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工作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來源:
- 作者:
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已撤銷)|財社字〔1999〕179號|1999-11-17發布|1999-11-17實施|現行有效
財社字〔1999〕179號
一、從1999年10月1日起,煤炭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按照所在省(區、市)
確定的統一繳費比例執行。煤炭企業降低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后所籌集的資金(含個人繳費)與支付基本養老金不足的部分,由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二、中央財政綜合以下因素確定對各地補助數額:
(一)按煤炭企業1999年1—8月實發工資總額計算的平均工資確定1999年實發工資總額,作為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工資總額。
(二)煤炭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執行省(區、市)政府確定的統一繳費比例。
(三)按1999年8月末離退休人數增長5%,確定各省(區、市)煤炭企業離退休人數。
(四)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發放水平參考1997年煤炭行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決算數和1999年1—8月各地實際發放水平確定,最低不低于400元,最高不高于600元。對個別地區按合理因素進行適當調整。
三、對煤炭企業1999年9月30日以前拖欠的統籌項目內的基本養老金,經核實后由中央財政一次性補助解決。
四、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以專項轉移支付的方式下達給省級財政部門,在政府預算收支科目“社會保障補助支出”“類”中的“財政對社會保險基金的補貼支出”“款”中的“對養老保險基金的補貼支出”“項”級科目列支。
五、煤炭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降低后,各省(區、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將煤炭企業直接納入省級統籌,實行省級管理,并立即改變結算方式,實行全額繳撥和社會化發放基本養老金,建立起獨立于企業之外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煤炭企業要嚴格執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第259號令),確保按照規定的繳費比例及時足額向省(區、市)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對不能按規定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困難企業,財政、勞動保障部門可按照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于煤炭有色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字[1999]42號)的規定,將核定虧損補貼中的部分或全部直接抵扣用于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于確保發放基本養老金。
六、各省(區、市)財政、勞動保障部門,要盡快組織力量對煤炭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進行清理。屬于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統籌項目,要按規定合理核定發放標準,并確保按時足額發放;對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外的支出,由企業自行負擔。同時,要做好政策解釋工作,使政策深入人心。
七、各省(區、市)財政、勞動保障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規定,加強對煤炭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中央財政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管理,嚴禁擠占挪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規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核算。財政部駐各省(區、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要定期對中央財政安排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財務檢查。對煤炭企業占用的原煤炭行業統籌結余基金,要嚴格按照審計決定要求,切實加大清理回收工作力度,盡快移交地方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做好煤炭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工作,關系到煤炭企業的改革和發展,關系到煤炭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關系到社會穩定和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各省(區、市)財政、勞動保障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確保有關政策落實到位,使煤炭企業離退休人員真正感受到黨和政府對他們的關心,為維護社會穩定、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做出貢獻。抄送:國家經貿委、國家煤炭工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