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開展社會保險基金清理檢查工作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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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已撤銷),財政部|勞社部發〔2000〕18號|2000-08-22發布|2000-08-22實施|現行有效
勞社部發〔2000〕18號
一、檢查的范圍和內容
檢查范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含原行業未移交地方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以下簡稱五項基金)以及各地自行建立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
檢查內容:截止2000年6月30日,五項基金的結存資金總量和存在形態,基金被擠占挪用和其他違紀情況,以物頂費形成實物基金情況,建立調劑金情況,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情況,基金銀行存款情況。
二、檢查的方法和步驟
此次檢查,采取自查、抽查、驗收匯總的方法自下而上進行。自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組織實施,抽查和驗收匯總工作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負責組織實施。
(一)部署階段。2000年8月下旬,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召開會議,具體部署社會保險基金清查工作,并就清查內容、填表方式、數據錄入和匯總等進行培訓。9月上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本通知精神和會議要求,部署本地區清理檢查工作。
(二)自查階段。2000年9月上旬到9月底,各地勞動保障廳(局)會同財政廳(局)組織對省本級及所轄地、縣級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進行全面檢查,按填表要求認真填報《城鎮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基金情況調查表》(附件2)。
各縣(市)自查結束后,寫出自查報告,并將報表及自查報告上報地(市)匯總。
各地(市)要填寫本級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報表,匯總地(市)本級報表、所屬各縣(市)報表,錄制數據磁盤,寫出自查報告,并將匯總報表、縣(市)報表,數據磁盤及自查報告一并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填寫本級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報表,匯總本級報表及所屬各地(市)報表,錄制數據磁盤,寫出自查報告。自查報告要寫明本省基金清理檢查工作情況、檢查效果和遇到的問題,提出加強基金管理監督的意見和建議。
自查階段,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廳(局)、財政廳(局)要組織力量對所轄地(市)、縣(市)自查情況進行檢查。檢查地(市)不得少于20%、縣(市)不得少于30%。
(三)抽查階段。2000年10月初至10月下旬,勞動保障部、財政部組織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交叉檢查。核對報表數據是否真實規范,錄制數據磁盤是否符合要求,數據存取是否安全可靠。抽查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并提出進一步改進意見。
(四)驗收匯總階段。2000年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對全國清查數據進行匯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于10月25日前,將全省匯總報表、所屬地(市)、縣(市)報表、數據磁盤及檢查報告一并上報勞動保障部和財政部。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清理檢查工作及報表、數據磁盤進行審查驗收,對清理數據進行匯總,寫出全國社會保險基金清理檢查報告,上報國務院。
三、檢查的工作要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要認真組織實施,做好這次社會保險基金清理檢查工作。
(一)加強領導。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要充分認識這次清查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對清理檢查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建立基金清理檢查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清理檢查的組織工作,制定本省的實施方案。領導小組負責人由廳(局)領導擔任。各地要將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及電話,分別報勞動保障部基金監督司和財政部社會保障司。
(二)抓緊落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及時召開清理檢查工作會議,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方法和步驟,盡快部署本地區的基金清理檢查工作。基金清理檢查領導小組要對本地區各階段清理檢查工作提出具體要求,并督促各地按時完成清理檢查任務。各自查單位要明確專人負責,保證清理檢查工作及時部署、有序運行、按期完成。
(三)確保質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基金清理檢查領導小組,要加強對地(市)、縣(市)清理檢查工作的指導,切實組織好所轄地區的檢查。各級勞動保障、財政部門要對清理檢查數據質量負責,確保清理檢查數據的真實和準確。對抽查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改正,拒不改正的要通報批評。
附件:1.城鎮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基金情況調查表格填表說明
2.城鎮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基金情況調查表(略)
二000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城鎮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基金情況調查表格填表說明
城鎮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基金情況調查表格共分7個系列,包括:社會保險基金調查表、社會保險基金被擠占挪用和其他違紀情況調查表、社會保險基金被擠占挪用和其他違紀情況明細表、實物基金調查表、社會保險調劑金調查表、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情況調查表、社會保險基金銀行存款情況調查表。
表格內容包括:城鎮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不包括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和補充醫療保險基金。
數據截止時間為2000年6月30日(即時點數)。
一、表一
表一是城鎮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基金調查表,包括:表一(一)城鎮企業社會保險基金調查,表一(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基金調查表。
表一(一)城鎮企業社會保險基金調查表,分設表一(一)(1)地方統籌企業社會保險基金調查表和表一(一)(2)原行業統籌企業未移交社會保險基金調查表。表一等于表一(一)加表一(二);表一(一)等于表一(一)(1)加表一(一)(2)。
(一)表一賓欄反映五項保險基金儲存三個專戶,即:收入戶、支出戶、財政專戶的情況。填表時,同一專戶開戶數量在兩個以上的應匯總填寫,其中:
1.“養老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含原行業未移交地方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個人帳戶基金。
2.“醫療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基金、大病醫療統籌基金。如建立離退休人員醫療統籌基金的,填入“大病統籌”。
3.“收入戶”包括: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收入戶”未轉入“財政專戶”的基金,實行稅務代征地區的稅務代征戶未轉入“財政專戶”的基金,其他沒有進入“財政專戶”的基金,如:未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基金。
4.“支出戶”指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支出戶的基金余額。
5.“財政專戶”指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財政專戶的基金余額。
6.甲欄中債券、股票、暫付款、臨時借款、暫存款諸項在支出戶的填寫“支出戶”,已轉入財政專戶的填寫“財政專戶”,其他填入“收入戶”。
(二)表一甲欄反映基金資產和負債情況。該表分資產和負債兩部分,其中:
1.“銀行存款”包括存入各類銀行的基金。
2.“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包括存在各類銀行之外的信托公司、證券公司、投資管理公司及信用社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基金。
3.“債券”指用社會保險基金購買的各種債券。債券包括國家債券、地方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及企業債券。
4.“股票”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和非上市公司股票。
5.“擠占挪用形成固定資產”即表二“社保機構”項下的“購建固定資產”。
6.“往來款項”包括表二“社保機構”項下的投資、企業借款、解困資金、財政借款、擔保抵押被扣、彌補行政經費、管理費擠占、稅務代征費、送溫暖和“財政專戶”項下的擠占、挪用、其他違紀基金。
7.“其他”指上述5、6兩項之外的暫付款。
8.“實物基金”指以物頂費形成的基金資產。
9.“中央財政借款”指從中央財政臨時借入的社會保險基金。
10.“地方財政借款”指從地方財政臨時借入的社會保險基金。
11.“銀行借款”指從銀行臨時借入的社會保險基金。
12.“企業借款”指實行全額繳撥后,企業墊付的保險金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發放保險金向企業借的款項。
13.“暫存款”指暫時不能確定性質的資金。
14.補充資料中“養老保險基金個人帳戶”包括本金及記帳利息;“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包括本金及利息。
二、表二
表二是城鎮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基金被擠占挪用和其他違紀情況調查表。包括:表二(一)城鎮企業社會保險基金被擠占挪用和其他違紀情況調查表;表二(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基金被擠占挪用和其他違紀情況調查表。
表二(一)城鎮企業社會保險基金被擠占挪用和其他違紀情況調查表。分設表二(一)(1)地方統籌企業社會保險基金被擠占挪用和其他違紀情況調查表;表二(一)(2)原行業統籌企業未移交社會保險基金被擠占挪用和其他違紀情況調查表。表二等于表二(一)加表二(二);表二(一)等于表二(一)(1)加表二(一)(2)。
表二賓欄反映五項保險基金被擠占挪用和其他違紀的情況。其中:
“98年4月以來發生”指1998年4月1日到2000年6月30日期間發生的,尚未回收糾正的被擠占挪用和其他違紀基金的情況。
表二甲欄反映目前被擠占挪用和其他違紀基金的狀態。其中:
1.擠占挪用小計項下的“XXXX批準”以部門批件或有關領導簽批為準。
2.“主管部門”指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
3.“投資”指社保經辦機構直接用于基礎設施建設、房地產開發、經商辦企業的基金(股票除外)。
4.“購買股票”與表一的內容相同,數額相等。
5.“購建固定資產”指用基金購建的社保機構辦公用房、職工宿舍、活動中心、辦公設備和交通工具等。
6.“企業借款”指社保經辦機構借給各類企業的基金,包括由社保經辦機構委托銀行貸款。
7.“財政借款”指財政部門為平衡預算或彌補有關經費借用的基金。
8.“解困資金”指用于幫助企業、困難職工解困的社會保險基金。
9.“擔保抵押被扣”指社保經辦機構用基金為貸款擔保抵押,貸款愈期未還被銀行等金融部門扣收的基金。
10.“彌補行政經費”指勞動保障部門用于彌補行政管理經費的基金。
11.“管理費擠占”指從基金中超標準或違反規定提取的管理費。
12.“稅務代征費”指稅務部門代征社會保險基金,從基金中列支的代征費。
13.“送溫暖”指用基金發給困難企業、困難職工及離退休人員的臨時性補助資金。
14.“隱瞞轉移收入”指未入基金帳的基金收入。
15.“虛列支出”指規定支出范圍以外的基金支出。
16.擠占挪用項下的“財政專戶”,指建立財政專戶之后,從財政專戶中被擠占挪用的基金。此項只填總額,不再分類。
17.“擔保抵押”指社保經辦機構用于為貸款擔保抵押的金額。
18.其他違紀小計中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與表一內容相同,數額相等。
19.補充資料中“固定資產中已核銷金額”指按財社字〔1998〕52號文件核銷的金額。
三、表三
表三是表二的明細表,五項保險基金各一張表。自查單位填報時,要逐筆填寫擠占挪用及其他違紀基金金額、批準單位、發生時間等具體情況,并按實際發生次數依次排列,筆數較多的可以增加該表頁數。
表三各項小計應與表二相應項目對應,金額相等。
1.“批準單位”要嚴格按照“政府批準”、“主管部門批準”、“社保機構批準”、“財政部門批準”等幾種情況填寫。
2.“社保機構”項下每一筆基金,在甲欄內應寫明使用單位。
3.“財政專戶”項下每一筆基金,在甲欄內應寫明使用單位。
四、表四
表四反映企業以物頂費形成實物基金的情況。以物頂費形成的基金,不論在基金帳內還是在帳外,全部分類填入該表。
五、表五
表五反映各地建立養老、失業保險調劑金的情況。
六、表六
表六反映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情況。賓欄分列五項基金,甲欄按是否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以及基金在哪個帳戶填寫,其中:
1.“收入戶基金”指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收入戶”未轉入“財政專戶”的基金余額。
2.“支出戶基金”指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支出戶”的基金余額。
3.“財政專戶基金”指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財政專戶”的基金余額。
4.“稅務代征戶基金”指實行稅務代征地區的稅務代征戶未轉入“財政專戶”的基金余額。
5.“其他戶基金”指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收入戶”、“支出戶”、“財政專戶”及“稅務代征戶”之外的基金余額。
七、表七
表七反映社會保險基金在各類銀行存款的情況。此表基金合計與表一銀行存款合計相等。
八、其他
1.表一至表七的內容涉及哪個機構(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財政部門等),由哪個機構填寫,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審核監督。
2.城鎮企業失業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與機關事業單位失業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無法分開的,全部填入城鎮企業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