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京津冀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備案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來源:
- 作者: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16-08-01發布|2016-08-01實施|現行有效
推動保險業更好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根據《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和《中國保監會關于保險業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的指導意見》,我會起草了《京津冀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備案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通過以下途徑反饋意見:
一、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gs@circ.gov.cn。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5號中國保監會發展改革部改革協調處(保險集團公司監管處)(郵政編碼:100033),并請在信封上注明“京津冀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備案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傳真方式將意見發送至:010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6年8月5日。
京津冀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備案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簡化京津冀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行政審批程序,促進高管人員有序流動,根據《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中國保監會關于保險業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的指導意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備案事項】已取得任職資格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京津冀區域跨省市跨公司調任同類型保險公司的同級或下級分支機構,實施備案管理。
第三條【適用范圍】本細則所稱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在京津冀區域內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和營業部,但中資再保險公司分公司、境外保險公司分公司、專屬機構除外。
第四條【適用條件】按照本細則備案管理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規定》確定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范圍和相關任職資格要求;
(二)已取得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且備案前2年內曾在京津冀區域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擔任相應職務。
第五條【除外情形】高級管理人員由于被撤職、開除等原因由原保險機構離職的,或對原保險機構違法違規經營行為、重大決策失誤負有主要責任的,應由調入保險機構重新提出任職資格核準申請。
第六條【備案機構】省級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備案,應由其總公司作為備案機構。省級分公司以下級別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備案,應由其省級分公司作為備案機構。
第七條【備案材料】備案機構應于作出高級管理人員任命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調入機構所在省(市)保監局提交下列書面備案材料一式兩份,并同時提交有關電子文檔:
(一)《京津冀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備案表》(見附件);
(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批復復印件;
(三)所屬保險機構印發的任職文件;
(四)所屬保險機構與該高級管理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簽章頁復印件;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備案機構應當如實提交前款規定的備案材料。備案機構以及擬備案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八條【備案管理】接受備案保監局自收到備案材料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工作。
不符合備案要求的,接受備案保監局應自收到備案材料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備案機構。備案機構應自收到書面通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備案材料或對相關情況做出書面說明。
第九條【備案管理】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頻繁更換保險公司任職情況的,備案機構應在提交備案材料時,一并提交由其本人做出的2年內工作情況以及更換任職原因的書面說明。
第十條【備案管理】接受備案保監局可向備案高級管理人員原任職機構所在省(市)保監局,核實其任職、接受行政處罰等相關情況。
第十一條【其他情況】按照備案制任職的京津冀區域內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調往區域外保險機構任職的,仍需按照中國保監會相關行政許可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最終解釋】本細則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實施時間】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