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登記結算業務指南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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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05-02-15發布|2005-02-15實施|現行有效
為便于保險機構投資者參與證券市場投資活動,保障保險資金安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公司)有關業務規則,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適用于保險
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涉及的證券登記、賬戶管理、托管、結算等業務。
第三條
保險機構投資者的股票資產托管人(以下簡稱托管人)受保險機構投資者委托申請開立證券賬戶須直接到中國結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統稱中國結算公司)辦理。
第四條
托管人為保險機構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機構證券賬戶注冊申請表》;
(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部門出具的保險機構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確認函原件及復印件;
(三)保險機構投資者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保險機構投資者委托托管人的授權書;
(五)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六)托管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權書或者總行批準分行開辦保險資金托管業務的文件;
(七)托管人加蓋公章營業執照復印件;
(八)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九)中國結算公司規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
托管人填寫《機構證券賬戶注冊申請表》時,“持有人名稱”一項應當為“保險機構投資者名稱
保險產品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一項應當為“營業執照注冊號”。保險機構投資者名稱、保險產品名稱和營業執照注冊號,應當根據本指南第四條第(二)、(三)項規定填寫。
第六條
中國結算公司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審核本指南第四條規定的材料,審核無誤后予以開戶,并留存規定的文件原件或者復印件。
第七條
托管人應當參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證券賬戶管理規則》的相關規定,申請辦理證券賬戶注冊資料查詢、變更以及賬戶卡掛失補辦、賬戶注銷等手續。托管人變更“持有人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或者注銷賬戶時,還應當提供中國保監會及保險機構投資者的相關證明文件。
第八條
托管人申請辦理相關賬戶業務時,應當按中國結算公司有關機構賬戶的收費標準交納相應費用。
保險機構投資者、托管人按照中國結算公司的相關規定查詢保險機構投資者證券賬戶持股余額和持股變更情況,并交納相應查詢費用,經辦人須提供保險機構投資者授權委托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第九條
托管人作為中國結算公司的結算參與人(以下簡稱結算參與人),應當以一個凈額完成其所托管包括保險機構投資者、基金等全部證券交易的資金清算與交收。保險機構投資者投資運作中出現的證券超買、賣空等行為,托管人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交收責任,并向相關監管部門報告。
第十條
結算參與人辦理結算業務前,應當與中國結算公司簽訂結算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結算參與人應當以自身名義在中國結算公司開立唯一一個結算備付金賬戶,通過該賬戶并按一個凈額完成其所托管保險機構投資者、基金等(不含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全部資金結算業務。
第十二條
結算參與人應當在中國結算公司預留指定收款賬戶,并通過該賬戶接收其從結算備付金賬戶匯劃的保險資金。指定收款賬戶名稱應當與結算參與人名稱一致。
第十三條
結算參與人名稱、指定收款賬戶、托管保險機構投資者等信息變更時,結算參與人應當及時向中國結算公司提供相應材料,辦理結算賬戶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保險機構投資者變更托管人,應當由新任托管人及時到中國結算公司辦理備案手續,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
結算參與人結算備付金賬戶的日末余額不得低于中國結算公司核定的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最低結算備付金繳存比例及其調整按照中國結算公司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保險機構投資者應當通過獨立席位進行證券交易。每個交易日(T日)閉市后,中國結算公司根據證券交易所保險機構投資者獨立席位證券賬戶T日的成交數額及其他數據,計算保險機構投資者證券賬戶買賣相關證券的應收、應付數量,生成證券交易清算數據。結算參與人根據所托管全部保險機構投資者、基金等全部資金和證券T日的成交數額及其他數據,計算結算參與人的資金應收或應付凈額,確定相關交收責任。
第十七條
T日清算完成后,中國結算公司應當將當日保險機構投資者的證券、資金清算數據存放于結算系統,作為結算參與人的證券、資金交收依據和交收指令。結算參與人應當及時從中國結算公司結算系統獲取相關數據,并在規定時間內與保險機構投資者進行二級清算。
因中國結算公司結算系統原因結算參與人無法獲取相關數據外,其他情況中國結算公司視同已將交收指令通知結算參與人。
第十八條
結算參與人應當按中國結算公司的證券、資金交收指令,按時履行交收義務。結算參與人對中國結算公司提供的清算數據存有異議,應當及時反饋。經核實確屬清算差錯的,中國結算公司應予更正,結算參與人不得因此拒絕履行或者延遲履行當日交收義務。
第十九條
中國結算公司按現行業務規定,依據T日清算數據,于T+1日與結算參與人完成最終不可撤銷的證券與資金交收處理。
第二十條
按中國證監會、財政部《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中國結算公司向結算參與人代理收取證券結算風險基金。
第二十一條
結算參與人結算備付金賬戶出現透支,視為資金交收違約。中國結算公司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據結算參與人透支金額,按中國結算公司有關規定計收透支資金利息及違約金。
(二)結算參與人于交收日(T+1日)15:00之前,向中國結算公司提交透支扣券申請書,指定其托管并發生透支的保險機構投資者證券賬戶及透支金額。中國結算公司按結算參與人指定證券賬戶透支買入證券的先后順序,由后向前依次扣券,直至扣券市值達到透支金額的120%(證券市值按當日收盤價計算,下同)。如該保險機構投資者證券賬戶所有證券市值不足透支金額的120%,即扣該保險機構投資者證券賬戶的全部證券。結算參與人不指定透支的證券賬戶,中國結算公司有權暫扣相當于透支金額120%市值的證券。
(三)因結算參與人原因造成的資金交收透支,中國結算公司將作為結算參與人業務不良記錄登記。
(四)提請證券交易所,限制或者暫停結算參與人指定的保險機構投資者透支證券賬戶的證券買入。
第二十二條
結算參與人托管保險機構投資者的證券賬戶發生賣空,視為結算參與人證券交收違約。中國結算公司可在T+1日暫扣與賣空價款對應的資金,并以賣空價款為基數計收違約金,發生賣空的證券賬戶在兩個交易日內補足賣空證券可解除暫扣,否則中國結算公司將以暫扣資金買入與賣空等量的證券,因此發生的損益由結算參與人向保險機構投資者追索或者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