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城鎮貧困殘疾人個體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給予適當補貼有關問題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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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已撤銷),財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勞社部發〔2005〕14號|2005-06-10發布|2005-06-10實施|現行有效
勞社部發〔2005〕14號
勞社部發〔2005〕14號
關于城鎮貧困殘疾人個體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給予適當補貼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殘疾人聯合會:
為切實做好困難殘疾人個體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扶助貧困殘疾人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76號)關于“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結余的地區,可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對城鎮貧困殘疾人個體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給予適當補貼,以促進和穩定個體就業”的精神,現就城鎮貧困殘疾人個體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給予適當補貼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認真組織實施
從事個體經營,是城鎮殘疾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實現就業和解決生計的一種有效形式。
針對當前部分困難殘疾人個體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能力不足等實際困難,采取補貼措施,扶持殘疾人個體戶參保,有利于穩定現有的殘疾人個體就業,鼓勵更多的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減輕就業壓力,也是保障殘疾人晚年生活的有效措施。各地要充分認識其重要意義,加強領導,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二、規范補貼范圍和審批程序,落實補貼資金
城鎮殘疾人個體工商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按照當地政府出臺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執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結余的地方,可對具有當地城鎮戶口、持殘疾人證從事個體經營并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經所在地有關部門確認的貧困殘疾人個體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給予適當補貼,補貼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財政部門會同殘疾人聯合會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補貼資金從上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結余中列支。
符合條件的城鎮貧困殘疾人個體戶,可向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初審匯總后報同級有關部門審核,審核結果在社會進行公示后,通知相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審批和補貼辦法及相關經辦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財政部門會同殘疾人聯合會制定,并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備案。
三、密切協作,加強管理和服務
實施城鎮貧困殘疾人個體戶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的地方,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要密切合作,在調查研究基礎上,合理確定補貼范圍和標準,嚴格審批程序,細化各環節的銜接措施,加強管理和服務。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殘疾人個體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為殘疾人繳費提供便利服務。財政部門要根據上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支結余情況,及時安排補貼資金,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和檢查。殘疾人聯合會及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要在政策的宣傳、補貼申請的受理、參保的組織實施等方面提供及時周到的服務,指定專人負責殘疾人參保工作,對行動不便的重度殘疾人,要主動上門服務。
勞動和社會保障
部財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二○○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