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3號-------股票及股票型基金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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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15-12-07發布|2016-01-01實施|現行有效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保險資金運用規范發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風險,維護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安全與穩定,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指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指股票,是指保險機構投資公開發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的股票。
股票型基金是指80%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于股票的基金。
第三條
保險機構應當至少關注涉及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資的下列風險:
(一)投資范圍和投資產品的合規風險;
(二)股票及股票型基金的市場風險;
(三)投資決策風險;
(四)交易執行及投后管理風險;
(五)財務報告及信息披露風險。
第四條
保險機構應當建立明確的決策與授權機制、嚴謹高效的業務操作流程、完善的風險控制制度、風險處置預案和責任追究制度,明確投資決策、交易執行、投資后管理、信息披露等環節的內部控制要求。
第五條
保險機構開展股票和股票型基金投資業務,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規定,接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市場交易行為的監管。
保險機構涉及股票和股票型基金投資決策、研究、交易、清算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不得從事內幕交易和利益輸送。
第二節
職責分工與授權批準
第六條
保險機構應當建立權益投資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建立資產托管、集中交易和防火墻機制,嚴格分離投資前、中、后臺崗位責任,確保股票投資業務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資的不相容崗位至少應當包括:
(一)投資指令下達與交易執行;
(二)投資前臺與中臺風控、組合管理以及后臺清算、核算。
第七條
保險機構應當配備一定數量具有權益投資經驗的人員開展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資業務,并配備投資分析、權益投資研究方面人員。從事權益投資的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掌握金融、投資、財會、法律等方面的專業知識。
第八條
保險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相對集中、分級管理、權責統一的權益投資決策和授權制度,以及覆蓋投資研究、投資決策、指令下達、合同簽署、交易執行、業務資料保管、投后管理等各個業務環節的操作流程及操作細則,明確各個環節、有關崗位的職責要求、銜接方式及操作標準。保險機構應定期檢查和評估權益投資相關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三節
投資研究與決策控制
第九條
保險機構應當成立股票投資研究部門,及時、準確、全面地向股票投資部門提供宏觀情勢判斷、行業配置策略、行業及上市公司最新信息,為投資決策提供依據。
第十條
保險機構應當建立專業的股票投資研究分析平臺,充分利用外部研究成果,制定涵蓋宏觀研究和行業研究的制度和模型。建立禁選池、備選池和核心池等證券池,實時跟蹤并分析市場變化,維護證券池的相關信息,確保證券池管理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條
保險機構應當執行委托人資產配置指引,根據保險資金特性構建投資組合,公平對待不同資金。保險機構應根據委托方的投資指引確定股票投資計劃,并按照內部程序進行書面審批和授權。
第十二條
保險機構開展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資,包括新股戰略配售、非公開增發、戰略股票配售等投資前,應當對擬投資的權益資產的基本面情況、行業情況、公司情況、財務狀況等方面開展投資研究,并形成正式的投資研究報告。
第十三條
保險機構應當加強權益投資的市場風險管理,運用在險價值(VAR)等量化分析手段,分析權益投資的價值波動及風險暴露,并定期開展壓力測試與情景分析,根據測試結果對償付能力、資產負債管理影響適度調整投資策略。
保險機構應當針對權益投資設置行業和個別證券的集中度指標,按照資產負債管理和資產配置要求,密切監控相關風險敞口,制定風險控制措施,確保其在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和資本覆蓋能力之內。保險機構應當規范參與股票申購、增發、配售等行為,防止出現集中風險及鎖定期限帶來的流動性風險。
第十四條
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資決議應按照公司投資決策和授權制度進行審議,決策人員應充分了解投資研究報告及上市公司相關信息。權益投資決議應符合監管機構規定及公司投資指引,有效評估及控制相關風險,確保投資決策過程的專業性及審慎性。
第四節
投資執行控制
第十五條
保險機構應當對投資指令進行審核,確認其合法、合規與完整后方可執行。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資的執行,應當建立全面的集中交易管理體系,包括但不限于:
(一)實行集中交易制度,嚴格隔離投資決策與交易執行;
(二)交易指令的接收人員必須具有相應權益投資的交易權限;
(三)設立集中交易室,實行門禁管理,未經批準其他人不得隨意進入。安裝集中交易監測系統、預警系統和反饋系統,對交易室固定電話、網絡通信等實施交易時間內監控,交易機設置交易密碼并定期更換,以隔離投資決策與執行;
(四)對交易員建立有效的監督和制約機制,密切監控交易過程中詢價等關鍵環節,交易員不得將與投資相關資料帶出交易室。
第十六條
投資指令應當通過公司內部統一的投資交易管理系統下達,且經過系統風險控制規則的檢查和指令復核操作。對需要采用人工方面下達的指令,復核人應確保按照相關檢查要求和公司內部的規則對指令進行復核,并保留書面的復核記錄,超額度投資指令應獲取相應額度授權人的審批和授權。
保險機構應明確放棄配售等交易的審批授權機制。
第十七條
保險機構應當公平對待受托資金,包括賬戶設置、研究支持、資源分配、人員管理、系統設置等方面,確保各類賬戶或者投資組合享有研究信息、投資建議和交易執行等公平機會。在交易系統中應啟用公平交易模塊,獲取公平交易模塊參數設置情況。在交易層級,對不同投資賬戶的同類投資指令,以時間優先、價格優先、比例分配為公平交易執行原則。保險機構應當根據賬戶或者組合性質,配備獨立的權益投資經理,嚴防賬戶之間的高位托盤、反向操作等利益輸送。
保險機構應當加強對各類通訊工具的管理,對交易期間投資管理人員和交易人員的移動通訊工具集中保管,MSN、QQ、微信等各類即時通訊工具和電子郵件應實施全程監控并留痕,上述通訊資料和數據應當保存五年以上。
保險機構應當建立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資管理人員進行股票投資的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并將上述制度和股票投資有關人員的信息和變動情況報告中國保監會。保險機構應當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建立股票投資相關人員及直系親屬的股票賬戶備案制度,防范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
第十八條
保險機構在投資過程中使用的相應投資合同應當由投資部門制作并經過復核,確保投資業務信息與投資決議一致;需經過法律及風險部門復核,確保合同條款合法合規,并制度化合同范本的修改和審批流程。
股票及股票型基金的投資合同、新股配售承銷合同等文件的制作需經相關部門復核,確保投資業務信息與投資決議一致,合同條款合法合規,并按照監管要求進行報告。
第十九條
相關崗位人員應負責辦理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資相關合同及協議的簽訂和單證用印手續,嚴格遵守合同管理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
每日交易結束后,交易員應當及時整理交易過程中產生的各類交易單據,并按公司制度規定及時進行歸檔,以便完整保存投資指令、新股申購資料、投資簽報、詢價單、銀行劃款指令及其他交易文檔。對于申購數量與交易結果不一致的情況,相關崗位人員應及時采取措施與內外部溝通,避免對后續交易產生影響。
第五節
投資后管理
第二十一條
保險機構應當持續跟蹤持倉股票行情及上市公司行為數據,上市公司發生可能導致股價變動的重大事件的,研究部門應當及時進行風險提示和預警。
第二十二條
保險機構應當針對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資建立包括交易限額、風險限額、止損限額等在內的限額管理體系,制定相關制度并嚴格執行,將交易風險限制在可控范圍內。
第二十三條
保險機構應當建立監測和防控機制,對內幕交易、利益輸送和操縱價格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重點監控,發現投資同一上市公司股票比例較高、交易價格異常、反向交易頻繁或交易數量較大等情形的,應當按規定及時披露和報告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
保險機構應當明確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資后管理崗位職責,跟蹤并收集公司行為數據,及時調整交易系統中除權除息日、紅利發放日、新股招股公告日等信息。
第二十五條
保險機構應當明確各種與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資業務相關文件資料的取得、歸檔、保管、調閱等各個環節的管理規定及相關人員的職責權限。
第二十六條
按照監管機構對于股票及股票型基金的有關規定,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向監管機構提交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第六節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現行規定與本指引不一致的,依照本指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