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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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社〔2016〕101號|2016-06-30發布|2016-07-01實施|失效/廢止
財社〔2016〕101號
財社〔2016〕1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為加強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
〔2015〕2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現就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
基金財務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總體要求
(一)本通知適用于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
(二)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負責基金的日常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三)基金應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與企業職工基本養
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
挪用基金,基金不得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預算,不得用于經辦機構
人員和工作經費。各級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納入本級政府預算。
(四)經辦機構為每個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
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五)基金實行預算管理,具體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二、基金收入管理
(一)基金應按照國家規定按時、足額籌集。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擅自減免。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機關事業單位補助政策及彌補基金收支缺口的需要安排補助資金,納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并按規定程序及時辦理撥付手續。
(二)基金收入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財政補貼收入、
利息收入、委托投資收益、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其中:
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是指單位和個人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分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財政補貼收入是指財政給予基金的補貼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基金在收入戶、財政專戶及支出戶中取得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或購買國家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委托投資收益是指基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投資所取得的收益。
轉移收入是指參保對象跨統籌地區和跨不同養老保險制度流動而劃入的基金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是指下級經辦機構接收上級經辦機構撥付的補助收入。
下級上解收入是指上級經辦機構接收下級經辦機構上解的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收取的滯納金以及經統籌地區財政部門核準的其他收入。
(三)在保證基金安全、便于提高管理層次的前提下,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可以在商業銀行等存款類金融機構設立收入戶。收入戶開設數量應當按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等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收入戶開設銀行應當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資信狀況、
利率優惠、網點分布、服務質量等相關因素,綜合評定商業銀行管理服務水平,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確定。
收入戶的主要用途是:暫存單位和個人繳費收入、轉移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該賬戶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
基金征收機構要按月將征集的基金收入全額上繳財政專戶,中央和地方征收機構上繳基金收入的具體時限分別由財政部和各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規定。收入戶除向財政專戶劃轉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
三、基金支出管理
(一)基金應按照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出,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支出項目、擴大享受人員范圍和隨意改變支出標準。
(二)基金支出包括:基本養老金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
基本養老金支出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參保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攫B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前已經退休、退職人員的退休(職)費和病退人員生活費,以及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規定在10年過渡期內退休人員按新老辦法對比后的補差資金。
轉移支出是指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和跨不同養老保險制度流動而轉出的基金支出。
補助下級支出是指上級經辦機構撥付給下級經辦機構的補助支出。
上解上級支出是指下級經辦機構上解上級經辦機構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經財政部門核準開支的其他支出。
(三)在保證資金安全、便于提高管理層次的前提下,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在商業銀行等存款類金融機構設立基金支出戶(以下簡稱支出戶)。支出戶開設數量應按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等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支出戶開戶銀行應當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資信狀況、利率優惠、網點分布、服務質量等相關因素,
綜合評定銀行管理服務水平,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確定。
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對基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支付方式可以釆取財政直接支付或財政授權支付,通過零余額賬戶與財政專戶清算。
支出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財政專戶撥入的基金;支付基金
支出款項;暫存該賬戶的利息收入;該賬戶資金利息收入繳入財政專戶。
支出戶除接收財政專戶撥付的基金和暫存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
(四)經辦機構應根據基金年度預算及分月支出計劃,按月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財政部門報送用款申請,并注明支出項目,加蓋本單位公章。財政部門對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入支出戶,對基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地區,按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辦理。對用款手續不符合要求或數據有誤的,財政部門有權不予撥款并應責成經辦機構予以糾正。
四、基金結余管理
(一)基金結余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發〔2015〕48號)有關規定開展投資運營。
(二)在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由財政部門給予補貼,具體補貼辦法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予以規定。
五、財政專戶管理
(一)統籌地區財政部門應按規定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對基金進行分賬核算,單獨計息。
(二)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基金征收機構轉入的基金收入;接受財政對基金的補助收入;接收基金購買國債兌付的本金收入或收回定期存款本金、收回基金委托投資運營的本金、
投資收益以及支出戶繳入的利息收入等;根據經審定的用款申請,
向支出戶劃撥基金;購買國債或轉存定期存款;向上級或下級財政專戶劃撥基金、與零余額賬戶清算。
(三)財政專戶發生的投資收益直接計入財政專戶,經辦機構收入戶和支出戶的利息收入定期繳入財政專戶,一并計入基金收入。由開戶銀行提供一式多聯的利息通知單,同時送財政部門和經辦機構分別記賬。
(四)財政補貼收入由財政部門撥付到財政專戶。財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憑財政專戶開戶銀行出具的一式多聯原始憑證進行記賬。
(五)發生基金下撥業務時,財政部門根據基金預算,可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入同級經辦機構支出戶,經下級經辦機構收入戶進入下級財政專戶;也可直接從上級財政專戶撥入下級財政專戶。發生基金上繳業務時,將基金從財政專戶劃入同級經辦機構支出戶,經上級經辦機構收入戶進入上級財政專戶;也可直接從下級財政專戶撥入上級財政專戶。
(六)將基金結余按規定開展投資運營時,財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憑財政專戶開戶銀行出具的一式多聯原始憑證記賬。
六、資產與負債管理
(一)資產包括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現金、銀行存款(含收入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支出戶存款)、投資、暫付款項、應收款項等。經辦機構和稅務機關不得發生現金收付業務。
(二)財政部門要嚴格做好財政專戶管理和基金收支核算工作;經辦機構要及時做好基金收入、支出核算工作,并按月與開戶金融機構對賬。同時,財政部門、經辦機構要按月對賬,實行稅務機關征收養老保險費的地區,財政部門、經辦機構和稅務機關要按月對賬,保證賬賬相符、賬款相符。
暫付款項應定期清理,及時結清。
(三)負債包括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暫收款項等。暫收款項應定期清理,及時償付。因債權人等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償付的,
經財政部門批準后作為基金的其他收入。
七、監督與檢查
(一)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告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財政專戶、收入戶和支出戶的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向同級政府和基金監督
組織報告。
八、其他事項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本通知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二)本通知由財政部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解釋。
(三)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抄送: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