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關于進一步加強保險公司合規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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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發〔2016〕38號|2016-05-06發布|2016-06-01實施|現行有效
保監發〔2016〕38號
一、保險公司應當設立合規負責人。合規負責人全面負責保險公司的合規管理工作,是保險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保險公司應當在任命合規負責人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核準該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未經核準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
二、合規負責人應當具備誠實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規經營意識和履行職務必需的經營管理能力,并通過中國保監會認可的保險法規及相關知識測試。
擔任合規負責人,除應當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二)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和基本的民事法律,熟悉保險監管規定和行業自律規范;
(三)熟悉合規工作,具有一定年限的合規從業經歷,從事5年以上法律、合規、稽核、財會或者審計等相關工作,或者在金融機構的業務部門、內控部門或者風險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工作5年以上;
(四)具備一定的合規管理能力,在金融機構、大中型企業或者國家機關擔任過2年以上管理職務;
(五)具備在中國境內正常履行職務必需的時間;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擬任合規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金融監管部門工作經歷的,不受前款第(三)、(四)項規定的限制。
三、存在《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規定的禁止擔任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不得擔任合規負責人。
四、保險公司任命合規負責人,應當在任命前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任合規負責人任職資格核準申請書;
(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表;
(三)擬任合規負責人已通過中國保監會認可的保險法規及相關知識測試的證明或者說明材料;
(四)擬任合規負責人身份證、學歷證書等有關證書復印件,有護照的應當同時提供護照復印件;
(五)對擬任合規負責人品行、合規意識、法律專業知識、合規管理能力、合規工作業績等方面的綜合鑒定;
(六)擬任合規負責人勞動合同簽章頁復印件;
(七)擬任合規負責人最近兩年未受反洗錢重大行政處罰的聲明;有境外金融機構從業經驗的,應當提交最近兩年未受金融機構所在地反洗錢重大行政處罰的聲明;
(八)擬任合規負責人接受反洗錢培訓情況報告及本人簽字的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承諾書;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擬任合規負責人兼任其他高級管理職務的,還應當提交任職期間不兼管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的聲明。
五、保險公司應當保障合規負責人享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知情權和調查權。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各部門、各分支機構應當支持和配合合規負責人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撓合規負責人履行職責。
六、保險公司應當為合規負責人、合規管理部門、合規崗位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物力、財力和技術保障。
七、對境外保險公司分公司的合規管理,適用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總公司的有關規定,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境外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中國境內分公司合規事務的指導和監督,督促中國境內分公司切實履行中國保監會的合規管理規定。
境外保險公司分公司總經理負責按照規定履行董事會合規管理職責。
八、境外保險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多個分公司的,可以由其中一個分公司統一建立合規管理制度、設立合規負責人和合規管理部門,指定或者變更該分公司的,應當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九、對合規負責人的管理,適用《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該規定未作規定的,適用本通知以及中國保監會對合規負責人的其他規定。
十、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2008年4月18日發布的《關于〈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指引〉具體適用有關事宜的通知》(保監發〔2008〕29號)同時廢止。
中國保監會
201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