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關于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典型案例的通報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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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消保〔2015〕203號|2015-10-29發布|2015-10-29實施|現行有效
保監消保〔2015〕203號
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各保險中介機構、中國保險行業協會:
為切實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現對2015年保監會查處的4起保險經營機構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典型案例予以通報。
案例1:拖延、拒絕承保交強險
2015年2
3月,重慶保監局接到保險消費者投訴,反映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合川支公司、渝北支公司存在拖延、拒絕承保摩托車交強險行為。調查發現,人保財險合川支公司長期、大量積壓摩托車交強險承保資料,在營業大廳無人員排隊、保險消費者明確表示需要盡快辦理投保進行年審的情況下,仍告知投保人必須等十幾日后才接受交強險投保申請;人保財險渝北支公司以未攜帶農村戶口證明、謊稱專職辦理人員請假不在為由,拒絕辦理摩托車交強險投保業務。
針對人保財險合川、渝北支公司存在拖延、拒絕承保摩托車交強險行為的問題,重慶保監局對人保財險合川支公司、人保財險渝北支公司各罰款25萬元,并責令限期改正。
案例2:拒不依法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
2015年3月,江西保監局接到保險消費者許某投訴,反映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險)江西分公司拖賠。調查發現,2013年3月31日,被保險人陳某的車輛與許某的車輛在浙江衢州發生相撞事故,被保險人陳某負全責。出險后,太平洋財險江西分公司委托太平洋財險浙江分公司查勘定損。2013年4月,許某的車輛核定損失5000元,但車上貨物損失未核定。2013年6月24日,許某向太平洋財險江西分公司提供貨物損失清單和部分原始貨物清單,共計70490元,但太平洋財險認為貨物實際損失20350元,一直未對可以確定的損失數額先予支付保險金。
針對太平洋財險江西分公司在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資料60日內,未對可確定車輛損失賠款先予支付保險金的問題,江西保監局對該公司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保險金義務的行為罰款10萬元。
案例3:利用產品說明會虛假宣傳
2015年6月,新疆保監局接到保險消費者投訴,反映2011
2014年間參加合眾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眾人壽)哈密中心支公司舉辦的產品說明會時,經保險公司及保險代理人介紹購買了“合眾聚富定投兩全保險(分紅型)”,后發現實際收益與當時承諾不符。調查發現,保險代理人在進行“合眾聚富定投兩全保險(分紅型)”宣傳講解過程中,使用“5年期年化收益率24%,10年期年化收益率48%”的宣傳用語,夸大保險產品收益且未采用高、中、低三檔演示未來的利益給付,以及未對保單紅利的不確定性進行提示。同時還發現,合眾人壽哈密中心支公司在2014年10月舉辦的兩場“合眾聚富定投兩全保險(分紅型)”產品說明會中,自行制作并使用的宣傳課件含有“本金50萬”“分紅25萬”的用語,保險營銷員展業冊“合眾聚富定投兩全保險(分紅型)”產品宣傳存在“固定利息3%
20%”“復利分紅70%”“日復利滾息4.5%”等誤導性內容。
針對上述問題,新疆保監局對合眾人壽哈密中心支公司罰款10萬元,對該公司經理警告并罰款5萬元,對涉及銷售誤導的兩名保險代理人分別給予警告并罰款1萬元。
案例4:銀保渠道銷售誤導
2014年12月,河北保監局接到保險消費者投訴,反映郵政儲蓄銀行沙河市太行大街支行在向其銷售新華保險紅雙喜產品過程中,存在將保險產品混淆為銀行理財產品、夸大收益等誤導行為。調查發現,2014年1月和9月,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華人壽)邢臺中心支公司通過與代理銀行網點聯合開展業務啟動會和理財產品展銷會等方式片面、錯誤介紹宣傳保險產品。例如,在給銀行發放的宣傳材料中有“惠福寶兩全保險在滿13個月多少收益3.8%或380”等內容;在理財產品展銷會活動中,根據新華人壽邢臺中心支公司提供的有關惠福寶產品宣傳材料,郵政儲蓄銀行沙河市太行大街支行在其網點大廳電子展示板上寫有“固定收益有保障厚惠有期有盼頭
資金靈活
提前見利…惠福寶年金保險
收益高達4.15%”等內容。該銀行在銷售的保單上還加蓋“河北沙河太行街郵政儲蓄”印章(該印章也加蓋于儲蓄存折),使消費者誤以為購買了銀行理財產品。
針對上述問題,河北保監局對新華人壽邢臺中心支公司責令停止接受銀行郵政代理新業務2個月并罰款10萬元,對該公司總經理助理兼銀代部門經理警告并罰款3萬元;吊銷郵儲銀行沙河市太行大街支行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
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極大損害了行業形象。保監會將對侵害保險消費者權益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始終保持高壓態勢,持續加大“亮劍行動”執法力度,不論涉及金額多少,依法嚴肅懲處,并進一步加大曝光力度,幫助消費者提升風險識別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中國保監會
201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