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企業財產保險擴展地震責任指導原則》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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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發〔2001〕160號|2001-08-30發布|2001-08-30實施|失效/廢止
保監發〔2001〕160號
各保監辦,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團保險公司,美亞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廣州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東京海上火災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豐泰保險(亞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皇家太陽聯合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險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口分公司,美國聯邦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三井火災海上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三星火災海上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國再保險公司:
為了有效控制風險,促進企財險擴展地震責任業務健康發展,我會制定了《企業財產保險擴展地震責任指導原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遇到問題,應及時向我會報告。
特此通知
企業財產保險擴展地震責任指導原則
第一條
為指導企業財產保險(以下簡稱企財險)擴展地震責任管理,提高保險公司巨災風險防范能力,制定本指導原則。
第二條
企財險擴展地震責任(以下簡稱地震險)應堅持科學承保、控制風險的原則。
第三條
地震指因地殼發生急劇的自然變異,致使地面或海底發生震動的現象。破壞性地震指震級在M
5級以上且烈度在Ⅵ度以上的地震。被保險財產在連續72小時內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損失視為一次保險事件。被保險人可以選擇該72小時的開始時間,但兩次事件的時間不應當有重疊部分。
第四條
地震險只能作為企財險的附加險承保,不得作為主險單獨承保。
第五條
每年12月末,各保險公司應將地震險責任最大自留額確定方法報保監會備案,并應將下一年度本公司確定地震責任最大自留額的方法報保監會。
第六條
各保險公司承保地震險項目,需要使用單獨的地震險條款。條款由各保險公司自行制訂,并報保監會事前備案。
第七條
地震險條款應明確以下內容:
(一)保險責任
(二)除外責任
(三)保險期限及責任起止日期
(四)賠償處理
(五)被保險人義務
(六)免賠額
第八條
各保險公司承保地震險項目,需在保單中單獨列示地震險費率,并不得以零費率承保。
第九條
地震險費率由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項目風險情況自行制訂。
第十條
各保險公司承保地震險項目必須按照《保險法》的規定辦理20%的法定分保。
第十一條
各保險公司對超過地震責任自留額的部分要按照優先在國內辦理分保的原則,妥善安排商業分保。
第十二條
地震險的國際再保險接受人至少應滿足下列一個標準:
(一)標準普爾(Standard
Poor’s)保險評級達到A-以上;
(二)其他國際評級機構保險評級相當于標準普爾A-以上。
第十三條
地震險應“單獨列帳、單獨統計”。
第十四條
各保險公司應于每年一季度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本年度地震險分保計劃和上年度地震險分保情況總結。
第十五條
各保險公司應于半年后45天內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地震險業務統計表(半年報)(見附件一)及地震再保險統計表(半年報)(見附件二)。
各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應于半年后45天內向當地保監辦報送地震險業務統計表及地震再保險統計表。
第十六條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在中國境內開辦企財險的保險公司。
第十七條
本指導原則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指導原則自2001年9月1日起執行。《關于企業財產保險不得擴展承保地震風險的通知》(保監發[2000]8號)同時廢止。
附件:
1、地震險業務統計表(半年報)
2、地震再保險統計表(半年報)
二OO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