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銀行保險業務保險費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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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08〕689號|2008-07-21發布|2008-10-01實施|失效/廢止
國稅函〔2008〕689號
一、啟用時間
從2008年10月1日起,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辦保險業務的銀行在辦理保險業務收取款項打印保單時,應向投保人開具《健康保險公司保險費發票》。
二、發票式樣、規格、內容
(一)《健康保險公司保險費發票》采用白色80克A4靜電復印紙,規格為297MM×210MM(見附件1)。
(二)保險費發票分上下兩部分:上半部分為保險費發票;下半部分為保險合同回執。
(三)保險費發票的印制內容包括:“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費發票”、“發票聯”、“發票代碼”、“發票號碼”、“開票日期”、“保險公司簽章”、“經辦人”、“復核”、“工商執照號”、“納稅人識別號”、“全國客戶服務電話”、“公司網址”、“手開無效”、“條碼”。在“保險公司簽章”位置套印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發票專用章,發票專用章左側距保費打印區左邊線15MM,“發票專用章”字體頂部與保費打印區底邊線對齊。保險費發票印制內容標有英文對照。
保險費發票中間為保險費打印內容。
(四)保險合同回執印制內容為空白。
(五)保險費發票為單聯式(即發票聯),電子存根存儲在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計算機系統中,存儲期限為5年。
三、發票印制、領購
《健康保險公司保險費發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集中印制。中國人民健康保險公司各省分公司應在每年5月底前或10月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印制計劃,并按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的時間、數量領購發票。中國人民健康保險公司各省分公司將領購的保險費發票發送到指定的銀行。
四、其他事項
(一)中國人民健康保險公司使用的《健康保險公司保險費發票》暫用于委托銀行代辦保險業務時使用,該公司其他出單業務所需開具的保險費發票仍按原式樣和方法實施,何時啟用《健康保險公司保險費發票》,由中國人民健康保險公司或省分公司根據業務需要確定。
(二)中國人民健康保險公司各省分公司初次申請印制《健康保險公司保險費發票》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中國人民健康保險公司委托銀行代辦保險業務的委托協議書復印件。
(三)中國人民健康保險公司各省市分公司應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提供中國人民健康保險公司發票專用章印模。
(四)各地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統一的票樣和要求印制該公司的保險費發票,以保證統一出單、出票的準確性。
附件: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費發票票樣(略)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