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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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國發〔1997〕5號|1997-02-19發布|1997-02-19實施|現行有效
國發〔1997〕5號
為了發揮稅收的調控作用,進一步理順國家與金融、保險企業之間的分配關系,促進金融、保險企業間平等競爭,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國務院決定,從1997年1月1日起,調整金融保險業的稅收政策?,F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規范金融、保險企業的所得稅稅率,對目前執行55%所得稅稅率的金融、保險企業,其所得稅稅率統一降為33%。金融、保險企業所得稅的預算級次不變。
二、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有關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稅率的規定,將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稅率由現行的5%提高到8%。提高營業稅稅率后,除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交納的營業稅仍全部歸中央財政收入外,其余金融、保險企業交納的營業稅,按原5%稅率征收的部分,歸地方財政收入,按提高3%稅率征收的部分,歸中央財政收入。
三、對經濟特區內(包括上海浦東新區和蘇州工業園區,下同)設立的外商投資和外國金融企業,凡來源于特區內的營業收入,繼續執行自注冊登記之日起,5年內免征營業稅的優惠政策,免稅期滿后,按8%的稅率征收;對來源于經濟特區外的營業收入部分,不再執行特區內的免稅優惠政策,按特區外設立的外商投資和外國金融企業的有關稅收政策執行。
四、對1996年12月31日之前在特區外設立的外商投資和外國金融、保險企業,在1998年12月31日前,營業稅減按5%征收,仍作為地方財政收入;自1999年1月1日起,按8%征收。對1997年1月1日后特區外新設立的外商投資和外國金融、保險企業,一律執行8%的營業稅稅率。
五、提高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稅率后,對國家政策性銀行減按5%的稅率征收。政策性銀行交納的營業稅仍作為國家資本金投資返還給政策性銀行。政策性銀行資本金達到國務院規定金額之日起,返還政策停止執行。
六、提高金融保險業營業稅后,對農村信用社營業稅,在1997年12月31日前減按5%征收,仍作為地方財政收入;自1998年1月1日起恢復按8%的稅率征收。
七、提高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稅率后,對隨同營業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仍按原稅率5%計征,提高3%稅率的部分予以免征。附征的收入仍歸地方財政收入。
八、提高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稅率后,現由地方稅務局所屬征收機關負責征收的金融、保險企業營業稅,改由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所屬征收機構共同征收。其中按原5%稅率計征的部分,由地方稅務局所屬征收機構負責征收,按提高3%稅率計征的部分,由國家稅務局所屬征收機構負責征收。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交納的營業稅,繼續由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征收機構負責征收。隨同營業稅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由地方稅務局所屬征收機構負責征收。
調整金融保險業的稅收政策,是國務院作出的一項重要決策,各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各級國家稅務局機關和地方稅務局機關要密切合作,切實加強征管,堵塞“跑、冒、滴、漏”;各金融、保險企業要進一步強化納稅意識,按國家規定及時足額申報納稅,確保國家金融保險企業稅收政策的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