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撥付辦法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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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2015-10-29發布|2015-10-29實施|現行有效
一、財政補助標準和資金到位要求
經報國務院批準,2015年,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各級財政補助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380元。其中,基數120元部分中央財政按原有補助標準給予補助,增加的260元部分中央財政對西部地區補助80%,對中部地區補助60%,對東部地區按一定比例補助。對中央所屬高校大學生參加屬地城鎮居民醫保,中央財政繼續按照所在地規定的學生參保財政補助標準給予補助。此外,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西部開發辦關于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7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中部六省比照實施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和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范圍的通知》(國辦函〔2007〕2號)和《國務院關于支持贛南等原中央蘇區振興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2〕21號),比照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的中部六省243個縣(區、市)、江西省贛州市以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央財政按照西部地區的標準給予補助(具體名單見附件7)。
根據以上財政補助標準和中央財政負擔比例,省級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完善省、市、縣三級財政分擔辦法,省級財政補助資金要重點向轄區內困難地區傾斜。省級財政收到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文件后,要按規定及時分配撥付至各統籌地區,確保資金在30個工作日內撥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未按規定時間撥付到位的,將予以通報。地方各級財政補助資金,包括省級、市級、縣級財政補助資金,要在每年9月底前全部到位。地方財政補助資金未按規定及時足額到位的,中央財政將在次年結算時相應扣減補助資金,扣減部分由地方財政補足,以保證補助資金的完整性。
二、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撥付辦法和程序
中央財政對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補助資金統一采取“當年全額預撥,次年據實結算”的辦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運行年度,將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撥付至省級財政。除上年按照預算管理的統一要求提前下達預算指標以外,中央財政于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后的30日內全額預撥本年度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補助資金,并于6月底前結算上年度補助資金。
以2016年為例,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按照以下公式核撥,以后年度類推:
預撥某省(區、市)2016年補助資金數額=該省(區、市)經審核的2014年6月底參保(合)人數×2016年中央財政補助標準-2015年按照預算管理統一要求提前下達的預算指標
結算某省(區、市)2015年補助資金數額=該省(區、市)經審核的2015年6月底參保(合)人數×2015年中央財政補助標準-2015年已預撥補助資金-因地方財政資金不到位扣減補助資金數-應扣減違規資金
其中:
某省(區、市)2015年因地方財政資金不到位扣減補助資金數=該省(區、市)經審核的2015年6月底參保(合)人數×2015年中央財政補助標準×(1-當年地方財政資金到位率)×10%
某省(區、市)2015年地方財政資金到位率=地方各級財政當年9月底前實際到位資金數(省、市、縣級財政實際到位資金合計數)÷當年地方各級財政應到位資金數×100%
某省(區、市)2015年地方各級財政應到位資金數=該省(區、市)經審核的2015年6月底參保(合)人數×(國家統一規定的2015年各級財政補助標準-中央財政補助標準)
三、地方申請補助資金流程
(一)材料上報。
每年11月底前,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部門向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計生委(以下簡稱三部委)聯合上報《XX省(區、市)關于申請20XX年中央財政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資金的請示》(以下簡稱《請示》),包括文字和附表兩部分內容。文字部分主要包括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制度建設情況、參保(合)情況、籌資和財政補助資金到位情況、城鄉居民個人繳費情況、基金運行情況、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有關政策建議等。需向三部委上報的附表包括附表1、附表2和附表6(附表3、附表4和附表5不需向三部委報送)。同時,將《請示》及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4、附表5、附表6抄送財政部駐所在省(區、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審核。
地方各級財政撥付當年資金后,各統籌地區財政部門應及時將參保(合)人數、補助資金預算文件和撥款憑證等審核所需的有關材料報送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部門進行匯總初審后,將匯總情況(附原始資料)與補助資金申請材料同時報送專員辦。
(二)材料審核。
各專員辦在11月底前收到補助資金申請材料和資金到位情況材料后,對參保(合)人數、財政補助資金撥付到位情況、城鄉居民個人實際繳費情況等進行審核,次年3月底前完成審核工作,并將審核報告上報三部委。為了確保工作進度,專員辦可在省級部門審核匯總各地上報材料時,提前介入審核工作。
(三)網絡申報。
按照《關于啟動使用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補助資金申報系統的通知》(財辦社〔2014〕31號)的要求,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申請同時實行網絡和紙質申報。省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登錄全國財政社保信息網“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補助資金申報系統”,錄入6張附表相關數據后報送專員辦,各專員辦審核完成后錄入審核結果并上報中央財政。同時,通過網上申報系統打印出紙質表格,形成正式文件后按規定上報三部委。省級財政部門和各專員辦務必確保正式紙質文件與網上申報系統數據的一致性,中央財政將根據網上申報系統數據計算撥付補助資金。
四、監督檢查
地方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部門要高度重視補助資金申請材料的上報工作,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時限高質量地上報申請材料。要層層明確工作職責,強化信息比對,提升審核技術手段,切實落實對參保(合)人數、地方財政補助資金到位率、城鄉居民個人繳費水平等統計數據的審核責任,堅決杜絕重復參保、重復申報、虛報、統計錯誤等問題的發生。對未能按規定時間上報材料的,以及對經專員辦審核發現有重復參保、重復申報、虛報等問題的,三部委將予以通報,省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衛生計生部門要專門向三部委提交書面報告,分析原因,作出說明。中央財政除據實扣減補助資金外,還將按重復申報、虛報人數及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的5%追加扣減補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追加扣減的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按照“誰重復申報、虛報,誰補足”的原則,由虛報的地方財政負責補足。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衛生部關于調整中央財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資金撥付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10〕46號)、《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衛生部關于調整中央財政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資金申報審核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11〕285號)和《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衛生部關于調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地方財政補助資金考核辦法的通知》(財社〔2012〕223號)同時廢止。
附件:
省(區、市)2015年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結算申請表
省(區、市)2015年度中央所屬高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
省(區、市)2015年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合)情況分縣表
省(區、市)2015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情況分縣表
省(區、市)2015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情況分縣表
省(區、市)2015年參保城鄉居民個人繳費情況分縣表
中部地區享受西部政策的縣(市、區)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5年10月29日
附件7:中部地區享受西部政策的縣(市、區)
附件: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