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后獎金、津貼、補貼和保險福利問題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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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人事部(已變更),財政部|勞人薪〔1985〕33號|1985-08-19發布|1985-08-19實施|現行有效
勞人薪〔1985〕33號
一、切實控制獎金的發放
一九八五年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獎金,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辦發〔1985〕6號和財政部(85)財文字第100號文件,已作了規定。今年,凡有經濟收入的事業單位,應由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收入分成比例、各項基金比例和獎金限額。超過規定獎金限額的,要交納獎金稅。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商勞動人事部盡快提出,報國務院批準。
有關職工獎勵升級仍按《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升級獎勵試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二、嚴格執行津貼、補貼辦法
各地區、各部門和各單位對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勞動人事部和財政部規定的地區工資補貼。地區津貼、有毒有害保健津貼、中小學班主任津貼、取暖補貼等各項辦法,都必須按規定執行,不得擅自擴大范圍,提高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各部門自行建立的各種津貼、補貼,除國務院明文授權地方制定的仍可繼續執行以外,都要按照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勞動人事部勞人薪〔1985〕19號《關于實施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處理。即國家一律不予承認,這次工資制度改革時,應進行清理和整頓。凡是從行政、事業費開支的,應停止執行;從事業單位收入留成的獎勵基金中開支的,不能列入工資基數。今后超過規定限額多發的部分,應按規定交納獎金稅。
三、整頓勞動保險、福利制度
干部、職工的退休費標準要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參加了工資制度改革的人員,其退休費以本人的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和工齡津貼之和為基礎計發。地方或部門自行決定提高或變相提高退休費標準的必須改正過來。
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主要用于職工生活困難補助和辦好集體福利。堅決制止巧立名目,私分福利費。工資制度改革后,各單位原發放的洗理費,原則上保留,從經費包干結余、預算外資金、事業收入中開支。具體發放標準,中央國家機關每人每月最多不超過四元,地方不超過中央國家機關的數額。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都不得用行政經費和事業經費給職工個人發放書報費。干部、職工所需的政治理論、業務文化書籍,其費用可從職工教育經費中開支,并注意解決專業技術干部對專業書籍資料的需要。
四、嚴格審批權限
根據中央、國務院關于嚴格控制發放獎金、津貼、補貼等問題的規定,有關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制度的規定和修改,權限集中在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勞動人事部和財政部,各地區、各部門都不得自行決定。需要建立新項目或改變現行辦法的,都必須經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審核,報國務院批準。
五、加強管理和監督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必須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保險福利的各項規定,違反的要堅決糾正,不改的要嚴肅處理,并追究領導者的責任。各級勞動人事、財政、審計等部門要認真管理,加強監督檢查;各級銀行要嚴格把關,不符合規定的有權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