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做好2002年年度報告編報工作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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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發〔2002〕138號|2002-12-31發布|2002-12-31實施|失效/廢止
保監發〔2002〕138號
一、各公司要嚴格按照《保險法》、《會計法》等法規的要求,認真做好2002年年度報告的編報工作,確保年報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
二、年度報告應采用質地優良的紙張制作,幅面為A4紙,封面應載明公司法定名稱、“年度報告”字樣以及報告期年份,并加上公司的外文名稱以及公司的標志等。公司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和精算責任人應分別在年度報告上簽字并加蓋公章。
三、年度報告正文包括以下內容:公司簡介、主要財務和業務指標、股本變動及股東情況、主要經營情況、年度內重大事項(包括重大的投資、關聯交易、再保險安排、賠付、合同、訴訟等)、財務報告、審計報告、其他事項。鼓勵壽險公司在年報中披露內在價值(Embedded
Value)有關信息。
四、財務報告至少應包括財務報表及其附注。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為確保財務信息的統一性和可比性,保險公司應按照本通知規定的統一格式(見附件)填報財務報表,不得隨意增減項目或變更項目名稱和口徑。除財務報表外,公司還可以編制財務情況說明書,包括:(一)不需要在財務報表或報表附注中披露,或者在財務報表已經披露但需要做出進一步說明的重要財務事項;(二)存在的問題及其解決措施。
五、壽險公司的投資連結保險的投資賬戶內資產,以市場價計價,在資產負債表中的“獨立賬戶資產”中反映;獨立賬戶資產所對應的負債(準備金),從壽險責任準備金中扣除,其中成本價對應部分,在“獨立賬戶負債”中反映,市價與成本價之間的差額,在“獨立賬戶未實現利得”中反映。萬能壽險投資賬戶內資產及對應的負債不在“獨立賬戶資產”和“獨立賬戶負債”中反映。
六、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應編制合并會計報表的公司,均應編報合并會計報表,不得以匯總會計報表代替合并會計報表,也不得隨意減少或擴大合并范圍。
七、公司應按下述要求編制財務報表附注:
(一)應特別注意披露的項目:
1、會計政策中的各種保險準備金的計提基礎、假設和方法,以及合并報表范圍。
2、主要的長期股權投資。
3、短期投資明細,按投資品種列示。在資金由集團公司集中投資的情況下,應采用系統、合理的方法將集團公司集中持有的投資資產分配到各子公司。
4、存出資本保證金的情況。
5、投資連結保險獨立賬戶的資產負債明細和會計年度內最后一個計價日的投資單位凈值和買賣價格。
6、萬能壽險獨立賬戶的資產負債明細和本年收益情況。
7、保費收入明細。公司應按以下標準分類披露保費收入明細:(1)按險種劃分。人身險業務按照壽險、健康險、意外傷害險和年金分類,再進一步分為個險和團險,在團體年金(企業年金或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項下,還應單獨披露按國發[2000]42號文規定可享受企業工資總額4%比例稅前列支的企業年金業務的保費收入;單獨列示分紅保險、投資連結保險和萬能保險的保費收入。財產險業務按照機動車輛及第三者責任險、企財險、家財險、貨物運輸險、船舶險、責任險、信用險、保證險、農業險、其他險分別列示。(2)壽險公司按首年保費收入和續年保費收入劃分。(3)財產險公司按保費收入的屬地來源劃分(例如:歐盟、美國、東南亞地區等)。(4)壽險公司對保費收入、分出保費、分入保費分別按長險和短險分類列示。(5)按銷售方式劃分,如銀行代理、個人營銷、員工直銷、其他銷售方式等。
8、按照分保費收入的金額,列出前5位分出公司的分入保費、分保賠款支出、分保費用支出等明細。
9、按照分出保費的金額,列出前5位分入公司的分出保費、攤回分保賠款、攤回分保費用等明細。
10、投資收益明細。
11、財產險業務賠款支出和各準備金提轉差按照前面第7點的分類標準分別列示。
12、營業費用明細,其中至少應單獨列明工資和福利費、營業用房租金及固定資產折舊費、辦公和差旅費、稅金和車船使用費、保險業務監管費等項目。
13、壽險業務傭金支出按照首年傭金支出和續年傭金支出分別列示,財產險業務的手續費(含支付給代理公司的傭金)按照前面第7點的分類標準分別列示。
14、分紅保險的應付紅利和紅利支出。
15、支付給會計師事務所的費用。
16、關聯方關系和關聯交易。
17、或有事項、期后事項與表外業務。
(二)各種附注信息,有以前年度對比數的,應采用年度對比的方式列示,對比年度至少為1年。
(三)本年報表的年初數(上年數)與上年報表的年末數(本年數)不一致的,應對不一致的項目逐項予以說明和解釋。
(四)中國再保險公司根據再保險業務的特點,參照本條(一)、(二)項的規定進行報表附注的披露。
八、保險公司的財務報表均應由保監會認可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在審計過程中,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注冊會計師按照執業規范所確定的審計抽樣范圍。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過程中應及時與保險監管部門溝通,勤勉盡責,獨立、客觀、公正地發表審計意見。我會在對年度報告復查過程中若發現注冊會計師出具了不恰當的審計報告且情節嚴重的,將要求公司更換會計師事務所,并將該所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九、公司應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管理建議書。管理建議書除應對公司的資產結構、資產質量、資產與負債的匹配、資金運用政策、投資資產及其收益、負債結構、準備金、收入、支出、利源等情況進行分析外,還應專設一部分對保險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評價,并提出改進建議。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應調整事項(包括公司拒絕調整的分錄)也應在管理建議書中單獨反映。管理建議書與年度報告同時報送中國保監會。
十、2002年年度報告中不再包括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監管指標方面的內容,有關償付能力和監管指標的情況應以獨立報告的形式另報我會。
十一、公司應于2003年4月30日前將年度報告的紙質文本和電子文本送達中國保監會。年報的電子文本可以用郵寄磁盤或電子郵件(ac_jgc@circ.gov.cn)的方式報送,其中財務報表還應另外以EXCEL表格文件填報,報表格式應與本通知附件給出的格式完全一致,不得改變報表形式或增減報表內容。由于客觀原因確實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報送的,應以書面申請的方式至少提前15日向中國保監會請求延期,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十二、我會將對2002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進行抽查,發現虛假不實的,將依照《保險法》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并可根據情節輕重,建議或責令公司免去有關財務負責人的職務。
十三、在報告年度內實際經營期不超過3個月的公司,可以免于報送年度報告。該經營期與下一年度合并編制財務報表。
十四、在年報報送前,公司董事會已經提出2002年度利潤分配預案的,應在年報中進行披露。董事會提出分配預案,經保監會核準后方可實施。申請材料包括董事會關于分配預案的決議、審計后的財務報表和償付能力報告、年內股權變動和年末股權結構、分紅預案對公司償付能力影響的評估等。
十五、在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中國保監會財務會計部反映。
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有關報表表樣(資產負債表、人壽保險公司利潤表、
財產保險公司利潤表、再保險公司利潤表、現金流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