理費累計數。
0261上解上級管理費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上繳上級統籌機構的管理費。上繳時記借方;年終沖轉時記貸方,并將本科目借方余額全部轉入“管理費結余”科目的借方沖銷。年終本科目無余額。平時本科目借方余額反映當期上解上級統籌機構管理費累計數。
0280暫付款
本科目核算屬于管理費范圍的臨時發生的各種暫付款。發生時記借方;結轉收回或核銷轉列支出時記貸方。借方余額反映尚未結算的暫付款數額。年終原則上無余額。
本科目按單位或個人設置明細科目。
三、資金結存類科目(本類各科目為借方余額)
0351固定資產
本科目核算購置、自制、無償調入或接受捐贈所取得的固定資產。增加時記借方;減少時記貸方。借方余額反映擁有固定資產的原值總額。
本科目與資金來源類的“固定基金”科目相對應,本科目按固定資產的類別設置明細科目。
0352現金
本科目核算統籌機構管理費的庫存現金。收到現金記借方;付出現金時記貸方。借方余額反映庫存現金余額。
0353庫存材料
本科目核算統籌機構管理費中的庫存材料。收到材料時記借方;取出材料時記貸方。借方余額反映庫存材料余額。
0354管理費存款
本科目核算統籌機構在銀行的管理費存款。存入銀行時記借方;從銀行支取時記貸方。借方余額反映在銀行存款的實有余額。存款利息并入管理費。
0356有價證券
本科目核算統籌機構用管理費購買的各種有價證券。購進證券時記借方;兌付證券本金時記貸方。借方余額反映尚未兌付的庫存有價證券本金。
本科目按證券的種類設置二級科目。
第三節
會計憑證
第十六條
會計憑證按照使用范圍和用途分為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
第十七條
原始憑證必須具備以下內容:
一、憑證的名稱和填制日期;
二、填制憑證的單位和填制人以及單位公章;
三、接受憑證的單位名稱;
四、經濟業務的內容、品名、數量、單價和金額;
五、本單位經辦人員簽名或簽章。
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不予辦理。
第十八條
原始憑證一般劃分為五類,核算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銀行結算憑證
銀行結算憑證指人民銀行規定的各種結算方式使用的憑證,如進帳單、支票、匯兌、委托收款憑證等。
銀行結算憑證的管理辦法,按銀行規定辦理。
二、收款憑證
統籌機構收到各種收入款項,開給對方的收款收據,字跡要清晰,金額數字不得涂改,并加蓋收款單位公章和經手人印章。統籌機構對各種收款收據要指定專人收發登記和保管。收款收據應當逐頁編號,連號使用,并用雙面復寫紙套寫,作廢的應加蓋“作廢”戳記,全份保存,不得撕毀。
三、支出報銷憑證
支出報銷憑證是各單位核算實際支出的依據。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憑證要寫明支出的理由或用途。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驗收人簽章。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證明。
四、往來結算憑證
往來結算憑證包括“暫存款”“暫付款”等往來款項憑證。
支付暫付款,應先由借款人出具領條,寫明用途,并由借款人簽章,經單位負責人審批簽章同意后,方能付款。借款收據必須附在記帳憑證上。收回借款時,使用借款三聯單的,退回副聯代收據,不使用借款三聯單的,應另開收據。
五、其他能夠證明會計事項發生的單據、表冊、經濟合同、文件等,都可以作為原始憑證。存取款和借款單據,一律不許作為支出報銷的依據。
第十九條
記帳憑證的格式和編制要求
一、養老保險會計的記帳憑證一律使用下列復式對應關系的記帳憑證(附表一)。
二、填制記帳憑證必須具備以下內容:
(一)憑證的日期和憑證編號;
(二)款項來源、用途或摘要及所附單據張數;
(三)人民幣“元”的符號和金額;
(四)本單位及有關人員簽名或簽章。
三、記帳憑證的編制方法
(一)記帳憑證分為“借方”、“貸方”科目兩部分。每一會計分錄借就記借,貸就記貸,借貸雙方對應平衡。
(二)記帳憑證一般根據原始憑證編制。同類會計事項可以適當歸并后編制;不同會計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合并編制一張記帳憑證。
(三)除結帳或更正錯誤外,記帳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一張原始憑證涉及幾張記帳憑證的,可以把原始憑證附在主要的一張憑證后面,在其他記帳憑證上注明附有原始憑證的記帳憑證的編號。
(四)填制記帳憑證必須字跡清晰、工整。記帳憑證由會計主管人員復核簽章后,據以記帳。
(五)記帳憑證按照制單的順序每月編一個連續號。月終連同每個記帳憑證后面的原始單據裝訂成冊,加上封面,并在左上角裝訂處粘貼封簽,由有關會計人員加蓋騎縫印章,登記“會計檔案保管登記簿”,入庫保管。
第四節
會計帳簿
第二十條
養老保險會計帳簿是以會計憑證為依據,運用會計帳戶全面、系統、連續地記錄和反映養老保險基金和統籌機構管理費收支的簿記;是正確組織會計核算,反映和監督各項收支、往來帳款和保護資金財產安全的核算工具。
第二十一條
養老保險會計帳簿的用途和設置方法:
一、總帳。是反映資金來源、資金運用和資金結存活動總括情況,平衡帳務,控制核對各種明細帳、日記帳的帳簿。
總帳采用三欄式帳簿,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總帳會計科目(一級科目)名稱設制帳戶,根據科目匯總表記帳(附表二)。
二、明細帳。各種明細帳是記錄資金來源、資金運用和資金結存詳細內容的帳簿,是總帳的分析說明。根據記帳憑證或原始憑證匯總單記帳。
明細帳一般采用三欄或多欄式帳簿(附表三、四)。
(一)各種收入明細帳;
(二)各種支出明細帳;
(三)上繳下撥明細帳;
(四)各種往來款項明細帳;
(五)其他明細帳。
三、日記帳。作為結算和控制各項貨幣資金存欠之用。
日記帳(附表五)分為:
(一)銀行存款日記帳;
(二)現金日記帳。
四、輔助帳。是對主要帳簿中記載不全的會計事項進行補充登記的備查帳簿。主要有:
(一)銀行定期存款單登記簿;
(二)有價證券登記簿;
(三)應繳未繳養老保險基金登記簿;
(四)應付未付養老保險基金登記簿;
(五)各類臺帳。
會計人員要定期檢查核對輔助帳,確保數字準確。
第二十二條
統籌機構不得以表代帳,搞無帳會計。
第二十三條
各種會計帳簿的啟用原則和記帳要點:
一、帳簿的啟用原則
(一)現金日記帳。銀行存款日記帳必須使用訂本帳。總帳和明細帳可使用活頁帳或訂本帳。
(二)各種帳簿啟用時,應在帳簿封面上填寫單位名稱、帳簿名稱、使用日期、帳簿頁數(活頁帳在訂本后填寫)、會計主管和記帳人姓名等,加蓋公章,并由記帳人員簽章。記帳人員移交時,應注明交接日期、接辦人姓名,并由交接雙方和監交簽章。
各種帳目的帳首都要有“帳戶目錄”,以便查閱。
(三)各種訂本帳簿,應從第一頁到最后一頁順序編定頁數,不得跳頁、跳號?;铐搸げ景磶舴謩e編號。年終帳務結束后,按科目順序整理、裝訂成冊,并逐頁編總頁號。
二、記帳要點
(一)記帳要按照記帳憑證的時間、編號順序,及時連續記載,不得隔頁跳行。如因工作疏忽發生空行空頁時,應從空行空頁的左上角至右下角劃斜線注銷或在摘要欄內注明此行(頁)空白,并由記帳人員加蓋印章。
(二)新年度開始,各種帳簿必須更換新帳頁,根據上年結帳后的各總帳科目余額和各明細科目余額直接過入新年度各帳的有關帳戶第一條“余額”欄內(不作記帳憑證),并在摘要欄注明“上年結轉”字樣。各種帳簿在更換新帳頁后,各科目明細帳余額應與總帳余額相符。
(三)記帳憑證必須使用藍黑或碳素墨水書寫,不得使用鉛筆或圓珠筆。紅色墨水只限于紅字沖帳、改錯、結帳劃線使用。
(四)會計帳簿要保持帳面整潔,字跡工整清楚。如果帳簿記錄錯誤,不得刮擦涂抹或使用化學藥劑褪色,應按下列規定更正:
1.月份結帳前,發現科目對應關系或金額記錯,如果記帳憑證填制并無錯誤,劃紅線訂正,并由記帳人員在更正錯誤處蓋章。如果記帳憑證編制錯誤,應編制紅字記帳憑證沖銷原帳記錄,并重新編寫一個正確記帳憑證記入帳戶。
2.月份結帳后,發現帳戶記載錯誤,如果是記帳憑證的錯誤,應另填制紅字記帳憑證更正;如果記帳憑證并無錯誤,只是帳上記載科目串戶,可填制一紅一藍兩張同樣憑證,在原記錯的帳中根據紅字憑證沖去原記入的數字,再根據藍字憑證補記應記帳戶,并由記帳人員在帳上蓋章證明。
3.年度決算后,發現帳戶記載錯誤,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做藍字反方記帳憑證更正。不更改本年度決算報表,在下一年度報表中反映。
4.帳目中各科目和金額記載并無錯誤,只是其他文字或余額結算錯誤,不論在月份結帳前或結帳后,都可以劃線訂正。
(五)各種銀行存款日記帳、現金日記帳必須按月結帳。所有會計帳簿的月末、季末、年末結帳和劃線方法按財政部制定的《會計人員工作規則》和《事業行政單位預算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會計報表
第二十四條
養老保險會計報表是養老保險基金和管理費收支活動情況的定期書面報告,是各單位領導和上級統籌部門了解情況、掌握政策、指導養老保險機構財務收支計劃執行工作的重要基礎材料,也是編制下年度養老保險機構財務收支計劃的數字基礎。
第二十五條
各級統籌機構的會計報表,要保證數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二十六條
養老保險會計報表應當層層匯總編制?;鶎訒媹蟊響敻鶕嫀げ竞陀嘘P資料編制,切實做到帳表相符,有根有據,不得估列代編。省分行(分公司)統籌機構根據本級會計報表和經審查的所屬單位會計報表,編制匯總會計報表,逐級匯編上報。
第二十七條
各級統籌機構在編制好會計報表后,要編寫會計報表說明和財務分析報告,隨報表一并上報。
第二十八條
報表編制完,須經嚴格審查,再按規定順序號加封面裝訂成冊,由編制單位、單位負責人、會計主管和制表人分別簽章。
第二十九條
養老保險會計報表分半年報和年報兩種(附表六至表十),報送時間為:半年報于7月20日前報總行;年報于次年2月底前報總行。
第四章
會計交接和會計檔案管理
第三十條
會計人員交接,由統籌部門負責人監交。
一、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對于已受理的會計事項尚未填制會計憑證和登記會計帳簿的必須填制和登記完畢。記帳人員辦理交接時,應在重要帳冊所記數字最末一筆處蓋章,以便接替人連續記載。對于憑證、資料等,前任不得封包移交,后任不得封包保存。
二、辦理會計交接的主要事項:
(一)有關印鑒;
(二)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和會計檔案資料;
(三)有關文件規定,規章制度;
(四)經辦未了事項及其他應交待事項。
三、年度內的會計交接,接替的會計人員必須繼續使用移交的帳簿,連續記帳,不得自立一套新帳。
四、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時,應辦理詳細的移交清冊。
第三十一條
統籌機構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原則和財政部、國家檔案局制發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建立檔案,妥善保管。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從1994年1月1日起執行。過去養老保險統籌的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制定和修改,并負責解釋。
附表:一至十(略)
附二:養老保險統籌會計帳務處理
一、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會計帳務處理
(一)全額繳納、支付辦法
1.收到參加養老保險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的養老保險基金通知時:
借:0302銀行存款
貸:0101養老保險基金收入
全民單位
集體單位
2.收到養老保險的單位按規定實際支付給參加養老保險的離退休費用通知時:
借:0201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
全民單位
集體單位
貸:0302銀行存款
3.本統籌機構的費用不夠支付,從行政財務暫借款項時:
借到款時記
借:0302銀行存款
貸:0141基金暫存款
支付參加養老保險的離退休費用時
借:0201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
全民單位
集體單位
貸:0302銀行存款
或借:0201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
全民單位
集體單位
貸:0141基金暫存款
0302銀行存款
(二)收支相抵后,差額繳納辦法
收到參加養老保險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的養老保險基金和按規定實際支付給離退休費用時:
1.應繳納數與實際支付數相抵后,應上繳款項時:
借:0302銀行存款
0201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
貸:0101養老保險基金收入
全民單位
集體單位
2.應繳納數與實際支付數相抵后,需彌補款項時:
借:0201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
全民單位
集體單位
貸:0302銀行存款
0101養老保險基金收入
全民單位
集體單位
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的繳納與支付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三)利息、投資收入
對存入銀行的養老保險基金所得利和兌付有價證券所得利息收入或結余基金的投資收入時:
借:0302銀行存款
貸:0110基金利息收入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補充養老保險基金
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
(四)罰款、滯納金收入
征集養老保險基金過程中發生的罰款、滯納金等收入時:
借:0302銀行存款
貸:0112基金其他收入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補充養老保險基金
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
(五)調入人員轉來養老保險基金時
借:0302銀行存款
貸:0113調動轉移收入
(六)人員調出,轉出養老保險基金時:
借:0213調動轉移支出
貸:0302銀行存款
(七)收到上級統籌機構撥入的養老保險基金補助收入時:
借:0302銀行存款
貸:0120上級補助收入
(八)按規定劃轉養老保險積累金時:
借:0219劃轉積累金
貸:0119積累金收入
(九)按規定提取管理費,轉統籌機構管理費科目時:
借:0210提取管理費
貸:0302銀行存款
(十)收到下級統籌機構上解養老保險基金時:
借:0302銀行存款
貸:0121下級上解收入
(十一)全收支過程中,按規定支付銀行的手續費時:
借:0212基金其他支出
貸:0302銀行存款(或)
0301庫存現金
(十二)撥給下級統籌機構養老保險基金時:
借:0220補助下級支出
貸:0302銀行存款
(十三)上繳上級統籌機構養老保險基金時:
借:0221上解上級支出
貸:0302銀行存款
(十四)購買國家債券或其他有價證券時:
借:0304庫存有價證券
貸:0302銀行存款
兌現證券本金時做相反分錄。
(十五)年終結帳時:
借:0130基金結存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存
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結存
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結存
積累金結存
貸:0201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
0202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支出
0203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支出
0210提取管理費
0212基金其他支出
0213調動轉移支出
0219劃轉積累金
0220補助下級支出
0221上解上級支出
借:0101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
0102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收入
0103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收入
0110基金利息收入
0112基金其他收入
0113調動轉移收入
0119積累金收入
0120上級補助收入
0121下級上解收入
貸:0130基金結存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存
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結存
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結存
積累金結存
二、統籌機構管理費會計帳務處理
(一)購買固定資產時:
借:0251管理費支出
貸:0354管理費存款
借:0351固定資產
貸:0150固定基金
(二)收到提取的統籌機構管理費時:
借:0354管理費存款
貸:0151管理費收入
(三)管理費存入銀行或兌付有價證券的利息收入時:
借:0354管理費存款
貸:0152利息收入
(四)收到上級統籌機構撥給的管理費時:
借:0354管理費存款
貸:0160上級補助管理費
(五)收到下級統籌機構管理費時:
借:0354管理費存款
貸:0161下級上解管理費
(六)臨時發生的管理費應付款項時:
借:0352現金(或)
0354管理費存款
貸:0180暫存款
沖銷或結算退還時做相反分錄。
(七)發生管理費支出時:
借:0251管理費支出
貸:0352現金(或)
0354管理費存款
(八)下撥補助下級統籌機構管理費時:
借:0260補助下級管理費
貸:0354管理費存款
(九)上繳上級統籌機構管理費時:
借:0261上解上級管理費
貸:0354管理費存款
(十)臨時發生的管理費范圍的各項應收款項時:
借:0280暫付款
貸:0352現金(或)
0354管理費存款
結轉收回或核銷轉列支出時做相反分錄。
(十一)年終結帳時:
借:0151管理費收入
0152利息收入
0160上級補助管理費
0161下級上解管理費
貸:0170管理費結余
借:0170管理費結余
貸:0251管理費支出
0254其他支出
0260補助下級管理費
0261上解上級管理費
附三:
銀行、人保系統養老保險統籌統計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銀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人保)系統的養老保險統計工作,科學、有效地組織養老保險統籌工作,保證養老保險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及時性和全面性,發揮統計在養老保險工作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國家有關養老保險統計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養老保險統計是社會保險統計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任務是對養老保險工作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實行統計監督。
第三條
養老保險統計的內容包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情況統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調劑情況統計;職工和離退休、退職人數統計;統籌機構、人員和管理費收入、支出、結余情況統計;其他有關情況統計。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銀行、人保系統各級保險統籌機構(以下簡稱統籌機構)管理的養老保險統計。
第五條
各級統籌機構必須依照本規定建立健全原始記錄、統計臺帳,填報統計報表。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養老保險統計工作實行總行、總公司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管理。下級統籌機構的統計工作要接受上級統籌機構的檢查和監督。
第七條
各級統籌機構應配備具有統計專業知識的人員擔負養老保險統計工作。統計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
第八條
各級統籌機構必須依照本規定及時提供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偽造。
第九條
各級統籌機構和統計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本規定時,視其情節輕重,對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者進行批評教育,直至給予行政處分。對構成犯罪的人員,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統籌機構的統計職責
第十條
銀行、人保系統統籌機構統計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完成上級統籌機構制定的統計調查任務,接受上級統籌機構對統計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和監督。
二、制定本系統、本單位的養老保險統計調查計劃和方案,組織本系統、本單位的養老保險統計工作。
三、搜集整理本系統、本單位養老保險統計資料,對養老保險工作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實行統計監督。
四、按規定檢查、審定、管理本系統、本單位的養老保險統計資料。
五、組織本系統統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第十一條
統計人員的權限
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養老保險有關資料。
二、檢查統計資料的準確性,要求改正不確實的統計資料。
三、對在統計調查工作中發現的違反國家政策和法規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反映。
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規定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職權。
第四章
統計報表
第十二條
統計報表由總行、總公司統籌機構統一制定。
第十三條
銀行、人保系統統籌機構實行統計年報匯審制度,每年度由各銀行、總公司統籌機構組織年報會審檢查工作。
第五章
統計資料的檔案管理
第十四條
各級統籌機構的統計資料,分別由各級統籌機構建立統計檔案,實行統一管理。
第十五條
各級統籌機構負責人對統計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提供的統計資料不得修改。如果認為統計資料不實,應當責成統計人員和有關人員核實改正。如果統計期限已到,可先行上報并加以說明,核實后如確有錯誤,在上級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第十六條
屬于國家機密的統計資料,必須保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各總行、總公司根據本規定認真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銀行、人保系統保險基金統籌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從1994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