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2010年度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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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財金〔2010〕49號|2010-05-31發布|2010-05-31實施|現行有效
財金〔2010〕49號
一、中央財政種植業保險保費補貼
(一)補貼品種及地區。
1.新增馬鈴薯為中央財政種植業保險保費補貼品種,補貼地區為四川省和內蒙古自治區。
2.新增青稞為中央財政種植業保險保費補貼品種,補貼地區為四川、青海、云南、甘肅省和西藏自治區。
3.對玉米、水稻、小麥、棉花、油料作物保險,中央財政保險保費補貼地區在現有河北、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海南、四川省,內蒙古、新疆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黑龍江農墾總局基礎上,增加云南、山西、甘肅、廣東、青海省,寧夏自治區和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北方公司。
(二)補貼比例:河北、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四川、云南、山西、甘肅、青海省,內蒙古、新疆、寧夏自治區為40%;遼寧、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省為35%;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農墾總局、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北方公司為65%。
上述種植業保險保費補貼具體工作事項和程序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財政種植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08]26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二、中央財政養殖業保險保費補貼
(一)補貼品種及地區。
新增牦牛和藏系羊為中央財政養殖業保險保費補貼品種,補貼地區為四川、青海、云南、甘肅省和西藏自治區。
(二)補貼比例:中央財政對能繁母豬、奶牛和育肥豬保險原有補貼比例保持不變,新增的牦牛和藏系羊保險保費補貼比例為40%。
(三)補貼條件:對新增的牦牛和藏系羊保險,省級財政至少補貼25%的保費。
上述養殖業保險保費補貼具體工作事項和程序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財政養殖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08]27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三、中央財政森林保險保費補貼
(一)補貼地區:在現有江西、湖南、福建省基礎上,增加浙江、遼寧、云南省內有條件、有能力、有意愿的市、縣先行試點。
(二)補貼比例:對商品林保險,維持現有保費補貼比例30%不變,對公益林保險,將中央財政保費補貼比例提高至50%。
(三)補貼條件:商品林,省級財政至少補貼25%的保費;公益林,地方財政至少補貼40%的保費,其中,省級財政至少補貼25%的保費。
(四)試點地區選擇標準:2010年新增加的森林保險保費補貼地區在制定森林保險方案時,應按以下標準選擇試點市、縣。一是林權制度改革完成較好,林權證發放到戶。二是森林面積和林業產值在本省位居前列,林地較為集中,具備開展森林保險的條件。三是基層財政具有一定的配套補貼能力。四是基層政府積極性較高,最好具有森林保險試點經驗。
上述森林保險保費補貼具體工作事項和程序按照《財政部關于中央財政森林保險保費補貼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財金[2009]25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四、中央財政天然橡膠保險保費補貼
(一)補貼地區:海南省。
(二)補貼比例:40%。
(三)補貼條件:省級財政至少補貼25%的保費。
(四)中央財政天然橡膠保險保費補貼具體工作事項和程序參照《財政部關于中央財政森林保險保費補貼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財金[2009]25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請你廳(局)根據2010年度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加強組織領導,積極協調配合,認真落實保費補貼資金和有關政策,切實加強保費補貼資金管理,做好農業保險工作。
財政部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