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管理中有關違紀問題處理意見的補充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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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已撤銷)|財社字〔1999〕22號|1999-03-03發布|1999-03-03實施|現行有效
財社字〔1999〕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勞動局:
根據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6個部委《關于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管理中有關違紀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財社字〔1998〕52號)精神,結合全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失業保險基金清查情況,現就有關問題的處理補充通知如下:
一、1993年11月5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國有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1993〕76號)下發后,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為參加統籌企業離退休人員墊付的離退休費,可以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用失業保險基金為參加失業保險的停產整頓企業職工發放的救濟金或基本生活費,可以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二、1996年1月10日勞動部、財政部等12個部委《關于做好困難企業職工生活保障、生產自救和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勞部發〔1996〕7號)下發后,用失業保險基金為參加失業保險困難企業職工發放的救濟金或基本生活費,可以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用失業保險基金轉業訓練費為參加失業保險的困難企業富余職工支付的在崗培訓和轉業培訓費用,可以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具備擔保資格,各類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于擔保和抵押。經商中國人民銀行同意,凡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等社會保險基金提供的擔保、抵押一律無效,立即取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承擔原來所屬的經濟實體債務的經濟連帶責任,不得用社會保險基金償還原來所屬經濟實體的債務。
四、為了維護企業職工、離退休人員及失業人員的利益,取消財社字〔1998〕52號第六條“用兩項基金購置的辦公設備、辦公用房、職工宿舍、離退休人員活動用房等固定資產,確屬實際工作需要的,列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固定資產管理”的規定。現明確凡用兩項基金購置的辦公設備、辦公用房、職工宿舍、離退休人員活動用房等固定資產均要按照財社字〔1998〕52號文件第十條規定的處理辦法通過轉讓方式變現,取得的收入全部并入兩項基金,已經轉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固定資產管理的,要按本條規定堅決糾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需的辦公設備、辦公用房、職工宿舍、離退休人員活動用房等,由同級財政解決。
五、本通知及財社字〔1998〕52號文件所列違紀問題,各地財政部門要會同勞動保障等部門認真審核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按要求報上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
財政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1999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