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關于進一步加強保險公司開業驗收工作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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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發〔2017〕51號|2017-06-22發布|2017-06-22實施|現行有效
保監發〔2017〕51號
一、加強保險公司籌建落實情況審查
(一)加強對籌建規劃落實的審查。籌備組應嚴格按照監管要求推進保險公司籌建和開業的各項工作。擬任董事長、總經理在創立大會召開前,需向保監會陳述公司治理、高管團隊、經營規劃等方面的工作思路,由保監會進行綜合評估。如存在與籌建申請材料嚴重不符或與監管導向嚴重偏離的,將責令其限期整改。
(二)加強公司章程有效性的審查。保險公司章程應滿足《公司法》《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及《保險公司章程指引》等監管制度要求,明確董事選任、制衡機制、授權機制和問責機制等公司治理關鍵環節制度安排,并對公司治理失靈、治理僵局和重大經營或財務危機等特殊風險事項作事前安排,設定糾正程序。公司章程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應在公司創立大會召開前修訂完成。
二、加強股東資質核查
(三)加強股東資質條件核查。保險公司股東應符合《保險法》《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在籌建期間,股東如發生財務狀況惡化、實際控制人變更、關聯關系變化等影響股東資質的情形,應當在上述情形發生后十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籌備組,籌備組在收到通知后十個工作日內向保監會書面報告。保監會將對相關股東資質進行穿透性核查,要求詳細說明股東資質變化的情況及原因,并根據需要進行上溯審查,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四)加強入股資金來源審查。股東出資資金應來源真實、合法,符合監管規定要求。在開業申請材料中,股東需提供入股資金的具體來源說明及出資前(包括出資當月)銀行賬戶對賬單等相關證明材料,并說明截至出資前的長期股權投資情況。資金來源存在疑點的,保監會將進行追溯審查,要求補充說明每一級資金來源方的基本情況和財務狀況,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五)加強公司股權結構核查。籌建期間股東不得轉讓或變相轉讓所持有的保險公司股權。如違反此項規定,保監會將責令限期整改或不予批準開業,并將相關股東和當事人列入準入負面清單,限制其在保險業的投資活動。
(六)強化社會監督。在籌建期間,對于社會公眾和媒體關注質疑的股東股權、資金來源、擬任高管資質等問題,保監會將進行公開質詢。
三、增加面談考核,強化責任落實
(七)增加面談考核。開業現場驗收前,增加對擬任董事長、總經理、高級管理人員及關鍵崗位負責人的面談環節,深入了解新設公司的戰略規劃、產品策略、投資決策、人員儲備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籌備情況。如存在規劃不切實際、業務發展激進、人員儲備不足、公司治理有缺陷及其他可能影響公司運營的問題,保監會將責令籌備組進行為期兩個月的整改。
(八)建立履職評價。面談考核結果需經面談人簽字確認,并計入管理人員履職檔案。保監會將進行跟蹤評估,有關落實情況納入保險行業職業經理人評價體系。
四、完善驗收標準,強化長效監管
(九)建立驗收評價機制。保監會將進一步完善保險公司開業驗收標準,細化評估內容,建立驗收評價機制。根據評價結果,做出以下決定:1.驗收合格;2.一個月整改;3.兩個月整改,并重新驗收;4.驗收不合格,不予批準開業。
(十)加強跟蹤評估和長效監管。保險公司開業后的前兩年,保監會將對其發展規劃、產品策略、投資決策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落實情況進行跟蹤評估。評估結果不達標,將不予批準保險公司新設分支機構。同時,評估結果計入保險公司戰略風險評價體系,并作為變更業務范圍、產品備案和投資能力備案等事項的重要依據。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自保公司、相互保險社開業驗收參照執行。
中國保監會
201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