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規范“證券投資基金”指標統計口徑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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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廳發〔2005〕139號|2005-11-24發布|2005-11-24實施|現行有效
保監廳發〔2005〕139號
為進一步提高保險統計數據的質量,我會對“證券投資基金”統計指標的填報口徑進行了規范。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填報依據
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采用《金融企業會計制度》進行“證券投資基金”的核算,并以此口徑填報“證券投資基金”統計指標。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在收到基金公司交易確認單或交割單后記賬,并以此作為“證券投資基金”的報送依據。
二、填報要求
(一)獨立賬戶指保險公司根據投資連結保險合同的約定而設立單獨進行資金運用和核算的投資賬戶。
(二)通過《中國保險統計信息系統》報送的資產類、損益類科目中,“短期投資—證券投資基金”(11010005)、“短期投資跌價準備—證券投資基金”(11020007)、“長期投資—證券投資基金”(14010016)、“長期投資減值準備—證券投資基金”(14210016)、“投資收益—證券投資基金”(43020006)等指標均不包括獨立賬戶中的證券投資基金數據。
1.“短期投資—證券投資基金”(11010005)、“長期投資—證券投資基金”(14010016)科目的期末余額以成本價計價,即按報表日資產賬面余額填列,不扣除各種跌價/減值準備。
2.作為短期投資的證券投資基金,在實際收到基金分紅時,沖減賬面價值。
(三)通過《中國保險統計信息系統》報送的資金類科目中,“資金運用—證券投資—證券投資基金”(71010010)、“資金平均占有額—證券投資—證券投資基金”(71020010)、“實現收益—證券投資—證券投資基金”(71030018)、“估值增值—證券投資—證券投資基金”(71040014)等指標統計包括獨立賬戶投資在內的所有證券投資基金數據。
1.“資金運用—證券投資—證券投資基金”填列包括獨立賬戶投資在內的所有證券投資基金以成本價計價的期末余額。
2.實現收益是指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按照現行財務會計口徑計算的投資收益,如果已計提跌價或減值準備,應沖減相應的準備。
3.估值增值是指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與成本之間的差額。
三、其他要求
(一)本通知所列“證券投資基金”及相關指標的統計規范,適用于《保險資金運用監管報表(試行)》及《中國保險統計信息系統》。
(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報送自有資金的基金投資數據。集團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報送的匯總基金投資數據,應包括集團本級、下屬產險公司、壽險公司、養老公司、健康險公司及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自有資金等各保險子公司的證券投資基金,并確保各級機構之間數據鉤稽關系的正確性。
(三)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時、準確地調整“證券投資基金”統計指標的填報口徑,加強數據質量管理,確保統計信息的準確性、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