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關于強化人身保險產品監管工作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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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壽險〔2016〕199號|2016-09-02發布|2016-09-02實施|現行有效
保監壽險〔2016〕199號
一、中國保監會對人身保險產品實行事后備案和事后抽查管理。保險公司開發設計的人身保險產品,除明確要求需事前審批的外,均實行事后備案,即在產品銷售之后的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備案。
中國保監會在收到保險公司產品備案材料后即反饋產品收文回執(備案材料清單表)。保險公司收到產品收文回執,僅代表相關備案材料報送齊全。中國保監會將根據監管職責,依法對已收到產品進行事后抽查。
二、中國保監會建立人身保險產品退出機制。中國保監會經抽查發現并認定保險公司備案產品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將責令保險公司停止使用違規產品、公開披露產品停售信息。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備案產品的經營管理,對于消費者認可度不高、銷量不佳的產品,應當主動退出市場;對在實際經營過程中發現產品存在違法違規或不公平、不合理等情形的,應當主動退出市場,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三、中國保監會建立人身保險產品問責機制。保險公司對備案產品負有主體責任。保險公司總經理對產品開發管理負有領導責任,并對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產品備案報告審核、簽發負有直接責任;保險公司總精算師對產品負有精算審核職責,并對產品設計分類和費率厘定的合理性、充足性、適當性和公平性等負有直接責任;保險公司法律責任人對產品負有法律審核職責,并對條款的公平性、合理性、合規性,條款表述的準確性、嚴謹性負有直接責任。
保險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國保監會將視情節輕重自違規行為認定日起3個月至1年內禁止保險公司申報新的產品,并視情節輕重對保險公司總經理、總精算師、法律責任人等相關責任人進行約談、通報,依法予以警告、撤銷相關人員任職資格等:
(一)保險公司備案產品違反法律法規或者中國保監會其他規定的;
(二)保險公司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保險產品的;
(三)中國保監會認定的其他行為。
四、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人身保險產品回溯機制。保險公司應當成立由產品精算、財務、銷售、投資等相關負責人組成的,由總經理擔任組長的產品開發管理工作組。每年就備案產品的結構特點、合規情況、經營情況、產品退出情況和產品費率厘定所使用的定價利率、發生率、費用率(含初始費用、管理費等)、退保率、投資收益率等精算假設與實際經營情況進行回溯,形成回溯報告并經董事會審議后,通過產品年度總結報告提交中國保監會備查。
對保險公司產品回溯工作中存在以下問題的,中國保監會將要求保險公司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將依法對保險公司采取約談、通報、一定期限內禁止申報新的產品等監管措施:
(一)保險公司未對年度累計規模保費收入少于100萬、且年度累計銷售件數少于5000件的備案個人產品進行主動停售的,產品使用未滿一年的除外;
(二)保險公司未及時主動發現并報告備案產品存在違法違規或不公平、不合理情形的;
(三)保險公司未跟蹤和分析產品經營情況、未開展費率厘定與執行的過程監測與自查、未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調整的;
(四)中國保監會認定的其他問題。
五、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人身保險產品信息披露機制。保險公司在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產品備案的同時,應當主動通過公司官網或行業協會平臺對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的產品備案材料進行披露。保險公司對因涉及商業秘密不予披露的產品備案材料,應當有充分的認定依據和完善的保密措施。
六、保險公司應當加強人身保險新型產品銷售管理。保險公司應當嚴格規范人身保險新型產品銷售行為,加強客戶真實性管理,確保客戶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保險公司在宣傳、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產品時應當嚴格遵守《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在演示保單利益時,應當按照高、中、低三檔演示新型產品未來的利益給付,并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保險公司承諾除保證利益以外的其他收益,或與客戶或代理機構(包括銀行、郵政、保險代理公司等各類機構)簽訂收益保證協議;
(二)保險公司使用“利息”“預期收益”等詞語宣傳產品;
(三)保險公司未嚴格按照產品條款宣傳產品的保險期限;
(四)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渠道在未設立分支機構的地區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產品;
(五)保險公司參加互聯網競價排名銷售活動。
七、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萬能型保險的經營管理。保險公司對萬能型保險要建立單獨核算制度,單獨管理萬能賬戶。保險公司應當根據萬能賬戶單獨資產的實際投資狀況科學合理地確定萬能型保險實際結算利率。當萬能賬戶的實際投資收益率連續三個月小于實際結算利率且特別儲備不能彌補其差額時,當月實際結算利率應當不高于最低保證利率與實際投資收益率的較大者。
本通知所指的投資收益率為財務收益率(財務收益率=(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其他收益-資產減值損失)/資金運用平均余額*100%[注1])。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通知發布后,新報送審批或備案的保險產品需嚴格遵照本通知要求執行,對已經審批或備案的產品,保險公司需在2017年4月1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
中國保監會
2016年9月2日
[注1]
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其他收益、資產減值損失、資金運用平均余額等統計指標的定義及具體要求參見《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統計制度〉的通知》(保監發〔2010〕8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