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統計制度的通知
- 2018年05月30日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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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統信〔2006〕636號|2006-06-19發布|2006-06-19實施|現行有效
保監統信〔2006〕636號
一、適用范圍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及其所屬財產保險子公司、各財產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各保險公司”),均應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二、報送內容
交強險統計制度內容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按照保單年度,對交強險業務情況進行統計;第二類是按照會計年度,對交強險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狀況進行統計。交強險統計內容所涉及的全套統計指標參見《會計年度統計指標》(附件1)、《保單年度統計指標》(附件2)。
同時,我會對中國保險統計信息系統中的車險部分相關統計指標進行了調整。調整后的車險統計指標參見《會計年度統計指標》。
三、報送方式
各保險公司均應按照“全科目、大集中”的方式,通過中國保險統計信息系統,向我會報送交強險統計指標及調整后的車險統計指標數據信息。
四、報送頻度
各保險公司應按照《會計年度統計指標》、《保單年度統計指標》中標注的報送頻度,分別與中國保險統計信息系統中的月報、季報、半年報、年報和年度報一并上報。
各保險公司在向我會中國保險統計信息系統報送審計后的年度報時,應增報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交強險年度數據。同時,應向我會報送加蓋公司公章的紙制交強險年度審計報表(附件3-6)。
五、報送管理
(一)保險集團(控股)公司負責集團(控股)公司及其所屬財產保險子公司的交強險統計信息的報送工作,即集團(控股)公司負責向我會報送包括交強險統計信息的集團(控股)合并、其財產保險子公司的全國匯總、省級匯總和地市級匯總的三級統計信息,以及以會計年度單獨統計的全國匯總、省級匯總和地市級匯總的交強險統計信息。
(二)不歸屬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的財產保險公司和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由法人機構統一負責報送包括交強險統計信息的全國匯總、省級匯總和地市級匯總三級統計信息,以及以會計年度單獨統計的全國匯總、省級匯總和地市級匯總的交強險統計信息。
(三)各保險公司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交強險決算數據和各省級分公司交強險決算數據,為在中國保險統計信息系統指標報送頻度中標注“年度”的指標數據,各保險公司一并報送兩級數據。
(四)按保單年度統計的交強險業務數據,由各保險公司報送總公司及省級分公司兩級數據。
(五)各項指標報送的及時性,應由向我會報送保險統計信息的報送機構負責;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應由數據機構負責。
六、報送時間
自2006年8月起,經營交強險業務的各保險公司應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報送交強險會計年度統計信息及調整后的車險統計信息。未經營交強險業務的財產保險公司,應按照本通知調整后的規定報送車險統計信息。
經營交強險業務的各保險公司統一于2006年10月起開始報送按保單年度統計的交強險業務指標,并于10月18日至11月1日,完成7、8月份數據的補報工作。
七、報送要求
(一)各保險公司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指標、口徑及要求報送統計信息,確保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二)各保險公司應按照規定的時間報送統計信息,確保數據報送的及時性。未經批準,不得遲報統計信息。
(三)各保險公司應按本通知規定報送統計信息,不得虛報、瞞報、漏報、拒報統計信息。
(四)各保險公司應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及時修改中國保險統計信息系統的對接系統。各公司業務系統和財務系統應實現無縫對接。
(五)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要加強對本系統統計工作的監督檢查,確保統計工作的合規性。各保險公司統計負責人、統計聯系人應認真履行職責,不斷提高本公司的統計工作水平。
(六)各保險公司應采取措施,切實保證統計信息和網絡的安全。
八、其他說明
(一)本通知未特別說明的事項,按現行統計規定執行。
(二)各保險公司在本通知的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應及時與我會統計信息部聯系。
附件1:會計年度統計指標(略)
附件2:會計年度統計指標填報口徑(略)
附件3:會計年度參考報表取值關系對應表(略)
附件4:會計年度統計指標校驗關系(略)
附件5:保單年度統計指標附件(略)
附件6:保單年度統計指標填報口徑(略)
附件7:保單年度參考報表取值關系對應表(略)
附件8:保單年度統計指標校驗關系(略)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