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信息披露準則第4號:大額未上市股權和大額不動產投資》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來源:
- 作者: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發〔2016〕36號|2016-05-04發布|2016-05-04實施|現行有效
保監發〔2016〕36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規范保險公司大額未上市股權和大額不動產投資的信息披露行為,防范投資風險,中國保監會制定了《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信息披露準則第4號:大額未上市股權和大額不動產投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保監會
2016年5月4日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信息披露準則第4號:大額未上市股權和大額不動產投資
第一條
為規范保險公司大額未上市股權和大額不動產投資的信息披露行為,防范投資風險,維護資產安全,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保險公司在境內外開展大額未上市股權投資和大額不動產投資,適用本準則。
第三條
按照本準則要求需要披露信息的大額未上市股權投資,是指直接投資境內外單一未上市企業股權金額累計超過3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下同)的行為。
第四條
按照本準則要求需要披露信息的大額不動產投資,是指直接投資境內不動產和以物權方式投資境外的單項不動產金額累計超過50億元人民幣,或者以股權方式投資境外單項不動產,權益投資金額累計超過10億元人民幣的行為。
第五條
保險公司開展大額未上市股權和大額不動產投資,應當于簽署投資協議后10個工作日內,在保險公司網站、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網站、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網站以及中國保監會指定平臺發布信息披露公告,披露下列信息:
(一)擬投資企業或者不動產項目名稱及預計投資金額。本次投資為追加投資的,還應說明首次投資日期和截至本次投資協議簽署日,已完成投資的投資成本及投資余額。涉及境外投資的,還應當說明保險公司、特殊目的公司及擬投資企業或者不動產等層面,所有外部融資或其他資金的金額和來源安排。
(二)預計投資完成后,該企業或者項目投資余額占保險公司上季度末總資產的比例,以及所屬大類資產賬面余額占上季度末總資產的比例;涉及境外投資的,還應當說明預計投資完成后的境外投資余額及占保險公司上季度末總資產的比例。
(三)與關聯企業或一致行動人共同投資的,說明關聯企業及一致行動人名稱及擬投資金額;涉及其他關聯交易的,說明關聯交易具體情況。
(四)保險公司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
(五)中國保監會基于審慎監管認為應當披露的其他信息。
保險公司實際出資10個工作日內,還應繼續披露投資資金來源(自有資金、保險責任準備金、其他資金)。資金來源于保險責任準備金的,應當按照保險賬戶和產品,分別說明截至上季末,該賬戶和產品出資金額、可運用資金余額;資金來源于外部融資或其他資金的,說明資金來源和金額。
第六條
保險公司開展大額不動產投資,除披露本準則第五條規定的信息外,還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不動產所在城市、區位及建設進展情況。
(二)投資方式(物權或者股權)。
(三)以股權方式投資的,說明項目公司名稱、注冊資本、總資產、凈資產、主要業務范圍和持有項目公司的股權比例。
第七條
保險公司按本準則要求披露的信息要素在后續操作過程中發生變動的,應當于相關要素變動后10個工作日內公開披露變動情況。
第八條
保險公司按照本準則規定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規范,不得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保險公司開展多項大額未上市股權和大額不動產投資的,應當逐項編制信息披露公告,分別披露信息。
第九條
上市保險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已經披露本準則規定有關信息的,可以免于重復披露,但應當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注明信息名稱及披露的具體地點(網站、報刊、媒體等);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應當定期披露本準則規定有關信息的,可按照相關規定執行,但應當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注明將于何報告中披露相關信息。
第十條
保險公司開展大額未上市股權和大額不動產投資,擬投資企業或者項目涉及上市公司需要依規披露的,由上市公司依規辦理。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與關聯企業或一致行動人共同投資,達到本準則要求大額未上市股權和大額不動產投資標準的,應當按照本準則要求披露相關信息;已經按照《保險資金信息披露準則第1號:關聯交易》披露本準則規定有關信息的,可以免于重復披露,但應當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注明重復信息名稱及披露的具體地點(網站、報刊、媒體等)。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按照《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開展重大股權投資,按規定需要核準且達到本準則規定大額標準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本準則規定披露相關信息;經中國保監會認可,可以在核準后10個工作日內進行信息披露。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按照本準則要求披露信息,因涉及國家秘密依法不得公開披露的,應當于簽署投資協議后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書面說明情況,并依法不予披露。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委托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或者保險集團內統一投資平臺開展大額未上市股權和大額不動產投資,由保險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十五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及接受中國保監會監管的保險公司非保險子公司,開展大額未上市股權和大額不動產投資,適用本準則。
第十六條
本準則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信息披露第4號準則披露格式
2.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信息披露第4號準則披露格式
3.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信息披露第4號準則披露格式
附件1: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信息披露第4號準則披露格式
XXX公司關于大額未上市股權投資的信息披露公告(簽署協議階段)
根據中國保監會《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信息披露準則第4號:大額未上市股權和大額不動產投資》的相關規定,現將我公司投資大額未上市股權有關信息披露如下:
披露方式選擇
1.本次投資不涉及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等信息披露要求,本準則規定的信息將完整地披露于本公告。□
適用
2.本次投資的披露信息涉及上市公司,且已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了本準則規定的部分或全部信息。
適用
請在下列欄目填出相關信息披露的具體位置。
本準則規定的披露信息未披露完全的,在本公告其余部分披露。
3.本次投資的披露信息涉及上市公司,但應按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披露要求予以披露。
適用
請在下列欄目出填寫擬于何報告披露相關信息。
本準則規定的披露信息未披露完全的,在本公告其余部分披露。
4.本次投資的披露信息涉及關聯交易,但已按《保險資金信息披露準備第1號:關聯交易》披露了本準則規定的部分或全部信息。
適用
請在下列欄目填出相關信息披露的具體位置。
本準則規定的披露信息未披露完全的,在本公告其余部分披露。
一、基本要素
1.協議日期;
2.標的名稱;
3.投資金額;
4.首次投資及以往投資情況。
二、保險公司情況
1.投資比例;
若涉及境外投資,應披露該項投資完成后境外投資余額及占保險公司上季末總資產比例,還應當說明保險公司、特殊目的公司及擬投資企業或者不動產等層面,所有外部融資或其他資金的金額和來源安排。
2.償付能力充足率。
三、共同投資情況
1.關聯企業及一致行動人名稱及擬投資金額;
2.關聯交易情況。
四、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我公司承諾:已充分知曉此項投資的責任和風險,并對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合規性負責,愿意接受有關方面監督。對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異議,可以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部反映。
附件2: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信息披露第4號準則披露格式
XXX公司關于大額不動產投資的信息披露公告(協議簽署階段)
根據中國保監會《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信息披露準則第4號:大額未上市股權和大額不動產投資》的相關規定,現將我公司投資大額不動產有關信息披露如下:
披露方式選擇
1.本次投資不涉及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等信息披露要求,本準則規定的信息將完整地披露于本公告。□
適用
2.本次投資的披露信息涉及上市公司,且已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了本準則規定的部分或全部信息。
適用
請在下列欄目填出相關信息披露的具體位置。
本準則規定的披露信息未披露完全的,在本公告其余部分披露。
3.本次投資的披露信息涉及上市公司,但應按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披露要求予以披露。
適用
請在下列欄目出填寫擬于何報告披露相關信息。
本準則規定的披露信息未披露完全的,在本公告其余部分披露。
4.本次投資的披露信息涉及關聯交易,但已按《保險資金信息披露準備第1號:關聯交易》披露了本準則規定的部分或全部信息。
適用
請在下列欄目填出相關信息披露的具體位置。
本準則規定的披露信息未披露完全的,在本公告其余部分披露。
一、基本要素
1.擬投資不動產名稱;
2.所在城市、區位及建設進展情況;
3.預計投資金額;
4.首次投資日期;
若本次投資為追加投資,披露本項目首次投資日期。
5.完成本次投資后的投資成本及投資余額。
二、投資方式;
物權投資或以股權方式投資的項目公司情況。
三、保險公司情況
1.投資比例;
投資完成后,該不動產累計投資資金占保險公司上季末總資產比例情況。
若涉及境外投資,應披露外部融資來源及金額,及該項投資完成后境外投資余額及占保險公司上季末總資產比例。
2.償付能力充足率。
四、共同投資情況
1.關聯企業及一致行動人名稱及擬投資金額;
2.關聯交易情況。
五、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我公司承諾:已充分知曉此項投資的責任和風險,并對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合規性負責,愿意接受有關方面監督。對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異議,可以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部反映。
附件3: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信息披露第4號準則披露格式
XXX公司關于大額未上市股權和不動產投資的信息披露公告(實際出資階段)
根據中國保監會《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信息披露準則第4號:大額未上市股權和大額不動產投資》的相關規定,現將我公司投資有關信息披露如下:
一、項目名稱
二、資金來源
按自有資金、保險責任準備金、其他資金等種類說明投資資金來源。
三、保險賬戶和產品出資金額、可運用資金余額
若來源為責任準備金的,按保險賬戶和產品,分別說明截至上季末,該賬戶和產品出資余額、可運用資金余額。
四、外部融資情況
若資金來源為外部融資和其他方式的,披露資金來源及金額。
我公司承諾:已充分知曉此項投資的責任和風險,并對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合規性負責,愿意接受有關方面監督。對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異議,可以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