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關于進一步規范保險公司關聯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 來源:
- 作者: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14-10-22發布|2014-10-22實施|現行有效
一、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xiaoying_cao@circ.gov.cn。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5號中國保監會發展改革部機構管理處(郵政編碼:100033),并請在信封上注明“規范關聯交易征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傳真方式將意見發送至:010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4年10月29日。
關于進一步規范保險公司關聯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各保監局:
為進一步規范保險公司關聯交易行為,有效防范經營風險,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過去12個月內或者根據相關協議安排在未來12月內,存在《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視同保險公司關聯方。
二、以下情形屬于《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第一項所稱“保險公司資金的投資運用和委托管理”:
(一)保險公司投資關聯方的股權、不動產及其他資產;
(二)保險公司投資關聯方發行的金融產品,或投資基礎資產包含關聯方資產的金融產品。
三、保險公司關聯交易應符合以下比例要求:
(一)在保險公司投資未上市權益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其他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中,對關聯方的投資金額分別不得超過該類資產投資總額的50%。
(二)保險公司對關聯方中單一法人主體的投資余額,合計不得超過保險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5%與該法人主體上季末總資產的5%二者孰高。
(三)保險公司對關聯方的全部投資余額,合計不得超過保險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30%,并不得超過保險公司上季末凈資產。
在計算人身保險公司總資產時,其高現金價值產品對應的資產按50%折算。
四、保險公司重大關聯交易應由董事會批準的,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非關聯董事2/3以上通過。
保險公司與主要股東及其關聯方的關聯交易,必須獲得獨立董事的一致同意,主要股東并應向保監會提交關于不存在不當利益輸送的書面聲明。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信息披露準則第1號:關聯交易》等有關規定,在保險公司網站和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網站及時披露關聯交易信息。
保險公司應當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一個月內,對關聯交易情況進行系統梳理和排查,并向中國保監會上報關聯交易清單。對關聯交易超過規定比例的,應于2015年6月30日前達到本通知相關要求。自2014年4季度起,保險公司應于每季度結束后25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送關聯交易總體報告。
五、對于保險公司未能履行相關報告義務的,保監會可以結合相關情況,調整該保險公司分類監管的評價類別。
對于保險公司獨立董事在審核關聯交易過程中未能履行勤勉義務的,保監會可以對其進行監管談話,并計入履職記錄。監管談話超過三次的,保監會可以限制其保險公司獨立董事資格。
對于保險公司股東利用關聯交易嚴重損害保險公司利益的,保監會可以采取責令改正、限制股東權利、責令限期轉讓股權、限制投資入股其他保險公司等監管措施。
對會計師事務所、專業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未能如實反映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程序合法性、定價公允性等情形的,中國保監會可以設立誠信檔案,并限制其在三年內參與保險公司相關業務資質。
六、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的關聯交易適用本通知,保險集團(控股)公司與其保險子公司,以及保險子公司之間發生的關聯交易不適用本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