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確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意見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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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已撤銷),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已變更),財政部,衛生部(已撤銷),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勞社部發〔1999〕22號|1999-06-30發布|1999-06-30實施|現行有效
勞社部發〔1999〕22號
一、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是指由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的,參保人員在接受診斷、治療和護理過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務設施。
二、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費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費及門(急)診留觀床位費。對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費或門(急)診留觀床位費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內運輸用品和水、電等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另行支付,定點醫療機構也不得再向參保人員單獨收費。
三、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務項目和服務設施費用,主要包括:
(一)就(轉)診交通費、急救車費;
(二)空調費、電視費、電話費、嬰兒保溫箱費、食品保溫箱費、電爐費、電冰箱費及損壞公物賠償費;
(三)陪護費、護工費、洗理費、門診煎藥費;
(四)膳食費;
(五)文娛活動費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務費用。
其他醫療服務設施項目是否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四、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床位費支付標準,由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本省物價部門規定的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費標準確定。需隔離以及危重病人的住院床位費支付標準,由各統籌地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基本醫療保險門(急)診留觀床位費支付標準按本省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確定,但不得超過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床位費支付標準。
五、定點醫療機構要公開床位收費標準和基本醫療保險床位費支付標準,在安排病房或門(急)診留觀床位時,應將所安排的床位收費標準告知參保人員或家屬。參保人員可以根據定點醫療機構的建議,自主選擇不同檔次的病房或門(急)診留觀床位。由于床位緊張或其他原因,定點醫療機構必須把參保人員安排在超標準病房時,應首先征得參保人員或家屬的同意。
六、參保人員的實際床位費低于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床位費支付標準的,以實際床位費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高于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床位費支付標準的,在支付標準以內的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參保人員自付。
七、各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按照本意見的要求,組織制定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項目范圍。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根據本省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項目,確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標準。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醫療服務設施費用的審核工作,嚴格按照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項目范圍和支付標準支付費用。
八、勞動保障部門在組織制定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時,要充分征求財政、衛生、物價、中醫藥管理部門和有關專家的意見。物價部門在組織制定有關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服務設施項目收費標準時,要充分征求勞動保障、財政、衛生部門的意見。各有關部門要加強聯系,密切協作,共同做好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項目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