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征求對《關于加強再保險登記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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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廳函〔2014〕476號|2014-12-18發布|2014-12-18實施|現行有效
保監廳函〔2014〕476號
中國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征求對《關于加強再保險登記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保監廳函〔2014〕476號
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
為進一步加強再保險監管工作,防范再保險信用風險,提高再保險資產安全性,我會起草了《關于加強再保險登記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征求你單位意見,請于2014年12月31日17:00前將意見通過保監會電子文件傳輸系統報送信息模塊報至我會財產保險監管部。
請各保監局將此文件轉發至轄區內各保險經紀公司,代為收集意見后一并反饋。
聯系人:程鴻
電
話:010
中國保監會辦公廳
2014年12月18日
關于加強再保險登記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各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
為了進一步規范再保險信用風險管理,加強對再保險接受人和再保險經紀人的監管,實現再保險市場健康協調發展,中國保監會決定建立再保險登記管理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再保險接受人是指承接其他保險人轉移的保險業務的保險人。包括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再保險共同體、勞合社及辛迪加,以及中國保監會認定的其他類型的機構。再保險經紀人是指基于再保險分出公司利益、為再保險分出公司與分入公司訂立再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按約定收取傭金的機構。
二、所有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下同)再保險業務的再保險接受人和再保險經紀人均應按照本通知要求在中國保監會建立的“再保險登記系統”(以下簡稱“登記系統”)進行登記。
三、再保險接受人、再保險經紀人應以機構為單位在“登記系統”進行注冊并登記。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再保險經紀公司,以及上述公司的每一個分支機構、勞合社及其每一個辛迪加均應單獨進行注冊登記,再保險共同體可作為一個機構進行注冊登記。
四、中國境內的再保險接受人、再保險經紀人可直接在“登記系統”注冊并登記。
五、中國境外的再保險接受人、再保險經紀人在注冊前,需由中國境內注冊成立并已在“登記系統”注冊的保險公司或再保險公司向中國保監會引薦,并上傳《引薦函》至“登記系統”(格式附后)。再保險接受人、再保險經紀人可自行選擇引薦公司。
六、根據引薦公司的申請,“登記系統”向被引薦公司預留的郵箱自動發送注冊賬戶和初始密碼。被引薦公司應在收到“登記系統”注冊郵件15日內在“登記系統”注冊,填寫相關登記信息并提交系統審核。超過有效期,賬戶和密碼將自動失效,應重新申請引薦。
七、境內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在引薦再保險接受人或再保險經紀人時應嚴格按照《關于再保險業務安全性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7〕112號)的要求,審慎選擇引薦再保險接受人。引薦公司應與被引薦公司已有再保險業務往來,或者即將開展再保險業務往來。
八、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在“登記系統”進行登記,需提供以下信息: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地址;
(三)注冊地監管部門營業許可;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最近三年年報;
(六)前三大股東的名稱及份額;
(七)國際信用評級機構的財務實力評級;
(八)資本金和公積金(或凈資產);
(九)是否國有企業;
(十)當地保險監管機構出具的最近兩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證明;
(十一)當地保險監管機構出具的償付能力滿足當地相關法律法規的證明;
(十二)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十三)母公司名稱及注冊地(僅子公司適用);
(十四)總公司名稱及注冊地(僅分公司適用);
(十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九、再保險共同體在“登記系統”進行登記,需提供以下信息:
(一)再保險共同體名稱;
(二)管理機構所在國家或者地區;
(三)管理機構地址;
(四)成員公司名單及所在國家或地區;
(五)業務范圍;
(六)最近三年年度經營數據;
(七)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八)前三大份額成員公司名稱及份額;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十、勞合社在“登記系統”進行登記,需提供以下信息:
(一)名稱;
(二)注冊地監管部門營業許可;
(三)營業執照;
(四)凈資產;
(五)國際信用評級機構的財務實力評級;
(六)最近三年年度財務報告;
(七)當地保險監管機構出具的最近兩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證明;
(八)當地保險監管機構出具的償付能力滿足當地相關法律法規的證明;
(九)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十)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辛迪加在“登記系統”進行登記,需提供以下信息:
(一)辛迪加代碼;
(二)組成辛迪加的成員名單;
(三)辛迪加業務范圍;
(四)辛迪加承保能力;
(五)辛迪加經勞合社批準的業務計劃;
(六)辛迪加償付能力充足率;
(七)辛迪加的財務實力評級(選填);
(八)辛迪加最近三年年度財務報告;
(九)辛迪加管理代理公司名稱;
(十)辛迪加管理代理公司簡介;
(十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十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十一、再保險經紀公司在“登記系統”進行登記,需提供以下信息: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地址;
(三)注冊地監管部門營業許可(選填);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最近三年年報;
(六)前三大股東的名稱及份額;
(七)母公司名稱及注冊地(僅子公司適用);
(八)總公司名稱及注冊地(僅分公司適用);
(九)職業責任保單;
(十)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十一)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十二、再保險接受人、再保險經紀人應本著最大誠信原則,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在“登記系統”登記相關信息,并接受中國保監會和市場主體的監督。
十三、再保險接受人在出現下列情況時,應在15日內將相關情況在“登記系統”中更新:
(一)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
(二)結清(run-off);
(三)信用評級降級;
(四)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監管部門處罰;
(五)被監管部門接管;
(六)破產清算;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再保險經紀人在出現下列情況時,應在15日內將相關情況在“登記系統”中更新:
(一)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監管部門處罰;
(二)被監管部門接管;
(三)破產清算;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在“登記系統”進行登記的再保險接受人或再保險經紀人,經系統審核通過后,成為有效的再保險接受人或再保險經紀人,有效期為三個月,并在有效清單中列明。
十六、再保險接受人、再保險經紀人應在有效期截止前,對登記的相關信息進行更新和確認,確認后有效期自動續期三個月。在有效期到期前一個月,“登記系統”將自動向再保險接受人、再保險經紀人登記的聯系人郵箱發送電子郵件提示更新信息。超過有效期未更新信息的,“登記系統”自動將其從有效名單中剔除,直至其更新信息后恢復有效狀態。超過有效期截止日三個月仍未更新信息的,需按照新用戶重新申請注冊。
十七、再保險接受人、再保險經紀人有效名單發生變動時,“登記系統”自動向所有注冊用戶預留的郵箱發送提示信息。
十八、在“登記系統”中注冊的中國境內保險機構,具有查詢再保險接受人和再保險經紀人信息、有效清單和發現不實信息舉報的權利。
中國保監會負責確定對“登記系統”可查詢信息的范圍,并有權進行調整。
十九、境內的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在選擇再保險接受人或再保險經紀人時,應在“登記系統”生成的有效清單中選擇,不得與有效清單之外的再保險接受人或再保險經紀人開展再保險業務。
二十、當“登記系統”中有效的再保險接受人變為無效的再保險接受人時,再保險分出公司應該立即停止與該再保險接受人訂立新的再保險合同,直到該再保險接受人恢復至有效狀態。
二十一、如再保險接受人、再保險經紀人故意隱瞞信息或者故意發布虛假信息,經確認屬實后,“登記系統”將該再保險接受人或者再保險經紀人從有效清單中剔除,且2年內不得恢復、不得再次申請登記。
二十二、所有注冊用戶通過“登記系統”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負有保密義務。
二十三、轉分保接受人和經紀人,適用本通知。
二十四、本通知自XXXX年XX月XX日起執行。
附件:
2.引薦函(樣本)
1.再保險登記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