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做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央補助資金投資會計核算有關問題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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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財會〔2014〕19號|2014-03-29發布|2014-03-29實施|失效/廢止
財會〔2014〕19號
一、經國務院批準將中央補助資金委托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社保基金會)投資運營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其委托投資、獲取投資收益等會計處理,適用本規定。
二、會計科目設置及相關賬務處理
(一)在資產類會計科目中增設“115應收委托投資收益”科目。
1.本科目核算按規定將中央補助資金委托社保基金會投資運營應收取的投資收益。
2.收到社?;饡峁┑奈匈Y金年度收益情況時,按照委托資金實現的投資收益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委托投資收益”科目。
3.根據有關合同或協議對到期委托資金進行結算,收到社?;饡嶋H兌付的投資收益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按照已確認的投資收益,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委托投資收益”科目;委托資金到期后再委托的,委托資金的投資收益連同本金轉作下一委托期的本金,按照轉作本金的投資收益金額,借記“委托投資”科目,按照已確認的投資收益,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委托投資收益”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尚未收取的委托社?;饡顿Y收益。
(二)在資產類會計科目中增設“125委托投資”科目。
1.本科目核算按規定委托社?;饡M行投資運營的中央補助資金本金。
2.根據有關合同或協議將中央補助資金從財政專戶劃撥社?;饡付ㄙ~戶委托投資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
3.委托資金到期后再委托的,委托資金的投資收益連同本金轉作下一委托期的本金,按照轉作本金的投資收益金額,借記本科目,按照已確認的投資收益,貸記“應收委托投資收益”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委托投資收益”科目。
4.收回委托投資資金本金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5.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尚未收回的委托投資本金。
(三)在收入類會計科目中增設“408委托投資收益”科目。
1.本科目核算按規定將中央補助資金委托社?;饡顿Y運營收取的投資收益。
2.收到社保基金會提供的委托資金年度收益情況時,按照委托資金實現的投資收益金額,借記“應收委托投資收益”科目,貸記本科目。
3.根據有關合同或協議對到期委托資金進行結算,收到社?;饡嶋H兌付的投資收益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按照已確認的投資收益,貸記“應收委托投資收益”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本科目;委托資金到期后再委托的,委托資金的投資收益連同本金應當轉作下一委托期的本金,按照轉作本金的投資收益金額,借記“委托投資”科目,按照已確認的投資收益,貸記“應收委托投資收益”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本科目。
4.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
5.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三、會計報表項目設置
(一)在資產負債表的“資產”項目下,增設“應收委托投資收益”、“委托投資”項目,分別根據“應收委托投資收益”、“委托投資”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填列。
(二)在收支表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項目下,增設“委托投資收益”項目,根據“委托投資收益”科目的當期貸方發生額填列。
四、以前年度未按照上述規定處理的委托投資及其收益,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追溯調整。
(一)未按上述規定處理的委托投資,應轉入“委托投資”科目,借記“委托投資”科目,貸記有關科目。
(二)未按上述規定處理的委托投資收益,應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借記有關科目,貸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科目。
五、其他經國務院批準委托社?;饡顿Y運營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參照本通知執行。
六、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201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