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雇主責任保險條款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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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銀復〔1994〕354號|1994-12-16發布|1994-12-16實施|現行有效
銀復〔1994〕354號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保證企業的穩定經營,保障雇員的正當權益,維護社會安定,特舉辦本保險。
第二條?凡三資企業、私營企業都可為其雇傭人員,依照本條款的規定向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集體企業以及集體或個人承包的各類企業,也可依照本條款的規定,為其職工(包括正式在冊職工、短期工、臨時工、季節工和徒工)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保險責任
第三條?凡被保險人所雇傭的員工,在本保險有效期內,在受雇過程中,從事與本保險單所載明的被保險人的業務有關工作時,遭受意外而受傷、死亡或患與業務有關的國家規定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對被保險人根據雇傭合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須承擔的醫藥費及經濟賠償責任。本公司根據本保險單的規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予以賠付。對應支出的訴訟費用,本公司亦負責賠償。
除外責任
第四條?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賠償責任:
(1)戰爭、軍事行動、罷工、暴動或由于核子輻射所致被保險人的雇員傷殘、死亡或疾病。
(2)被保險人的雇員由于職業性疾病以外的疾病、傳染病、分娩、流產以及因這些疾病而施行內外科治療手術所致的傷殘或死亡。
(3)由于被保險人的雇員自加傷害、自殺、犯罪行為、酗酒、酒后駕車及無照駕駛各種機動車輛所致的傷殘或死亡。
(4)除有特別規定外,被保險人對其承包商雇傭的員工的責任。
(5)其它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期限
第五條?保險期限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時起到期滿日的二十四時止。期滿時,另辦續保手續。
保險費
第六條?在訂立本保險單時,根據被保險人估計,在本保險單有效期內付給其雇傭人員工資(薪金)、加班費、獎金及其他津貼的總數,計算預付保險費。在本保險單到期后的一個月內,被保險人應提供本保險單有效期間實際付出的工資(薪金)、加班費、獎金及其他津貼的準確數,憑以調整應付保險費。預付保險費多退少補。
被保險人義務
第七條?被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及時繳納保險費。
第八條?被保險人應加強對其經營業務的安全管理,嚴格執行有關勞動保護條例,防止傷害事故發生。
第九條?如果發生本保險單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被保險人應迅速將詳細情況通知本公司,并協助本公司進行調查核實。在未經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對索賠事項不能作承諾、提議或付款的表示。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名義進行訴訟、追償,被保險人應全力協助。
第十條?被保險人必須將每一雇傭人員的姓名及其工資(薪金)、加班費、獎金及其他津貼妥為記錄,并同意本公司隨時查閱。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如不履行上述第七條至第十條規定的各項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者從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保險合同。
賠償處理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在向本公司申請賠償時,應提交有關事故證明書、縣級以上(含縣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證明及保險人認為有必要的有效單證材料。保險人應當迅速審定核實,保險賠款金額一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本公司應當在十日內一次支付賠款結案。
第十三條?在保險有效期內,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件,本公司根據被保險人提供的雇員名冊,對發生傷、殘、亡的雇員按下列標準賠償:
(1)死亡:最高賠償額度按保險單規定辦理。
(2)傷殘:
A、永久喪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賠償額度按保險單規定辦理。
B、永久喪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賠償額度按受傷部位及程度,參照本保險單所附賠償金額表規定的百分率乘以保險單規定的賠償額度。
C、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超過五天(不包括五天)的,在此期間,經醫院證明,按被雇傭人員的工資給予賠償。
(3)醫療費用
保險人對上述各項總的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本保險單規定的賠償限額。應支出的訴訟費用據實賠付。
第十四條?每個雇員的月工資,按事故發生之日或經醫院證明發生職業性疾病之日該人員的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不足12個月按實際月數平均。
第十五條?在發生本保險單項下的索賠時,如同時又有承保同樣責任的其他保險,本公司對有關賠款及費用僅負比例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索賠期限,自被保險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不超過二年。
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被保險人可隨時申請取消本保險單,本公司也可在十五天前通知被保險人取消本保險單,保險費作相應調整。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和本公司發生爭議,如經協商不能解決時,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被告人所在地進行仲裁或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