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財政部、農業部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保費補貼型農業保險產品條款擬訂工作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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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農業部|保監發〔2015〕25號|2015-02-15發布|2015-02-15實施|現行有效
保監發〔2015〕25號
一、保險公司擬訂條款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依法合規、公開公正、公平合理;
(二)要素完備、通俗易懂、表述嚴謹;
(三)不侵害農民合法權益、不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影響行業健康發展。
二、保險公司應當在充分聽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農業、保險監管部門和農民代表意見的基礎上,擬訂條款。
三、保險責任應列明保險標的所在區域內的主要風險,切實保障投保農戶的風險需求。其中:
種植業保險主險的保險責任包括但不限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內澇、風災、雹災、凍災、旱災、地震等自然災害,泥石流、山體滑坡等意外事故,以及病蟲草鼠害等。
養殖業保險主險的保險責任包括但不限于主要疾病和疫病、自然災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風災、雷擊、地震、冰雹、凍災)、意外事故(泥石流、山體滑坡、火災、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政府撲殺等。當發生高傳染性疫病政府實施強制撲殺時,保險公司應對投保農戶進行賠償,并可從賠償金額中相應扣減政府撲殺專項補貼金額。
四、保險金額應覆蓋直接物化成本或飼養成本。鼓勵各公司開發滿足農業生產者特別是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風險需求的多層次、高保障的保險產品。鼓勵各級地方政府提供保費補貼。
五、種植業保險及能繁母豬、生豬、奶牛等按頭(只)保險的大牲畜保險條款中不得設置絕對免賠。同時,要依據不同品種的風險狀況及民政、農業部門的相關規定,科學合理地設置相對免賠。
六、種植業保險條款應根據農作物生長期間物化成本分布比例,科學合理設定不同生長期的賠償標準。原則上,當發生全部損失時,三大口糧作物苗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保險金額的40%。
七、種植業保險條款應明確全部損失標準。原則上,投保農作物損失率在80%(含)以上應視為全部損失。
八、養殖業保險條款應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作為保險理賠的前提條件,不能確認無害化處理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九、保險公司不得主張對受損的保險標的殘余價值的權利,農業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十、條款中不得有封頂賠付、平均賠付、協議賠付等約定。
十一、價格保險和指數保險等創新型產品、森林保險、相互制保險條款擬訂事項另行規定。
十二、各公司要高度重視條款擬訂工作,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對已報備的條款進行全面清理,并于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修訂并重新報備。凡有不符合上述規定的產品,保險監管部門不予備案;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處罰,并將相關情況通報財政部和農業部。
十三、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中國保監會
財政部
農業部
2015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