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建立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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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已撤銷),財政部|勞社部發〔1999〕37號|1999-12-30發布|1999-12-30實施|現行有效
勞社部發〔1999〕37號
一、各省、區、市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和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8〕28號)精神,加快建立省級統籌制度,在省、區、市范圍內統一管理和調度使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統一基本養老金的支付項目、計發辦法和調整制度。尚未實現省級統籌的省份,須建立健全省級調劑金辦法,并積極采取切實有效措施,逐步建立省級統籌制度。
二、各地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級政府規定的統籌項目和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地(市)和企業自行增加的項目和提高的標準,不能作為省級統籌支付項目。目前仍實行職工工資總額和離退休費總額兩個基數或按兩項之和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地區,從2000年起改為按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要通過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和提高個人繳費比例等措施,逐步降低和統一企業繳費比例。目前在全省范圍內統一企業繳費比例確有困難的,可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所轄地區經濟發展和基本養老保險負擔水平等因素劃分若干檔次(最多不超過5個),在條件相近的地區實行同一繳費比例,經過調整,逐步達到統一。
三、實行省級調劑金制度的地區,要在2000年內取消縣(市)統籌,改為地(市)統籌或省級調劑;省級調劑金籌集規模應以保證全省、區、市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為原則,籌集比例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各省、區、市要嚴格執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管理,通過核定地(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計劃、嚴格執行基金上解下撥計劃等措施和手段,保證省級調劑金上解到位。地(市)上繳調劑金后超計劃征繳的基金,可全部或大部分留存在地(市),由地(市)管理和調劑使用;地(市)超計劃支付的基金,主要由地(市)用留存的基金彌補,不足部分由同級政府解決。
要制定省級調劑金的管理使用辦法,提高管理使用的透明度。調劑金的使用要與以下指標掛鉤:(1)應繳省級調劑金上解率;(2)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率;(3)基金征繳率;(4)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率;(5)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6)企業欠費追繳率及擠占挪用基金回收率等。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應向地(市)公布省級調劑金的收入、支出和結余情況。省級直接經辦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與省級調劑金分帳管理。
四、各地要嚴格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將原行業統籌企業移交地方管理的有關決定,將原行業統籌企業納入省級統籌,并在省級范圍內實行基金調劑,確保其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省級社會服務機構按時足額發放,任何地區不得對原行業統籌企業實行封閉運行。
五、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積極爭取政府的支持,認真做好省級統籌以及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強化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額征繳和確保基本養老金發放等項工作。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要相互支持,加強合作。財政部門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各項業務經費給予必要的保證,并積極創造條件,支持省級統籌制度的建立。
各省、區、市規范省級統籌和建立省級調劑金的方案及具體實施辦法要報勞動保障部和財政部備案。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