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當前加強銀行(保險)人事、工資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緊急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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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已變更),勞動部(已變更)|銀發〔1998〕110號|1998-03-19發布|1998-03-19實施|現行有效
銀發〔1998〕110號
一、從發文之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停止增設機構、提高機構規格、增加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停止從社會上招收人員,暫停從金融系統外調入人員(中央和國務院調任的除外)。上述各行(司)的人員實行總量凍結。在現有人員總量規模下,堅持先減后增、少進多出的原則,可使用減員指標采用考試錄用等辦法,充實少量專業人才,以調整隊伍的結構。
其他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也要加強勞動工資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注意控制人員增加。
經人民銀行批準新設立的銀行(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確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員的,應主要在金融系統內協商選調。
其他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及領導管理干部一律不與行政級別掛鉤,地方有關部門不得確定上述金融機構法人及其分支機構負責人的行政級別。
二、進一步加強工資收入管理,嚴格控制工資過快增長。
中國人民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要嚴格執行國家工資政策規定,工資總額必須控制在國家下達的年度工資總額計劃之內,不得突破。
從發文之日起,其他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暫時凍結收入水平的增長。
各銀行、保險公司暫停執行地方政府新出臺的工資項目和津、補貼政策規定。發放職工工資要嚴格按照人事部、勞動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工資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統一使用工資總額或工資基金使用手冊,并履行相應的報審或備案手續。
三、加強對工資外收入的綜合治理,提高工資收入分配的透明度。
各家銀行、保險公司要認真清理工資外收入,堅決取締非法工資外收入。凡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工資外收入,經審查納入工資總額管理。嚴禁亂攤亂擠費用列支個人收入,嚴禁擅自設立工資外的津貼、補貼項目或提高發放標準。要認真執行工資收入申報制度,股份制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要將董事會決定的行長(總經理)、副行長(副總經理)等主要負責人的報酬標準上報企業工資主管部門。
各家銀行、保險公司要按照勞動部、財政部、審計署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領導小組的要求,認真做好工資內外收入的自查工作,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中國人民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暫停提拔各級行(司)的部門以上領導干部。確因工作急需提拔的,須報上一級干部主管部門審批。
五、城鄉信用合作社也要按照以上有關規定辦理。人民銀行分支行要負責向轄內的城市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進行傳達,并要督促檢查落實情況。
全國金融系統都要認真執行本通知的有關規定和要求,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實加強對人員、工資的管理。各級人民銀行要會同各級黨政有關部門對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中國人民銀行
中組部
人事部
勞動部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