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公告[2013]27號—保險機構投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辦法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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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會公告〔2013〕27號|2013-06-07發布|2013-06-18實施|現行有效
證監會公告〔2013〕27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保險機構投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準設立的保險公司、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和其他保險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基金管理公司,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設立,由保險機構作為主要股東,從事基金管理業務的企業法人。
第四條
中國保監會、中國證監會按照各自監管職責,對保險機構投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有關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申請程序
第五條
申請投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保險機構,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股權投資的規定,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申請材料。中國保監會從保險資金投資風險防范的角度,審查保險機構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資格,并依法出具保險機構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監管意見。
第六條
獲準投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保險機構,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申請材料。中國證監會依法進行審核并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七條
保險機構投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采用發起設立或收購股權等方式。
第八條
保險機構投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全面分析發展戰略、投資成本、管理能力、經濟效益等因素,審慎決策,穩健運作。保險機構收購基金管理公司股權,應當綜合考慮收購目標的公司治理、管理團隊、資產規模、經營業績、市場地位和發展能力等條件。
第九條
保險機構轉讓其持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權,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充分考慮基金管理公司的穩定經營、長遠發展及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第三章 風險控制
第十條
保險機構及其投資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嚴格按照“法人分業”原則,建立保險機構與其投資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間的風險隔離制度。風險隔離制度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保險機構根據保險資金性質或來源,單獨建賬,獨立核算;
(二)有效隔離保險機構與其投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經營業務和經營場地,經營管理人員不得相互兼職;
(三)嚴格隔離保險機構與其投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財務管理,保證賬簿分設,會計核算獨立;
(四)嚴格隔離保險機構與其投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資運作和信息傳遞,保險機構不得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提供有關投資、研究等非公開信息和資料,防范不正當關聯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輸送。
第十一條
保險機構投資其投資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發行的基金產品,應當遵守中國保監會有關投資品種和投資比例等方面的規定,并應當公平對待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產品。
第十二條
保險機構為其投資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提供融資支持,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部門的規定。
第十三條
保險機構不得與其投資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交易所市場和其他市場,以優于非關聯第三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交易。
第十四條
保險機構與其投資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規則,由中國保監會和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保險機構與其投資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不得違反國家規定相互提供客戶信息資料,業務往來不得損害客戶正當合法權益。保險機構與其投資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分別按照中國保監會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披露有關信息。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中國保監會制定保險機構投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監管規定,并實施并表監管。
第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保險機構投資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實施監督管理,督促基金管理公司合法運用基金財產,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中國保監會和中國證監會建立監管信息共享制度和互通處置機制,加強對保險機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協同監管。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中國保監會和中國證監會共同選定試點保險機構,并根據試點情況和市場發展需要,共同商定試點工作安排。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共同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6月18日起施行。
《保險機構投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辦法》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
新的《證券投資基金法》第13條規定拓寬了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東的范圍,不再限定為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托資產管理等金融機構,要求主要股東應當具有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良好業績、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資產規模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標準,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等。《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也允許保險機構進行股權投資,保險機構投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已無法律障礙。
為支持保險機構投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豐富機構投資者隊伍,促進行業競爭,推動基金行業的進一步發展,中國證監會與中國保監會就保險機構投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工作進行了充分溝通,共同起草了《保險機構投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辦法》(以下稱《試點辦法》)。
二、《試點辦法》主要內容
《試點辦法》分為總則、申請程序、風險控制、監督管理和附則部分,共21條,主要規定了保險機構投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請程序、風險控制要求、監管合作與溝通機制等。
在申請主體方面,申請投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保險機構,包括保險公司、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和其他保險機構。
在申請程序方面,申請投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保險機構,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股權投資的規定。中國保監會從保險資金投資風險防范的角度,審查保險機構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資格,并依法出具保險機構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監管意見。此后,保險機構再向中國證監會報送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請文件,中國證監會依法進行審核并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在風險控制方面,《試點辦法》要求保險機構與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法人分業”原則,保證基金管理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要求其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實現托管獨立、決策獨立、交易獨立和核算獨立。在運營中,還要求建立風險隔離制度,實行業務分離,人員分離,場地分離和賬簿分離,防范經營運作風險。《試點辦法》還要求規范保險機構與其設立基金管理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在融資、市場交易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實行強制信息披露制度,嚴禁利益輸送行為。
在監督管理方面,中國證監會與中國保監會將建立跨行業監管合作與信息共享機制,切實保障監管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