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2號-----固定收益投資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來源:
- 作者: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15-12-07發布|2016-01-01實施|現行有效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保險資金運用規范發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風險,維護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安全與穩定,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指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指固定收益投資,是指保險機構投資具有明確存續到期時間、按照預定的利率和形式償付利息和本金等特征的資產,以及主要價值依賴于上述資產價值變動的資產,包括債券及其他符合《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的各類固定收益投資。
第三條
保險機構應當至少關注涉及固定收益投資的下列風險:
(一)投資范圍和投資產品的合規風險;
(二)固定收益產品及交易對手信用風險;
(三)投資決策風險;
(四)交易執行及投后管理風險;
(五)財務報告及信息披露風險。
第四條
保險機構應當建立明確的決策與授權機制、嚴謹高效的業務操作流程、完善的風險控制制度、風險處置預案和責任追究制度,明確投資決策、交易執行、投資后管理、信息披露等環節的內部控制要求。
第二節
職責分工與授權批準
第五條
保險機構應當建立固定收益投資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建立資產托管、集中交易和防火墻機制,嚴格分離投資前、中、后臺崗位責任,確保固定收益投資業務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固定收益投資業務不相容崗位至少應當包括:
(一)信用評估及授信研究與固定收益投資指令下達;
(二)固定收益投資指令下達與交易執行;
(三)投資前臺與中臺風控、組合管理以及后臺清算、核算。
第六條
保險機構應當配備一定數量具有債券投資經驗的人員辦理固定收益投資業務,并配備具有債券分析、信用評估、信用分析的專業人員。
第七條
保險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相對集中、分級管理、權責統一的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和授權制度,以及覆蓋投資研究、投資決策、投標報價、合同簽署、場內外交易執行、業務資料保管、投后管理等各個業務環節的操作流程及操作細則,明確各個環節、有關崗位的職責要求、銜接方式及操作標準。保險機構應定期檢查和評估固定收益投資相關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三節
投資研究與決策控制
第八條
保險機構應當建立信用評估模型進行內部信用評級,構建交易對手資料庫,收集交易對手披露信息、外部獨立機構信用評級和監管機構評價,評估交易對手及產品的信用風險,并逐步完善評級信息數據庫,持續積累信用信息和數據,并根據信用風險程度制定授信額度。
第九條
保險機構應當對擬投資的固定收益證券進行充分研究,撰寫研究報告,并建立不同層級的固定收益證券池,定期跟蹤并分析交易對手信用風險變化,加強固定收益證券池的日常維護和管理,為固定收益投資決策提供依據。
第十條
保險機構應當加強債券投資及債券逆回購業務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管理,定期開展壓力測試與情景分析,并根據測試結果適度調整投資策略。
第十一條
保險機構應當在監管要求的范圍內開展債券回購業務,需要考慮資產組合流動性、貨幣市場利率水平、金融工具風險收益等因素,合理確定融入資金利率,明確融資的利率區間。
第十二條
固定收益投資的計劃應當符合監管機構相關規定、委托方的投資指引以及公司內部的投資政策和資產配置計劃,投資過程需要有合理的審議和控制措施,確保各類風險得到有效評估。
第十三條
固定收益投資決議應按照公司投資決策和授權制度進行審議,決策人員應充分了解固定收益投資外部信用評級結果、內部信用評級結果、擔保效力、發行人還款來源以及交易對手方的相關信息。重大投資應遵循集中決策的要求進行。
第四節
投資執行控制
第十四條
保險機構應當對投資指令進行審核,確認其合法、合規與完整后方可執行。固定收益投資交易的執行,應當建立全面的集中交易管理體系,包括但不限于:
(一)實行集中交易制度,嚴格隔離投資決策與交易執行;
(二)設立集中交易室,實行門禁管理,未經批準其他人不得隨意進入。安裝集中交易監測系統、預警系統和反饋系統,對交易室固定電話、網絡通信等實施交易時間內監控,交易機設置交易密碼并定期更換,以隔離投資決策與執行;
(三)建立有效的監督和制約機制,密切監控交易過程中的談判、詢價等關鍵環節,談判、詢價應與交易執行相分離,交易員不得將與投資相關資料帶出交易室。
第十五條
投資交易指令的下達必須通過公司統一的投資交易管理系統,原則上禁止繞過系統僅以電話方式下達指令。對逐筆交割的場外交易,相關崗位人員應負責辦理相關協議的簽訂和單證用印手續,遵守合同管理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受托機構應公平對待受托資金,包括賬戶設置、研究支持、資源分配、人員管理、系統設置等方面。交易系統應啟用公平交易模塊,獲取公平交易模塊參數設置情況。在交易層級,對不同投資賬戶的同類投資指令,以時間優先、價格優先、比例分配為公平交易執行原則。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及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明確簽訂債券買賣合同、分銷協議等固定收益投資相關合同協議的審批流程,確保投資業務信息與投資決議一致,合同條款合規合法。
第十八條
保險機構進行固定收益產品投資,應當書面約定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保險機構與托管銀行的資金劃撥和費用支付、與證券經營機構的費用支付,均應采用透明方式,通過銀行轉賬實現。
第十九條
每日交易結束后,交易員應當及時整理交易過程中產生的各類交易單據,并按公司制度規定及時進行歸檔,以便完整保存投資指令、銀行劃款指令及其他交易文檔。
第五節
投資后管理
第二十條
保險機構信用風險管理部門應當持續跟蹤交易對手信用狀況,信用評級發生調整的,應及時告知固定收益投資部門。交易對手發生可能導致其信用惡化的重大事件的,信用風險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風險提示和預警。
第二十一條
保險機構應當明確固定收益投資后管理崗位職責,跟蹤并收集到期日、付息日及利率變動等信息,與前臺投資經理密切溝通存量債券是否行權,與中臺風控溝通組合久期的變動情況等信息,及時調整或要求托管行調整應收利息數據,確保及時支取本息。
第二十二條
保險機構應當針對交易對手方未能按時全額支付本金或利息的情況制定應對機制,啟動催收流程,并在必要時應啟動重大突發事件應急機制。
第二十三條
保險機構應當明確固定收益投資業務相關文件資料的取得、歸檔、保管、調閱等各個環節的管理規定及相關人員的職責權限。
第二十四條
按照監管機構對于固定收益投資的有關規定,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向監管機構提交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第六節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現行規定與本指引不一致的,依照本指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