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保險公司費用分攤指引》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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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發〔2006〕第90號|2006-08-29發布|2006-08-29實施|現行有效
保監發〔2006〕第90號
一、
總則
1.
為了規范保險公司費用分攤,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和公司財務管理水平,為公司產品定價、經營決策、分支機構業績考核和監管工作提供科學、準確的財務信息,制定本指引。
2.
本指引所稱費用,指保險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包括賠款支出、分保賠款支出、各類給付、退保金、準備金提轉差、傭金、手續費、分保費用支出、營業稅金及附加、營業費用、提取保險保障基金等。
3.
保險公司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報送的和對外公開披露的所有報告、數據涉及的費用分攤均應參照本指引的規定,包括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交強險專題財務報告、分紅保險專題財務報告以及向中國保險統計信息系統報送的數據等。
4.
保險公司出于內部管理等其他目的進行的費用分攤,可以不適用本指引。
二、
專屬費用和共同費用的認定
5.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業務的經濟實質,將每項費用準確認定為專屬費用或共同費用。
專屬費用是指專門為某一歸屬對象發生的,能夠全部歸屬于該歸屬對象的費用。
共同費用是指不是專門為某一歸屬對象發生的,不能全部歸屬于該歸屬對象的費用。
6.
專屬費用和共同費用的認定結果會因分攤目的和管理水平的不同而不同。
保險公司費用分攤的目的不同,確定的費用歸屬對象就不同,因而專屬費用和共同費用的認定結果也會不同,即同一項費用在不同的分攤目的下會認定為不同的屬性。如:當產險公司核算各險種大類的損益時,其費用歸屬對象是車險、企財險、家財險等險種大類,車險的賠款和車險承保管理人員的薪酬就是車險的專屬費用;但當公司核算交強險損益時,費用歸屬對象就要細化到車險內部的交強險、車損險以及其他車險險種類別,車險承保管理人員的薪酬就成為共同費用,需要采用一定標準在交強險、車損險和其他車險險種之間進行分攤。
保險公司管理和核算水平不同,費用的細分程度就會不同,費用認定結果也會不同。公司的基礎管理越細化,費用記錄的相關信息越充分,該費用越有可能直接認定為專屬費用,因而越有可能減少需要分攤的共同費用的項目,從而越有可能增加費用分攤的準確性。
7.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和不同的分攤目的,確定不同的費用歸屬對象,進而準確認定其專屬費用和共同費用。以下是常見的三種情況。
在有些情況下,保險公司需要將費用分攤至險種。如:保險公司向中國保監會報送財務會計報告、交強險專題財務報告、分紅保險專題財務報告以及向中國保險統計信息系統報送數據時,需要將費用分攤到險種。此時,就應當將險種確定為費用歸屬對象。
險種作為費用歸屬對象時,專門為某險種發生的費用應當認定為該險種的專屬費用,如:在核算交強險損益時,交強險的手續費、賠款支出、保單印制費、廣告宣傳費均應當認定為交強險的專屬費用。不是專門為某險種發生的、不能全部歸屬于該險種的費用則應當認定為共同費用,如:在核算交強險中家庭用車的損益時,交強險的廣告宣傳費就應當認定為共同費用。
在有些情況下,保險公司需要將費用分攤至業務類別。如:保險公司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償付能力報告時,應當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9號:綜合收益》的規定將費用分攤至承保業務、投資業務、受托管理業務和其他業務4大業務類別。此時,就應當將業務類別確定為費用歸屬對象。
業務類別作為費用歸屬對象時,專門為某類業務發生的費用應當認定為該類業務的專屬費用,如:車險承保人員的薪酬應當認定為承保業務的專屬費用。不是專門為某類業務發生的、不能全部歸屬于該類業務的費用應當認定為共同費用,如:財務部門和人力資源部門人員的薪酬。
在有些情況下,保險公司需要將費用分攤至分支機構。如:保險公司向中國保監會報送交強險專題財務報告時,需要將費用分攤至按照省級(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劃確定的交強險地區分部(分支機構)。此時,就應當將分支機構確定為費用歸屬對象。
分支機構作為費用歸屬對象時,專門為某分支機構發生的費用應當認定為該分支機構的專屬費用,如:某公司北京地區發生的交強險賠款支出、手續費、在北京地區投放的廣告費用應當認定為該公司北京地區分部的專屬費用。不是專門為某分支機構發生的、不能全部歸屬于該分支機構的費用應當認定為共同費用,如:公司在中央電視臺投放的交強險廣告宣傳費應當認定為共同費用。
投資業務費用應當根據不同的費用歸屬對象,采用不同的認定、分攤方法。如:當業務類別作為費用歸屬對象時,投資業務發生的費用應當認定為投資業務的專屬費用。當險種作為費用歸屬對象時,除獨立賬戶資金等單獨運用資金的投資業務發生的費用應當認定為相應險種的專屬費用外,保險公司不必對其他資金的投資業務費用逐項進行分攤,只需按照資產負債匹配的要求,將扣除投資業務費用后的投資收益在險種之間進行分攤即可。當分支機構作為費用歸屬對象時,保險公司不必對投資業務費用逐項進行認定和分攤,只將扣除投資業務費用后的投資收益在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即可。
三、
共同費用的分攤程序和標準
8.
保險公司在進行共同費用分攤時,應當將公司部門分為直接業務部門和后援管理部門2類。
直接業務部門是指直接從事保單銷售、核保核賠、理賠服務、再保業務操作和管理的部門,如:銷售、承保、理賠、再保、客戶服務等部門。
后援管理部門是指為直接業務部門提供服務和進行公共管理的部門,如:財務、精算、信息技術、法律、投資管理、稽核、辦公室、人力資源、總經理室等部門。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自身的組織架構確定直接業務部門、后援管理部門的范圍和具體名稱。
9.
保險公司在將部門分為直接業務部門和后援管理部門的同時,應當將需要分攤的共同費用分為人力成本、資產占用費和其他營業費用3類。
人力成本,是指職工薪酬及其相關的支出,如:職工工資、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費、住房公積金、社會統籌保險費、補充養老保險費等。
資產占用費,是指由于資產占用而發生或應當承擔的費用,如:固定資產折舊和租賃費、電子設備運轉費、無形資產攤銷、土地使用稅、房產稅、長期待攤費用等。
其他營業費用,是指除了人力成本和資產占用費之外的其他共同性營業費用,如:業務招待費、會議費、差旅費、水電費等。
10.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以下步驟(流程圖見附件1),采用《共同費用向險種分攤標準表》(附件3)和《共同費用向業務類別分攤標準表》(附件4)中規定的分攤標準將共同費用分攤到險種或業務類別:
第一步、將資產占用費分攤到各部門;
第二步、將后援管理部門(投資管理部門除外)的費用(包括人力成本、分攤的資產占用費以及業務招待費、會議費、差旅費)分攤到直接業務部門,同時將投資管理部門的費用全部計入“投資收益”;
第三步、將直接業務部門歸集和分攤到的費用、其他營業費用、投資收益分攤到險種或業務類別。
11.
在遵照《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試行)》(保監會令[2004]13號)規定的前提下,如果保險公司根據業務的風險特征,對幾個險種合并評估其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IBNR),就需要將合并評估的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IBNR)認定為共同費用,按照下述公式分攤到各險種:
某險種的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IBNR)=各險種分攤比例×[該險種截止至報告期末滾動(至少)12個月分保后已決賠款+該險種報告期末分保后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
其中:各險種分攤比例=報告期末幾個險種合并評估的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IBNR)÷[合并評估險種截止至報告期末滾動(至少)12個月分保后已決賠款+合并評估險種報告期末分保后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例]甲公司2005年12月31日對A、B兩個險種合并評估IBNR,結果見表1。表1
表1
單位:萬元
險種截止至報告期末滾動36個月分保后已決賠款報告期末分保后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合并評估的IBNRA200100130B700300
各險種IBNR分攤比例=130/[(200+700)+(100+300)]=10%
A險種應分攤的IBNR=10%×(200+100)=30(萬元)
B險種應分攤的IBNR=10%×(700+300)=100(萬元)。
12.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以下步驟(流程圖見附件2),采用《共同費用向分支機構分攤標準表》(附件5)中規定的分攤標準將總公司發生的共同費用分攤到各分支機構:
第一步、將總公司的資產占用費分攤到總公司各部門;
第二步、將總公司各部門歸集和分攤到的費用、其他營業費用、投資收益分攤到各分支機構。
13.分支機構作為費用歸屬對象時,原則上保險公司應當在整個公司層面上對各險種的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IBNR)進行總體評估,并將評估的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IBNR)作為共同費用按照下述公式分攤到各分支機構:
分攤到某分支機構的某險種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IBNR)=各分支機構某險種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某險種截止至報告期末滾動(至少)12個月分保后已決賠款+該分支機構某險種報告期末分保后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
其中:各分支機構某險種分攤比例=某險種總體評估的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IBNR)÷[各分支機構該險種截止至報告期末滾動(至少)12個月分保后已決賠款+各分支機構該險種報告期末分保后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
[例]甲公司2005年12月31日對車損險IBNR進行總體評估,結果見表2。
表2
單位:萬元
分支機構截止至報告期末車損險滾動36個月分保后已決賠款報告期末車損險分保后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總體評估的車損險IBNRA2400600375B30001500
各分支機構車損險IBNR分攤比例=375/[(2400+3000)+(600+1500)]=5%
A分支機構應分攤的車損險IBNR=5%×(2400+600)=150(萬元)
B分支機構應分攤的車損險IBNR=5%×(3000+1500)=225(萬元)。
14.以上分攤程序不要求考慮后援管理部門之間相互提供服務而產生的共同費用交互分配需求,但有條件的公司可以對以上分攤程序進行必要修正,引入共同費用交互分配程序。
15.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資產負債匹配的要求,將投資收益分攤到相應的歸屬對象。對于資產負債匹配要求相同的資金,應當按照實際可運用資金量的比例將其投資收益分攤到所確定的歸屬對象。
在將資產負債匹配要求相同的資金投資收益分攤到相應的險種時,保險公司應當以日、周或月為基礎,按照收付實現制的原則確認、計量各險種實際可運用資金量。各險種實際可運用資金量=期初該險種實際可運用資金量+報告期該險種實際收到的保費
報告期該險種實際支付的賠款、給付
報告期歸屬于該險種的實際支出的專屬費用和共同費用。保險公司也可以用“期初該險種實際可運用資金量+報告期該險種實際收到的保費
報告期該險種實際支付的賠款、給付”來簡化確定各險種的實際可運用資金量。
將投資收益分攤到分支機構時,保險公司應當以日、周或月為基礎,按照收付實現制的原則確認、計量各分支機構實際可運用資金量。各分支機構的實際可運用資金量=期初該分支機構實際可運用資金量+報告期該分支機構實際上劃的保費
報告期實際下劃給該分支機構的賠款、費用等。
四、監管要求
16.保險公司應當不斷改進基礎管理,完善信息系統,細化費用認定程序,盡可能將更多的費用認定為專屬費用,增加費用分攤的準確性。
17.本指引是保險公司費用分攤程序和標準的最低要求。保險公司可以在遵循本指引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開發更為科學、準確、合理的費用分攤方法,也可以開發作業成本法等更為先進的成本核算和管理模式,但要向中國保監會申請驗收合格后方可實施。
18.保險公司應當根據本指引的規定,結合公司自身情況,制定具體的費用分攤實施辦法,報中國保監會備案。
19.總公司應當加強對各級分支機構的管理,確保各級分支機構按照總公司統一制定的費用分攤辦法準確認定、分攤費用。
20.保險公司不得隨意變更費用的認定程序和分攤標準。如確有需要變更,應當說明變更原因及其對相關報告、數據的影響,并于決定變更之日起10日內報中國保監會備案。
五、附則
21.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費用分攤應當參照本指引執行。
22.本指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23.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共同費用向險種或業務類別分攤流程圖。(略)
2、共同費用向分支機構分攤流程圖。(略)
3、共同費用向險種分攤標準表。(略)
4、共同費用向業務類別分攤標準表。(略)
5、共同費用向分支機構分攤標準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