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開展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清理登記工作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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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財金〔2004〕42號|2004-04-12發布|2004-04-12實施|現行有效
財金〔2004〕42號
一、清理登記范圍
(一)清理登記的單位范圍
這次清理登記的范圍包括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工會組織、共青團組織、婦聯組織,其他由國家撥給經費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
(二)清理登記的人員范圍
上述單位的干部、職工,包括離退休人員,調入調出人員。
(三)清理登記的購保范圍
凡用公款為上述單位干部職工個人及家屬購買的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含壽險、健康險、人身意外傷害險)等商業保險均屬清理登記范圍。
二、清理登記的方式和時間安排
各部門、各地財政機關按照本通知要求,結合實際情況,認真組織開展清理登記工作。清理登記工作主要以單位財務核查清理的方式進行。
清理登記工作,從2004年5月下旬到6月底,單位財務部門對用公款為本單位或外單位的人員購買個人商業保險的情況進行財務核查。鑒于此次清理登記工作主要是為下一步研究制定政策提供支持和依據,清理摸底的范圍確定為:中央部門和省一級單位;各省根據行政區劃選擇兩個地市和兩個縣。
請各部門、各地積極配合,認真組織填報《用公款購買個人商業保險情況單位財務核查登記表》、《用公款購買個人商業保險情況匯總登記表(按險種劃分)》、《用公款購買個人商業保險情況匯總登記表(按單位性質劃分)》(具體表樣見附件),并于2004年7月15日前匯總上報財政部(金融司)。
三、組織領導和工作要求
此次全國范圍內的清理登記工作由財政部牽頭、保監會配合,進行統一領導和部署。各地財政廳(局)、各部門要認真組織,做好清理登記工作。具體工作要求如下:
(一)要加強對清理登記工作的領導
一是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要加強對清理登記工作的領導,對轄內清理登記工作進行統一部署,并按時完成匯總分析工作。二是凡列入清理登記范圍的單位,要求單位一把手重視、支持并親自過問,主管領導具體負責;要明確清理登記的意義、范圍、方法和紀律要求,按時完成財務核查、匯總上報工作;單位財務部門必須按要求認真填報財務核查登記表,并據此核實填報匯總統計表,最終的清理登記報告要由本單位財務負責人和主管領導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上報。三是各地、各部門匯總報告要求全面反應所轄范圍內清理登記的真實情況,特別是對購買保險的類型、種類、保費資金來源及購保依據要明確說明。四是各地、各部門要組織力量,對所轄范圍內單位上報的清理材料進行重點抽查。
(二)要保證清理登記的質量和時間
一是要嚴格按通知規定組織實施,不走過場;二是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限開展工作,不得拖延。
(三)要嚴明紀律
對不認真組織清理登記工作、不如實登記報告用公款購買個人商業保險情況,甚至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的單位,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該單位有關領導和財會人員的責任。
財政部
二00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