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監管報表管理暫行辦法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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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發〔1999〕28號|1999-02-23發布|1999-02-23實施|失效/廢止
保監發〔1999〕28號
第一條
為有效實施對保險企業的非現場監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類商業保險公司,包括中資、外資、中外合資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各保險公司”)。
第三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作為全國商業保險的主管機關,對保險監管報表進行統一管理。
第四條
保險監管報表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即從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外國保險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公司的會計年度與上述會計年度不符的,應作相應的調整。
第五條
保險監管報表是保監會根據監管需要,要求各保險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呈報的反映其經營狀況的數據和報表。
(一)由保監會統一編號的定期報表,包括保險監管月報、季報、半年報、年報以及會計決算報表和其他定期報表。
(二)保監會根據監管需要隨時要求呈報的報表。
第六條
各保險公司在報送保險監管報表的同時,應附報文字說明。
第七條
各保險公司在編制保險監管報表時,要嚴格依照保險監管報表制度所要求的報表格式、調查范圍、指標涵義、計算方法、分類目錄、統計編碼等規定,如實提供報表資料。
第八條
各保險公司要充分認識保險監管報表編制報送的重要性和嚴肅性,切實健全內部規章和工作程序。
(一)各保險公司的總公司應有專門的機構和人員負責保險監管報表的編制、報送工作。該專門機構和人員如有變動,應及時報告保監會。
(二)各保險公司應建立健全本系統保險監管報表的編制、報送程序。
(三)各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在向上級公司上報保險監管報表的同時,應將保險監管報表報送保監會在當地的派出機構。
第九條
保險監管報表的報送實行各保險公司法人代表簽字制度。各保險公司報出的保險監管報表,必須由本公司法人代表審核、簽字、加蓋公章后上報。
第十條
各保險公司負責人對財務會計、統計等部門和人員依照本辦法和保險監管報表制度提供的會計、統計等資料不得隨意修改;如果認為資料不實,應當責成有關部門、人員核實訂正。
第十一條
各保險公司應于每月后10天內、季后15天內、半年后25天內、年后30天內,分別報送保險監管月報、季報、半年報、年報報表。保險公司的年度會計決算報表于次年3月底之前報送。保監會根據監管需要要求呈報的其他定期報表和臨時監管報表,保險公司應按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報送。
第十二條
各類保險監管報表的報送方式,按保監會的有關要求執行。
第十三條
各保險公司應定期對保險監管報表編制、報送工作進行檢查和總結,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及時解決。保監會在認為必要時,可隨時組織專人對各保險公司以及分支機構的保險監管報表編制和報送工作進行檢查。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視情節輕重,處以通報批評、責令撤換主管部門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以及取消主要責任人保險從業資格的處罰。
(一)提供虛假報表、資料、報告、文件的;
(二)偽造、篡改報表、資料、報告、文件的;
(三)拒報報表、資料、報告、文件的;
(四)無故拖延報送報表、資料、報告、文件的;
(五)其他不按規定報送報表、資料的。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