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礦產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關于地質勘查單位實行養老保險費用統籌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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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礦產部(已變更),財政部,人事部(已變更),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地發〔1991〕310號|1991-11-30發布|1991-11-30實施|現行有效
地發〔1991〕310號
一、統籌范圍
1、統籌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局(廳),海南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各大區石油地質局,上海、廣州海洋地質調查局,中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查院,中國勘查技術院所屬全民所有制地質勘查單位和由地質勘探費補貼的附屬單位,地質礦產部石油地質海洋地質局及所屬其他地勘單位。包括:地質隊、專業隊、實驗室、科研所、醫院、學校、探礦機械修配廠(站)、印刷廠、建筑施工、工程勘察等及其地質市場、多種經營單位、局(廳、院)機關及其附屬單位等。
部直屬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工業、供銷企業單位參加地方社會統籌。
部直屬地質院校、科研單位、療養院的統籌問題另行確定。
2、統籌對象。列入統籌的全民所有制單位固定工、合同制工及退休職工,按國發[1978]104號文規定退職的全民固定職工及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計劃內長期臨時工;離休干部仍按現行辦法管理,有條件的單位也可列入統籌;已由民政部門管理和支付待遇的退休退職職工,仍由民政部門負責。
二、統籌項目
1、退(離)休費和按國發[1978]104號文規定支付的退職生活費;
2、按國家規定發給的生活補貼;
3、按國家規定發給離休、退休、退職人員的副食品價格補貼;
4、因工致殘人員退休后發的護理費和傷殘撫恤費;
5、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
6、按國家規定發放的職工宿舍冬季取暖補貼。
醫藥費、國家規定支付的其他補貼,易地安家補助費、喪葬補助費、救濟費等一次性費用,是否列入統籌項目,由各統籌單位自行確定。
未列入統籌項目的費用,按現行規定,由原單位支付。
三、養老保險基金的征集
養老保險基金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局(廳),海南省地區礦產勘查開發局,各大區石油地質局,上海、廣州海洋地質調查局,中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查院,中國勘查技術院,地質礦產部石油地質海洋地質局為單位,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節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征集。可按參加養老保險統籌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具體比例由各單位認真調查測算,提出意見,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銀行分行簽署意見后報部,由部審核匯總并征得人事部、財政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同意后批準執行。
統籌管理機構是獨立的資金結算單位。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單位要定期向局(廳、院)統籌管理機構繳納養老保險基金。與主管局(廳、院)有直接撥款關系的單位,為簡化下撥上繳的手續,可由局(廳、院)計財部門按計劃從下撥經費中抵扣,統一撥繳到局(廳、院)統籌管理機構;與主管局(廳、院)沒有直接撥款關系,養老保險基金來源自理的單位實行“全額統籌,差額繳撥”。對逾期不繳納養老保險基金的單位,可請其所在開戶銀行協助催繳,并按每日1%加罰滯納金,滯納金進入養老基金。
參加統籌單位要按從事預算內地質工作、市場地質工作、多種經營的職工人數比例合理分攤養老保險基金。由預算內地質勘探費負擔的在“地質其他支出”中列支;由地質市場收入負擔的,在“社會地質工作支出”的有關項下列支;地勘單位附屬企業、多種經營負擔的,在“營業外支出”或相應的科目中列支。要在專用基金科目項下,增設“退休養老基金”二級科目,進行明細核算,并在地質勘探財務決算中單獨反映。
四、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按國務院決定,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
五、養老保險基金的開放與管理。
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由各局(廳、院)統籌管理機構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和參加統籌單位退(離)休職工需要發生的列入統籌項目的費用劃撥標準,定期下撥,年終決算。退(離)休、退職費的發放,仍由原單位負責。
養老保險基金在建設銀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挪作它用。存款利息并入養老保險基金,統一使用。
統籌管理機構要加強對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建立預算、決算、定期報表等會計、統計制度和各項配套的管理辦法。統、籌管理機構在年度終了的一個月內,向主管局(廳、院)和部編報當年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收支決算和下年度預算。各主管局(廳、院)統籌機構編報的預、決算,由地礦部匯總報財政部和建設銀行總行(報表格式另行布置)。年終余額轉下年度繼續使用。不足部分暫由其他資金墊支,由下年度養老保險基金歸還。
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要接受財政、建設銀行、工會、審計部門的監督,對違犯規定,弄虛作假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六、統籌管理機構和人員
統籌管理機構業務上受地礦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統籌主管部門的指導。各局(廳、院)要加強對養老保險統籌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委員會由主管領導任主任,勞人、計財、工會及離退辦等部門的負責同志參加,委員會實施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指導和監督。統籌辦公室附設在勞動人事部門,所需人員從各局(廳、院)現有人員中調劑解決。
統籌管理機構的人員工資和管理服務費從原渠道解決。
七、各局(廳、院)統籌管理機構,可根據本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實施辦法,報部、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人事部門和建設銀行分行備案。
八、地礦部將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養老保險基金會計辦法及統一的報表制度等。
九、本規定由地礦部負責解釋、修改補充。以前的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十、本規定從一九九二年一月起執行。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