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建筑施工企業基本勞動保險基金行業統籌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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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已撤銷)|建人〔1994〕69號|1994-01-27發布|1994-01-27實施|現行有效
建人〔1994〕69號
一、行業統籌的必要性
建筑施工企業基本勞動保險基金實行行業統籌是針對目前建筑施工企業仍屬微利企業,其勞動保險基金的資金來源有別于一般工業企業,是采取預算取費制在建設項目投資中支付的特點,而實行的一種勞動保險形式,是國家實施社會保障的主要內容。也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施工企業基本勞動保險基金統一籌集、調劑使用的一項行政性工作。實行行業統籌有利于解決建筑施工企業勞保收入的差異;有利于離退休職工的生活穩定和社會安定;有利于解決企業負擔畸輕崎重的問題,推進建筑施工企業參與市場平等競爭;有利于加快國有建筑施工企業轉換經營機制,促進建筑業的發展。它作為社會統籌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同一制度下的兩種形式,兩者互為補充。
二、行業統籌的范圍
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取得法人資格的國有、集體、股份制等建筑施工企業,以及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商投資建筑施工企業中的中方職工,均應參加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行業統籌。具體包括:建筑安裝、市政、裝飾裝璜、隧道、園林綠化、古建筑等施工企業。
三、行業統籌的內容
按照有關規定,行業統籌包括企業離、退休職工和解除勞動合同后的合同制職工,以及六個月以上病傷假職工的工資和福利費用。費用內容包括:離、退休工資及工資附加費、價格補貼、交通費補貼、書報費、洗理費、喪葬撫恤救濟費、易地安家補助費、退職職工一次性生活補助費等。
四、基本勞動保險基金的收取辦法和標準
根據建筑業的特點和當前施工企業的實際情況,凡在本地區施工的工程,基本勞動保險基金由行業統籌機構在工程招標或工程開工前,不分投資來源、企業的隸屬關系及所有制形式和資質等級,統一按照建安工程投資額的一定比例,向建設單位預收(對投資大、工期長的工程可采取分次預收),工程竣工后按相應定額規定進行結算。結算后按實收的基本勞動保險基金計入企業施工產值及工程成本。在制訂基本勞動保險基金取費標準時,應按照以支定收、留有積累、以豐補歉的原則確定。具體收取辦法由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作出規定。
基本勞動保險基金是工程造價的一個組成部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減免或截留。各施工企業要密切配合,確保基本勞動保險基金按規定的標準足額收取。
五、基本勞動保險金的支付
基本勞動保險金的支付,要嚴格按照國家勞保條例和職工退休養老金計發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切實保證統籌范圍內建筑施工企業和職工的基本利益。具體支付辦法由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鑒于目前勞動保險體系、保險機構及各項規章制度尚不完善的情況下,基本勞動保險金的支付可以區別不同統籌內容、管理層次,采取包干或統支和包干相結合的形式,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對離退休職工的養老金實行統支,其他費用由施工企業包干使用。
對中央部屬施工企業和跨地區施工的地方企業,由工程所在地行業統籌機構,按當地同類施工企業的基本勞動保險金標準或定額規定的基本勞動保險取費標準,返給施工企業,如跨地區施工的地方企業所在地已實行行業統籌,則直接返給施工企業所在地的行業統籌機構。
六、基本勞動保險基金的管理
基本勞動保險基金的籌集和使用,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國民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價指數的上漲、離退休職工增加及基本勞動保險基金的積累程度等情況,適時調整基本勞動保險基金收取標準和支付額度,逐步完善統籌管理辦法。
行業統籌機構收取的基本勞動保險基金統一在銀行開立專門帳戶,專項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其按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所得利息并入勞動保險基金專戶內。對挪用基本勞動保險基金的,除及時如數追回外,應追究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各地行業統籌機構統一管理本地區的基本勞動保險審計制度、統計制度和其他有關制度。認真作好統計分析,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各地對統籌工作開展的情況應及時通報有關單位,所制訂的具體實施辦法報建設部備案。
七、行業統籌機構的建立
行業統籌是一件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十分復雜的工作。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提高對行業統籌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要設立專門的行業統籌管理機構,配備必要的思想和業務素質好、廉潔奉公的專職管理人員。同時要與當地勞動、財政等有關部門相互溝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這項工作。
行業統籌機構可在收取的基本勞動保險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服務費,其標準由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統籌管理機構人員和實際開支核定額度,報請有關部門批準。
管理服務費由各地行業統籌機構統一管理,在使用時,要嚴格財務制度,切實減少不必要的開支,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根據國務院國發〔1991〕33號文規定,基本勞動保險基金及管理服務費,不許征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