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對《關于規范人身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來源:
- 作者: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14-04-15發布|2014-04-15實施|現行有效
一、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ying_wen@circ.gov.cn。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5號中國保監會人身險監管部制度處(郵政編碼:100033),并請在信封上注明“互聯網保險通知征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傳真方式將意見發送至:010-66288097。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4年4月21日。
關于規范人身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各人身保險公司:
為促進并規范互聯網保險發展,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現就人身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保險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互聯網保險,是指通過互聯網技術和移動通信技術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相關業務。人身保險公司應以總公司名義經營互聯網保險,實現集中運營和管理。
二、人身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保險,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營期間償付能力保持充足Ⅱ類;
(二)運營和業務管理系統支持在線投保、保全、退保、理賠等運營功能,以及交易信息保存、單證實時查詢、售后服務和投訴處理等服務功能;
(三)運營網站取得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頒發許可證或完成備案,且未受到重大行政處罰;
(四)建立包括交易安全、宣傳銷售、服務標準、單證管理、投訴、應急處理及內部風險管控等內容的互聯網保險管理制度;
(五)咨詢和銷售人員取得中國保監會頒發的銷售人員從業資格證書(A證)。
三、人身保險公司通過保險中介機構網站或具有合法資質的其他網站經營互聯網業務,應審慎選擇合作機構、加強業務管理,對合作機構違規行為依法承擔相應責任。人身保險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的合作機構代收保費,代行銷售、承保、保全、理賠、回訪及服務等關鍵性職能。
四、人身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須在銷售頁面以不小于產品名稱字號的黑體字列明公司經營區域范圍。對于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銀行開戶地均不在人身保險公司經營區域內的客戶,人身保險公司須通過有效途徑提示可能存在服務不到位的問題。
人身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銷售意外險、定期壽險和普通型終身壽險(不含生存返還),具有相應內控管理能力,并且能夠滿足客戶服務需求的,可將經營區域擴展至未設立分支機構的法人機構經營范圍。
五、人身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宣傳和銷售保險產品,須明示保險產品屬性,全面、客觀、真實地反映保險產品的主要特性和與產品有關的重要事實,語言表述真實、準確和清晰,充分履行風險提示義務。銷售頁面至少應包括產品名稱(宣傳名稱和條款名稱)、銷售區域、保險責任及責任免除、初始費用及退保損失、繳費方式、客戶服務方式、保單獲取及查詢方法等內容。
人身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宣傳和銷售分紅險、投連險和萬能險產品,須在產品銷售頁面顯著位置以不小于產品名稱字號的黑體字標注收益不確定性,不得片面或夸大宣傳過往業績,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六、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人身保險公司,應在官方網站首頁對互聯網保險業務進行專項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內容至少應包括:
(一)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網站及網址;
(二)合作機構名稱、合作方式、合作期限等;
(三)互聯網保險產品信息,包括產品名稱(宣傳名稱和條款名稱)、條款、產品說明書(如有)等;
(四)售后服務及消費者投訴方式。
保險公司暫停或終止互聯網保險產品銷售和服務,應當在官網和銷售網站主頁顯著位置及時公示并說明原因。
七、人身保險公司應建立便捷、高效的互聯網保險在線服務體系,在存量保單全部到期前不得停止提供在線服務。人身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保險應及時承保,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退保,鼓勵探索應用互聯網技術和移動通信技術簡化服務流程、創新服務方式。
八、人身保險公司應加強電子單證管理,電子保單須采用由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頒發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的電子認證服務商頒發的數字證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有關要求。
九、人身保險公司應加強互聯網保險業務收付費管理,注重資金收付安全性,嚴格遵守反洗錢有關規定。人身保險公司通過電子銀行、第三方支付平臺、預授權扣款等電子支付方式收取保費的,收付款賬戶須為人身保險公司在電子銀行或合法第三方支付平臺設立的指定賬戶。人身保險公司應校驗投保人賬戶信息真實性,確保收付款人為投保人本人。
十、人身保險公司應建立健全客戶信息管理制度,確保互聯網保險業務客戶信息真實、完整、安全。人身保險公司應加強客戶信息使用和保密管理,未經客戶同意不得用于任何第三方機構。人身保險公司通過合作機構網站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應于合同成立24小時內將保單完整信息導入人身保險公司核心業務系統,保監會另有規定的應遵循相關規定。
十一、人身保險公司應強化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明確信息安全責任人。由人身保險公司總公司完整保存產品宣傳和銷售文本、銷售和服務日志、投保人操作軌跡等投保相關信息,并在處理互聯網保險投訴時主動或應投保人要求,提供與投保人保單相關的信息和資料。
十二、人身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違反法律、法規及本通知有關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根據情節嚴重程度采取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限期整改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相應監管措施;依法應予以行政處罰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十三、中國保監會統籌指導人身保險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各人身保險公司總公司所在地保監局對互聯網業務實行屬地監管。投保人所在地保監局對互聯網保險業務具有直接檢查和處罰權。
十四、本通知自2014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