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對《關于做好保險專業中介業務許可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來源:
- 作者: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16-08-25發布|2016-08-25實施|現行有效
一、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5號中國保監會中介部監管二處(郵政編碼:100033),并請在信封上注明“保險專業中介業務許可工作征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傳真方式將意見發送至:
010-66288188或010-66288103。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6年9月2日。
中國保監會
2016年8月25日
關于做好保險專業中介業務許可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為適應保險中介行政審批改革的新要求,切實做好專業中介業務許可工作,促進保險中介市場穩定健康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股東出資自有真實合法
股東投資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出資資金應自有、真實、合法,不得用銀行貸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資金投資。企業投資的,上一年末(設立時間不滿一年的企業出資日上一月末)凈資產應不為負數。
企業股東出資的,申請業務許可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向保險監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一)出資來源說明;(二)企業股東上一年末(設立時間不滿一年的企業出資日上一月末)的財務會計報告;(三)企業股東出資日前一日銀行賬戶對賬單等能證明其貨幣資金大于出資額的材料;(四)出資資金轉入保險專業中介注冊資本托管賬戶的銀行憑證等證明材料;(五)保險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
自然人股東出資的,申請業務許可的應向保險監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一)出資來源說明;(二)自然人股東出資日前一日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清單等能證明其貨幣資金大于出資額的材料;(三)出資資金轉入保險專業中介注冊資本托管賬戶的銀行憑證等證明材料;(四)個人信用報告;(五)保險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注冊資本實施托管
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申請保險代理、經紀業務許可的,應在5家國有商業銀行和12家股份制商業銀行中選擇1家,簽訂托管協議,開立托管賬戶,將全部注冊資本存入托管賬戶。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在向保險監管部門提交業務許可申請材料時,應一并提交托管協議復印件。
在取得許可證前,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不得動用注冊資本。取得許可證后,注冊資本應在許可證有效期間處于持續托管狀態,用途如下:(一)投資大額協議存款、定期存款的資金不少于注冊資本的10%,且不得質押;(二)購置不動產,支出總額不高于注冊資本的40%;(三)向基本戶轉賬,用于與業務相關、經營規模相符的日常運營等開支;(四)其他資金運用。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發起人、股東不得以虛構債權債務關系等手段抽逃出資。
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未取得許可證的,可解除資金托管協議。
已取得許可證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注冊資本托管,并自簽訂托管協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保險監管部門提交托管協議復印件。
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申請保險公估業務許可的,應根據業務發展規劃,具備日常經營和風險承擔所需的運營資金。
三、職業責任保險足額有效
申請業務許可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出具按規定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承諾函。取得許可證后,應按規定足額投保并將證明提交保險監管部門。所有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在許可證有效期間,每年度均應足額投保職業責任保險,并保持職業責任保險的有效性和連續性,不得違反規定退保職業責任保險或降低職業責任保險保障水平。
四、商業模式合理可行
申請業務許可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當充分調研和論證,清晰定位,確定合理可行的商業模式。提交給保險監管部門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當地經濟和金融保險發展情況,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場前景分析、發展規劃(包括業務和財務發展計劃)、風險管理計劃等。其中,業務發展計劃要聚焦保險中介主業,結合市場狀況、技術實力、人力規模和管理能力等,合理預估未來三到五年業務量;財務發展計劃要全面考慮險種與產品、傭金與成本、稅費與支出、效益與風險等因素,審慎估算盈利能力、收入結構、利潤總額、利潤分配方案等。風險管理計劃要充分評估市場、技術、財務、合規等風險因素,針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客戶資金安全、日常經營合規、從業人員行為管理、關聯交易等風險點及薄弱環節,設計科學的風險管控政策及流程,形成完備的風險處置預案。依托專門技術、領域、行業開展業務的,業務發展模式及配套管理制度流程應明顯體現特色與專業性。
五、公司治理完善到位
申請業務許可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當根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保監會相關政策要求,依照職責明晰、強化制衡、加強風險管理的原則,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根據公司的性質、規模及經營區域,可依法設立股東(大)會、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監事會或者監事等組織機構,并應在章程中細化明確其職責、議事制度和決策程序;董事長、總經理等應職責明晰,董事長可以兼任總經理,有條件的公司可引入獨立董事、外部監事;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等要符合任職條件;確立面向全體股東的、完善的財務等信息公開制度,制定合理的薪酬制度,強化激勵約束機制等。
六、風險測試符合要求
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申請業務許可的,要按規定接受風險測試。風險測試要考慮股東背景、經歷及其投資動機,了解機構、股東及存在關聯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歷史經營狀況,辨識是否存在利用保險中介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核查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業務、人員、資產、財務等方面是否嚴格隔離并實現獨立經營和核算,全面評估風險狀況。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保險監管部門要按照法律法規及本通知要求,對保險專業中介業務許可申請各類事項逐項進行嚴格審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依法采取不予許可、給予行政處罰等措施。
在執行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