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做好金融保險企業一九九四年度會計決算編審工作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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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財商字〔1994〕487號|1994-11-10發布|1994-11-10實施|現行有效
財商字〔1994〕487號
一、認真核實企業各項收入
1.金融、保險企業各項業務收入、代辦和委托代辦的手續費收入(包括代理人民銀行業務的全額手續費收入)、勞動服務費收入、未獨立核算的信托等部門收入、經營外匯業務收入,都要按照權責發生制的核算原則進行核算,并在有關會計決算中如實、全面反映。
2.凡經國務院批準實行停息(計息)掛帳的政策性貸款,可暫不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核算利息收入,但掛帳期滿后,應改按規定的核算方法計算和確認當期的營業收入。其中,實行計息掛帳的貸款,掛帳期間的應于掛帳期滿后計入當期的營業收入。除上述政策性貸款外,一律不得自行擴大政策性貸款的核算范圍。
3.企業固定資產盤盈、出售固定資產凈收益、教育費附加返還款、罰款收入、出納長款收入、證券交易差錯收入以及因債權人的特殊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等收入,都應作為營業外收入如實列入會計決算,不得隱瞞、漏報,更不得私自作為企業小金庫隨意開支。
二、認真核實企業的各項支出
1.定期存款的未到期應付利息按國家規定的適用利率分檔次預提,實際支付的定期存款利息在預提的應付利息中列支,不得通過多提應付利息來減少利潤,更不得將定期存款利息重復列入成本。三年期及三年以上人民幣定期儲蓄存款的保值貼息按實際支出數列入決算。
2.按照我部(93)財商字第261號《關于切實加強保險企業財務管理等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保險企業理賠收回的各種財產,必須以公允、合理的價格予以變賣,所得價款沖減保險賠款支出。其中保險企業自己留用部分,應視同固定資產購置入帳,并相應沖減賠款支出,所增加的固定資產一律納入指標控制;凡擅自實行各種名目賠款包干辦法以及搞突擊賠付的,一律予以糾正,多支出的賠款在決算中沖回;凡以無賠款優待名義搞變相回扣的,必須予以糾正。
3.呆帳準備金、壞帳準備金、投資風險準備金以及未決賠款準備金必須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呆帳準備金必須按照《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和財政部(88)財商字第277號文件、(92)財商字第232號文件以及(94)財商字第392號文件規定的條件和審批權限核銷;超過三年的應收帳款的壞帳損失和投資損失由企業提出申請,經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企業財政駐廠員處審核批準后予以核銷。
4.嚴格固定資產修理費的管理,對大宗修理費應按受益期限分期攤銷,不得一次列入成本;凡以固定資產修理費名義搞以修代建的必須糾正。要加強固定資產租賃費的管理,凡進行固定資產以租代購的要堅決糾正;對租入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所發生的一切支出必須按規定列入遞延資產,分期攤銷。
5.嚴格加強工資管理
企業各種工資性支出必須如實納入工資科目核算,工資改革必須嚴格遵從國家規定,不得在工資之外以各種名義亂發工資性補貼、津貼。除實行行員工資制的其他企業職工獎金按規定計入成本。國家對金融保險企業統一實行計稅工資辦法,計稅工資的月扣除最高限額為每人500元,發放工資在計稅工資標準以內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實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扣除。
6.有規定控制比例的支出項目,年末實際支出數在控制比例以內的據實列入成本;超過控制比例的各項支出,不得列入成本;凡決算中已列入成本的,我部在審批年度決算時將進行納稅調整。
7.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支出應在按規定提取的職工福利費中列支,職工福利費不足開支發生赤字的,應在應付福利費中掛帳處理,由以后年度提取的職工福利費逐年消化;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公益金屬于所有者權益,應按規定用于職工集體福利設施方面支出,不得用于彌補職工福利費的超支。
8.對營業辦公用房和職工宿舍進行翻修以及進行供水、供電、供暖修建的,凡構成固定資產的要計入固定資產價值,未構成固定資產的應列入遞延資產分年進行攤銷處理。
9.辦理國庫券業務按規定開支的宣傳、會議、人員培訓以及添置必要的零星設備和獎勵費用,均在財政專項撥款內開支,不得擠占成本。辦理其他債券業務的收入必須計入其他營業收入,同時必要的開支可在成本中列支。
10.營業外支出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報,具體項目要有詳細的文字說明。
(1)根據(93)財工字第376號《關于印發的通知》規定,企業發生的搬遷費、落實政策補發工資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按規定交納的堤防維護費等在營業外支出列支。
(2)企業由于重大自然災害造成的非常損失,經當地中企部門審查同意并報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按照扣除保險補償和上級撥入補償費以及殘值收入后的非常損失凈額列入營業外支出,但不得借核銷非常損失,擴大規模搞基建或搞豪華裝修,凡借此擴大營業外支出的,均不得列入決算。
(3)根據(94)財稅字第027號《關于金融、保險企業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損贈支出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在不超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1.5
%的標準以內據實列入決算。
(4)根據(94)財工字第42號《關于稅制改革、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后有關企業財務問題處理的通知》規定,企業各種罰款、滯納金、違約金等全部計入營業外支出,但沒收財物損失、違法經營罰款和違反稅法支付的滯納金、罰款等,在納稅時進行調整。
三、匯兌損益的處理
外匯體制改革后,企業發生的匯兌損益如為凈損失,數額不大的可直接計入企業當期損益;數額較大、而且企業沒有承受能力的,可分期攤銷處理,攤銷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如果個別企業數額巨大,確需超過五年的,由企業提出申請,報主管財政機關核定。匯兌損益如為凈收益,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平均轉銷。
四、關于對外投資收益的處理
企業對外投資(包括興辦全資附屬企業、對外參股聯營以及購買有價證券的投資)收益,均應如實列入企業會計決算,納入企業利潤總額。其中:凡是由國家銀行、保險公司全額投資,按規定辦理脫鉤手續,實行獨立核算、單獨納稅的企業,應將從中分得的稅后利潤以及從聯營、參股企業分得的稅后利潤,全額計入投資收益;凡未辦理脫鉤手續,或者仍由國家銀行、保險公司集中納稅的企業,應將其實現利潤全額并入年度會計決算;企業購買其他有價證券的利息收入,應全額計入投資收益,照章交納所得稅。全資附屬企業和參股、聯營企業所發生的虧損應按規定由該企
國家銀行、保險公司全資附屬企業稅后利潤的各項分配比例原則上由投資的銀行、公司予以核定,但稅后利潤應首選計提不低于10%的盈余公積金,公益金的提留水平原則上比照投資的銀行、公司的平均水平核定,其余稅后處潤用于向投資者分配;國家銀行、保險公司參股或聯營企業稅后利潤的各項分配比例,由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確定。
五、境外企業決算的處理
國家銀行、保險公司所屬境外企業的利潤,一九九四年暫按(89)財商字第31號文件和(89)財商字第513號文件執行,決算單獨上報,單獨清算。
六、財稅大檢查有關事項的處理
在財務大檢查中,被查出違紀金額的財務處理和上交辦法,按財政部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辦公室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各行(公司)對應調帳項目,在會計決算中必須相應調整帳務,并在決算報告中單獨說明。
七、認真核實國家資本金
中國農業銀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一九九四年開始執行新的財務制度,要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認真做好新舊財務制度的銜接工作,認真核實國家資本金,國家專業銀行的國家信貸基金、固定基金和更新改造資金余額核定為保險公司的國家資本金;實行新財務制度以前通過利潤分配轉增的信貸基金(保險總準備金或資本金)作增加國家資本金處理。交通銀行還應該認真核實法人資本金。
八、作好年終財產、帳務的清理和核實工作
金融、保險企業使用的國家各類財產,在年度終了前,應進行一次全面、徹底的清理核實,作到帳實相符、帳帳相符。對于盤盈、盤虧和其他損失,以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應查明原因,分清責任,需報損的按規定審批權限經批準后列入決算,并在財務說明中加以說明。
九、做好一九九四年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分析工作和財務指標的考核工作
財務分析是會計決算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財會部門都要精心組織,認真分析。財務分析應包括因信貸收支(保險收入)、成本開支、綜合費用以及資金結構等變化對企業利潤的影響,并形成書面材料與決算一并上報。同時還要做好財務指標的考核工作。各行(公司)在報送會計決算時,須就以下問題進行重點分析和考核:
1.分析和考核固定資產凈值占資本金的比例。各行(公司)要在全面清理核實的基礎上,按照新制度的規定列報固定資產凈值占資本金的比例情況,其中按照財政部清產核資辦公室的部署進行清產核資試點的分支機構,清理出的各類固定資產均應如實入帳,清理出的固定資產也要統一納入指標考核基數。但不得趁新舊財務體制轉換之際,隨意擴大在建工程,或虛列固定資產支出。
2.各行(公司)對一九九四年呆帳準備金、壞帳準備金、投資風險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的提取、使用、結存情況要在決中加以說細說明。
十、加強會計決算的審核工作,提高會計決算的編制水平。
1.企業的年度會計決算是國家財政年度決算的組成部分,也是企業年度經營成查的綜合反映。金融、保險系統各級分管財會工作的行長(總經理)應加強對會計決算編報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人員認真編制本年度會計決算報表,做到內容完整,數字真實,計算準確,說明清楚,報表齊全,印鑒齊備,編報及時。
2.各行(公司)系統應嚴格按照本通知的各項規定從嚴審查各項財務收支和所有者權益,認真編制年度會計決算。各級行(公司)編制的會計決算在報上級行(公司)的同時,應抄送財政部駐當地的中企機構。中企機構對金融、保險企業的年度會計決算的審查,采取就地審查、對調整項目逐級匯總上報的辦法,具本由各級中企機構對同級銀行(公司)報送的決算就地進行審查,應調整項目及金額和處理意見經同級銀行(公司)簽署意見后逐級上報省級中企處,最后由省級中企處審核匯總后上報財政部,由財政部在批復各銀行和公司年度決算時統一進行處理。中企機構對
3.各級行(公司)對同級中企機構決算審查調整意見持有異議,經雙方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的,可通過上級行(公司)匯總到總行(總公司),由總行(總公司)統一匯總報我部。
4.各行(公司)的年度會計決算應在次年三月底以前報至財務部。
十一、一九九四年度會計決算報表及格式
1.一九九四年度會計決算報表格式請按我部會計司有關要求編報,并同時編報匯總業務狀況表。有外幣經營業務的企業除編報匯總報表外,還應單獨編報外幣業務的有關報表(折美元)。
2.各行(公司)在編報匯總會計決算的同時,應編報總行(總公司)本級的損益明細表。
十二、各總行(總公司)在對下布置本行(公司)一九九四年度會計決算時不得超出本通知的各項規定,并將本行(公司)本年的決算通知抄報我部。凡各行(公司)下達的決算文件與我部統一規定相抵觸的,中企機構審查決算時均不得作為依據。
十三、中國農業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一九九四年的會計決算應合并編報。
十四、除國家各銀行、保險公司和財務關系掛靠中央財政的各中央級金融性公司外,其他各類金融、保險企業年度決算編審工作可參照本通知精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