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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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財金〔2010〕54號|2010-06-07發布|2010-06-07實施|現行有效
財金〔2010〕54號
一、按時提交保費補貼資金申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直屬墾區,以及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等應本著自主自愿的原則,于每年12月20日之前向財政部提交下一年度保費補貼申請,申請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農業保險開展的基本情況。包括目前農業保險的經營模式、經營主體、主要險種,以及地方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支持政策和措施等。
(二)下一年度農業保險工作計劃。包括擬開展的農業保險品種、種植面積(牲畜存欄)、投保規模、保障金額、風險責任和費率等,以及承保、查勘、定損、理賠、防災防損等相關工作措施。
(三)下一年度保費補貼計劃。根據下一年度農業保險工作計劃和現行政策,對擬開展的農業保險險種,測算中央財政、地方財政以及農戶等各自應承擔的保費金額,編制保費補貼年度計劃,填報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測算表(見附件1)。
二、按規定提交資金承諾函
省級財政部門應根據當地農業保險工作計劃,在申請保費補貼時或最晚至次年3月底之前,按規定格式向財政部提交資金承諾函(見附件2),確認省級財政部門承擔的本年度保費補貼資金全部到位。省級以下財政部門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監督落實。
三、及時撥付保費補貼資金
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中央財政補貼資金后,原則上應在1個月以內對保費補貼資金進行分解,并將分解情況報財政部。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經辦機構的承保進度及簽單情況,及時向經辦機構撥付保費補貼資金,不得拖欠。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原則上應每季度與農業保險經辦機構結算一次保費補貼資金。
四、切實加強預算執行管理
省級財政部門應隨時掌握保費補貼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年度執行中,如實際執行超過年初預算,省級財政部門應及時安排補足補貼資金(含中央財政應承擔的部分),并在9月底以前向財政部提出申請予以彌補,財政部根據預算安排情況酌情考慮;對于9月底以后發生的補貼資金缺口,省級財政部門可在次年向財政部上報保費補貼申請時一并提出申請予以彌補。省級財政部門應于年度終了后2個月內對上年度的保費補貼資金進行結算,編制保費補貼資金年度決算,并及時上報財政部。
五、加強保費補貼資金監管
各級財政部門要定期檢查保費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防止騙取、挪用保費補貼資金等行為。年終時,地方財政部門應監督農業保險經辦機構將結余的保費補貼資金上繳地方財政。
六、認真做好數據統計分析
省級財政部門應及時編制《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情況統計表(財政部門)》(見附件3),每半年一次(當年7月底和次年2月底以前)報送財政部,并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同時,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督促農業保險經辦機構及時匯總分析農業保險經營情況和保費補貼情況,編制《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情況統計表(保險公司)》(見附件4),每半年一次(當年7月底和次年2月底以前)上報財政部,并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七、按時編報農業保險年度報告
補貼地區省級財政部門應于每年度終了后1個月內就上年度農業保險開展情況向財政部提交專題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主要險種、投保規模、投保率、風險狀況、經營結果等。
附件:1.
年度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測算表
2.關于確認
年度農業保險地方財政保費補貼資金到位的函
3.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情況統計表(財政部門)
4.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情況統計表(保險公司)
財政部
二○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